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大審判(2 / 3)

在1945年12月6日遠東國際法庭美國小組一行16人離美赴東京之前,基南對美國報界表示,他認為裕仁天皇顯然應該受到審判。登上飛機後,基南收到杜魯門總統的一封信。信中指示基南不得對裕仁和任何皇室成員起訴。總統采納了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意見而作此決定。麥克阿瑟認為,從美國的利益和占領日本的政治需要出發,不應以戰爭罪起訴天皇。

東京法庭首席法官韋伯曾向報界發表個人意見:“天皇在開戰問題上起了巨大作用,但他卻被免予起訴……毫無疑問,免除對天皇的審判是基於同盟國所有成員國的利益而作出的決定。”法國出席遠東國際法庭審判的代表亨利·貝爾納說:“不可否認,(戰爭)宣言的一個主要禍首逃避了一切訴訟,不管怎麼說,出庭的被告隻能被視為同謀犯。”

皇室成員、日本侵華部隊的司令官朝香宮未被列入被告名單。他是殺害中國人達30萬以上的慘絕人寰的“南京大屠殺”的罪魁禍首。

為中國人民所深惡痛絕的侵華戰犯岡村寧次也逍遙法外。

在中國進行了種種駭人聽聞的殘酷試驗的日本“731細菌部隊”司令官石井不在被告之列。

1946年5月3日,東京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法庭設在原日本陸軍省會議廳,庭長室設在東條英機原來的辦公室裏。由於中國法官梅汝敖據理力爭,法官座次除首席法官外,按日本投降書受降國簽字順序美、中、英、蘇、加、法……等排定。審理采用英美法律,分立證和辯論兩個階段。

開庭第一天和第二天,首席檢察長宣讀了長達42頁的起訴書,曆數28名被告在戰爭中的罪行,列舉55項罪狀,指控他們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

5月6日全體出庭被告均聲辯自己“無罪”。東條英機說:“對一切訴因,我聲明無罪。”

被告方麵援引“罪刑由法定”、“無法則無罪”、“禁止事後立法”等法律原則,企圖逃避製裁。法庭認為,被告罪行很早以前就被國際法認為是犯罪。

被告辯護方麵還強調,戰爭是國家行為,是國家間的現象,主體是國家。國際法隻審理主權國家的行為。法庭認為,國家違反條約,發動侵略戰爭,責任總是在個人身上。

審理過程中,在涉及中國問題時,中國方麵出證的有秦得純、王冷齋和溥儀等人。秦德純和王冷齋主要就日軍挑起蘆溝橋事變、發動對北大營攻襲、日軍大肆擄掠的罪行作了揭露。溥儀由前蘇聯派員從他所在押的前蘇聯伯力監獄伴送東京出庭作證,講述了他如何被土肥原從天津劫持到東北,阪垣如何指使人毒死其親婦,逼他討娶日婦為後等情況。

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庭,以進行討論,作出最後判決。

討論過程中,法官們在對東條英機等戰犯是否應判處絞刑的問題上發生較大分歧。庭長韋伯主張流放,美國法官主張隻將發動太平洋戰爭和虐待美軍戰俘的戰犯判處死刑,中國法官要求嚴懲土肥原賢二和鬆井石根。最後法庭以6票對5票微弱多數作出死刑判決。東京審判共開庭818次,舉行內部會議131次。419位證人出庭作證,771位證人提出供述書和宣誓口供。法庭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審判曆時2年半,耗資750萬美元。

審判過程中,被告鬆岡洋古前外相和永野修身海軍大將病死,日本侵略理論家大川明因發狂而中止受審,實際出庭被告25人。

1948年11月4日,法庭開始宣讀1231頁的判決書,至12日宣讀完畢,對25名出庭被告判決如下:

判處絞刑7人: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鬆井石根,武藤章,東條英機;

判處無期徒刑16人:荒木貞夫,火田俊六,星野直林,木戶幸一,平沼騏一郎,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鈴木貞一,橋本欣五郎,賀屋興宣,白烏敏夫,梅津美治郎;

判處有期徒刑20年1人:東鄉茂德;

判處有期徒刑7年1人:重光葵。

宣判結束後,盟軍就開始為判決執行作準備,在巢鴨監獄裏,立即建造4座新絞刑台。監獄中對戰犯看管十分嚴密,普通囚徒,均是2人合居一屋,而東條英機等7人則是每人獨居一室,每室並加派一名全副武裝的美國憲兵看守。這些戰犯曾被帶往美軍醫院嚴格檢查,並通過X光透視,以尋找身體內是否隱藏毒藥。每天的飲食,已不由日本廚師準備,一切日本人均被禁止與他們接觸,以防止他們從外界獲得毒藥。這些戰犯,自知死期已至,一個個情緒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