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大學生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研究
前沿
作者:廖為建 吳可婷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簡稱CSR)自問世以來既受到追捧與讚揚,也不乏遭到質疑與反對,正反方聲音起伏交織,在辯論中推動著CSR發展。整體而言,研究結論支持CSR能為企業長期發展帶來正麵作用。可見,無論將CSR當作企業的自我約束或自我激勵,企業承擔CSR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由於台灣和大陸兩岸商業合作越來越密切,筆者對兩岸大學生的CSR認知和CSR信息接觸習慣等進行研究,嚐試為兩岸的CSR實踐提出建議。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至今仍缺乏明確的、被廣泛接受的定義。中西方學者為構建一個清晰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對CSR進行了探討。總結起來,學者們主要從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屬性、企業社會責任實務範圍等角度對CSR進行定義。本文以Carroll提出的屬性四維度作為理論支撐。Carroll(1979)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一定時期內,社會認為企業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指企業通過提供社會所需產品、服務,獲取能維持企業生存發展的利潤,它是企業履行其它責任的前提;法律責任指企業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遵守相關監管體係的管理;倫理責任是指企業應遵守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公眾期望企業恪守的社會規範;慈善責任由企業自願決定,不需受外界壓力影響,它與倫理責任的區別在於:企業即使沒有履行慈善責任,也不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企業”。Carroll認為四維責任中最重要的是經濟責任,其餘依次為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海峽兩岸CSR研究及發現
近年來,海峽兩岸的關係日漸密切,商業交往也越來越多,企業在進入新市場時,了解兩岸消費者的CSR認知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對來自兩岸105所高校的458名大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Likert 5分量表)和選擇性訪談,探討大陸、台灣兩岸大學生對CSR四個維度的認知,對CSR信息接觸的習慣等,為跨海峽經營的企業提供相關的參考信息。主要的研究發現如下。
1、大學生對CSR的期望
從研究數據看,CSR概念在台灣大學生中的普及程度稍強於大陸。兩岸絕大部分大學生對企業社會責任都有所了解,但程度不深。
關於大學生對CSR四個維度的期望,本研究發現;1)兩岸大學生對CSR普遍持肯定、重視的正麵態度;2)兩岸大學生的CSR整體期望存在顯著差異(台灣高於大陸);3)兩岸大學生對CSR四個維度的認同感排序一致,從最重要到相對不重要依次為法律、慈善、倫理、經濟,其中兩岸對經濟責任的期望不存在顯著差異。
大學生們對法律責任持最高的期望,—方麵因為他們生活在新媒體蓬勃發展的時代,接觸到許多關於企業的負麵信息,對商業組織的信任度越來越低;另—方麵,大學生們法製意識、消費者權力意識日漸增強,因此他們希望使用國家暴力工具來約束企業的不道德行為。其次,兩岸大學生對慈善、倫理責任的認同感高於經濟責任,這既反映了大學生們對公共事務、公共議題的關注,也反映了大學生對公平的重視高於對效益至上的追逐。而經濟責任相對不受大學生的重視,主要與大學生作為消費者與企業站在對立麵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