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方麵的情形十分相似,如果我們知道,並非所有的合同都應強製實施,而且事實上我們必定會主張不應實施限製貿易的合同,則我們不能認為“契約自由”能真正地解決我們的問題。一旦我們把訂約的權力從自然人擴及到公司等,那麼確定責任者以及確定與保障在公司責任範圍內的財產,就不再是合同,而必須是法律。
“契約自由”實際上不是一種解決方法,因為在當今這種複雜的社會中,沒有一個合同能明文規定不發生偶然事件,而且因為司法和立法發展起了各種用途的標準合同,它們不但非常實用易懂,而且確定了所有事實上能訂立的合同的解釋,並被用來填補所有事實上能訂立的合同的空缺。從來就不存在,也許不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法律製度,它把作為社會秩序基礎的契約債務完全交由合同當事人來決定。這裏,僅在財產範圍內,永久法律框架的確切內容,即民法規則,對競爭市場運轉的方式最為重要。民法發展的程度——不管是法官立的法還是立法機構修改的法都一樣——能決定發展有利於或不利於競爭體製。過去五十年來,關於卡特爾、壟斷和限製貿易的立法和司法的發展,很好他說明了民法的這種變化在多大程度上決定於占統治地位的關於理想社會秩序的思想。我們認為,即使在“契約自由”原則被充分堅持的場合;而且部分地因為如此,競爭下降也主要是由這種發展造成的,這一點不容置疑。但是,對於這個法律框架應作什麼修改,以使競爭更為有效這一問題,卻很少有人作過研究。
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領域,當然是公司法,特別是關於有限責任的法律,這也是我們最能說明自己觀點的領域。我們並不懷疑在這個領域裏立法所采用的特定形式,大大地助長了壟斷,或者說,隻是由於特殊立法授予特殊的權利——與其說是授予公司本身的權利,不如說是授予那些處理公司事務的部門的權利——企業的規模才會成為技術因素以外的優勢。我們認為,一般來說個人的自由沒有必要擴及由個人組成的團體,而且政府有時甚至有責任保護個人來對付有組織的團體。我們還認為,從曆史上說,公司領域的情形似乎與我們剛才提到的產權法領域相當類似。就像在產權法中,為普通動產所發展起來的規則,被無鑒別地、未加適當修改地擴及至各種新的權利一樣,把公司視為虛構的人或法人,就會造成自然人的所有權利都彼自動地擴至公司這樣一種後果。可能有人會認為,公司法如此設計,可以阻止個人公司的無限製增長。其實,不規定呆板的限製,或不給政府以不受歡迎的直接幹預的權力,其它的來阻止個人公司的無限製增長的方法,是我們可以討論的有趣問題之一。
五
迄今,我們一直故意隻談及在雇主方麵需要什麼才能使競爭有效。這不是因為我們認為隻有這方麵才是極其重要的,而是我們相信,從政治上說該問題的另一方麵——勞工方麵——無機會有所作為,除非雇主本身相信競爭,並表現出他們願意進行改革。但是,我們也不能自欺欺人,因為在許多方麵,我們任務的最關鍵、最困難、最微妙部分,涉及製訂一項合適的勞工或工會政策計劃。我們相信,自由主義觀點的發展在這方麵是最前後矛盾或最不幸的,即使是今天的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在這方麵也是最不確定、最模糊不清的,在曆史上,自由主義起先一直頑固地堅持反對工會本身,結果到本世紀初,這種立場徹底崩潰,轉而又允許工會在許多方麵不受普通法律的約束,甚至實際上使暴力、威脅和恐嚇合法化。所以,如果希望恢複自由經濟,如何適當地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限定工會的權力,是我們必須加以注意的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我們在這篇文章中已經有好幾次想請你們參閱已故亨利·西蒙斯的論著,我們現在特別請你們注意他的《對工團主義的反思》這篇文章,該文章以少有的勇氣和洞察力闡述了這個問題。
當然,這個問題由於近來許多政府承擔起所謂的“充分就業”責任以及由於這一政策的性質而變得更為嚴重了。我們不明白,在我們解決這些問題時,我們怎麼能再把它們與更為普通的貨幣政策問題割裂開來,雖然我們一直主張盡可能地把它們分割開來。下麵一組主要問題也是這樣。我們現在隻能簡短地談一下這些關於國際貿易、關稅及外彙管製的問題。雖然在所有這些問題上,我們的長遠觀點是不應該有疑問的,但它們確實引起了眼前的現實問題,所以我們也許最好把它們作為當務之急的問題來處理,而不是長遠的原則:而對我們剛才提及的另一個問題——自由經濟與計劃經濟間的關係,我們覺得不應用相同的方法來處理。
六
如果我們想限於闡明主要的問題,則現在必須趕緊結束,在結束前僅再論及一個主要領域——稅收。這個領域當然很大,我們隻準備講其中兩個方麵。一個是已達到目前稅率的、以極端平均主義為目的的累進所得稅製的影響,我們認為最嚴重的兩個後果是,一方麵,它使成功者不能積聚財富而崛起,因而會使社會停滯不前;另一方麵,它近乎於消滅任何自由社會中的最重要的因素——獨立業主。獨立業主在維護自由信念,通常還有在造成不受政府控製的獨立氣氛方麵所起的關鍵作用,隻是在它正在消失時才為我們所認識。現代繼承稅製,尤其像英國的遺產稅,也是這種情況。但是,在此我們應立即補充一句,繼承稅當然可以成為促進社會運動以及分散財產的工具,所以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真正自由主義政策的重要工具,該工具本身不應因被濫用而受責備。
還有許多重要問題我們未談及。但我們希望我們所說的已經清楚地闡明了我們提出本討論題時想闡明的領域,即使我們能有多得多的時間可供支配,我們也無法充分地論述範圍如此大的一個領域的整體。我們前麵已說過,我們希望這些論述僅僅是一個開端,而且我們從哪兒開始論述,關係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