東京大審判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同盟國根據中、美、英三國簽訂,後來有前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的規定,設立遠東軍事法庭,審判日本主要戰犯。從1946年5月30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這就是曆史上有名的東京大審判。這次審判比紐倫堡審判規模更大,參加者有中國、前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11個國家,審訊曆時兩年半,開庭共818次,記錄4.8萬頁,出庭作證的人達419人,書麵作證的有779人,受理證據約4300餘種,判決書長達1213頁。這是人類曆史上最大的一次軍事審判,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重大軍事事件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同時也標誌著審判日本戰犯的時機已經成熟,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召開會議,決定將日本戰犯交由中、蘇、美、英、法、澳、加、新、荷等九國代表所組成的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後來,印度和菲律賓也參加了這項協議。於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便由這十一國組成。
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簽署並頒布了一項特別通告,即“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命令。命令指出:“為了對犯有破壞和平罪或包括破壞和平罪在內的個人、團體成員進行審判,特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與此同時,麥克阿瑟批準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憲章於1946年4月26日正式批準)。憲章對法庭的任務、組織機構、職權和審判程序都作了說明。其中規定:法庭有權審判及懲罰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犯有下列各種罪狀的遠東戰爭罪犯:
1.破壞和平罪。指策劃、準備、發動或執行侵略戰爭,違反國際法、條約、協定或保證發動戰爭,或參與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計劃或陰謀。
2.戰爭犯罪。指違反戰爭法規及戰爭慣例(如虐待戰俘、殘殺戰俘)的犯罪行為。
3.違反人道罪。指在戰爭發生前或戰爭中進行殺害、滅種、奴役行為,借暴力強迫遷居以及其他不人道行為,或基於政治上或種族上之理由的虐害行為。
按照規定,軍事法庭設置了11名法官和11名檢察官,分別由對日受降的11個國家的法官和檢察官擔任,中國法官梅汝敖和檢察官向哲浚分別擔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官和檢察官。此外,法庭還為每個被告各配置一名美籍辯護律師,被告又自己請了與其自身關係密切的日本法律界人士為其辯護。
經過周密的準備,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成立,各項準備工作也得以順利進行,1946年5月30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在東京開庭審判,從而揭開了東京大審判的序幕。
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使整個人類遭受了空前的浩劫。日本侵略者在中國和東南亞犯下的種種罪行罄竹難書。在日本侵華戰爭中,中國軍隊傷亡達380萬人,民眾傷亡1800萬人,財產損失達1000億美元。
還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之時,反法西斯盟國便多次聲明要嚴懲戰爭罪犯,追究戰犯責任。歐戰結束後,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訂了《關於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5年11月,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在紐倫堡開庭,開始對德國法西斯首要戰犯進行審判。反法西斯盟國認為,日本戰犯也應受到與德國戰犯同樣的處理。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鄭重指出:“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爭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製裁。”
1945年9月11日,日本前首相東條英機等39名戰犯被捕。11月19日,小磯國昭等11名戰犯被捕。12月2日和16日,宣布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近衛文麻呂、木戶幸一等68名戰犯被捕。近衛文麻呂在赴獄報到前服毒自殺。戰犯被關押在東京巢鴨監獄候審。
1946年4月29日,對東條英機等28名被告正式起訴。
被告中沒有日本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裕仁天皇。關於國家元首應對發動侵略負刑事責任問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對德皇威廉二世的處理已有先例。《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明確:“被告之官職上地位,無論係國家元首或政府各部門負責官吏,均不得為免除責任或減輕刑罰之理由。”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卻回避了國家元首的責任問題,隻說“被告無論何時期內之官職上的地位”,均不能免除罪責,有意刪除“國家元首”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