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競爭和自由企業(2 / 3)

當我們把這裏所討論的題目稱為“‘自由’企業和競爭秩序”時,所想強調的正是這個事實。這兩個名字不一定指同一體係,而我們所要討論的,是第二個名字所描述的體係。也許我們應該立即說明一下,我們用“競爭秩序”一詞所指的內容,與常被稱作“有秩序的競爭”的內容幾乎相反。競爭秩序的目的是使競爭起作用,而所謂的“有秩序的競爭”的目的幾乎總是限製競爭的效力。如果這樣理解的話,本題目的內容就立即把我們的方法同保守的計劃者的方法區別開來了,就象同社會主義者的方法區別開來一樣。

在這種引導性的概括中,我們隻能限於列舉我們必須論述的主要問題,而把詳盡的探討留給以後的發言者,也許我們應該一開始就比我們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強調指出,雖然我們主要關心的是使市場在任何能起作用的地方都起作用,我們也當然不能忘記,在現代社會中,有許多象衛生與健康設施這樣必不可少的服務,並不能由市場提供。這顯然是因為不能向這些服務的受益人收費,或更準確他說,不可能把這種服務的受益人僅局限在願意或能夠支付者的範圍之內。這類情況有些顯而易見,像我們剛才提到的衛生與健康的例子。但如果再作仔細的研究,我們就會發現,在某種程度上,這種情形會逐步變成其全部服務可以出售給任何想購買的人的情形。在某些階段,我們肯定不得不考慮,這類服務中哪一些我們總會指望政府在市場以外提供,以及政府必須這麼做這一事實將會對市場經濟據以進行的環境產生怎樣深遠的影響。

另外,我們還必須提及其它兩組問題,它們涉及到競爭秩序的先決條件,而不是有關人們稱其為市場政策本身的東西。第一個問題是為保證充分的經濟穩定所需要的貨幣及金融政策。我們也許都同意,周期性失業的減輕,至少部分地依靠貨幣政策。當我們麵對這些問題時,我們主要關心的必定是,有多大的可能性使貨幣管理由於受到固定規則的約束自動進行再次調節,或至少可以預見。關於第二個主要問題(我們在現階段將不得不未經詳細研究而假定某個確定的答案)是:在現代社會中,我們必須把給失業者或無法被雇的窮人提供某種供養視作理所當然。在此問題上,我們所能考慮的一切,不是這種供養是否合乎需要,而隻不過是,采取何種形式提供這種供養才會對市場作用的發揮產生最少的幹預。

我們提及這些問題,主要是為了更清楚地界定我們的主題,在我們進行簡單列舉(我們隻得滿足於這種簡單列舉)之前,我們隻想再說,在我們看來自由主義者最好在這些問題上產生巨大的分歧,分歧越大越好。當前所最需要的,是這些關於競爭秩序的政策問題應該再一次成為公開討論的熱門話題。如果我們能成功地把興趣引向這些問題,我們就算作出了一個重要的貢獻。

如果我們沒有弄錯的話,那麼占主導地位的是產權法、契約法、公司法和社團法(尤其包括工會法)等等問題,和如何處理在其他合理地製定出的框架內仍然存在的壟斷或準壟斷地位的問題,以及稅收問題和國際貿易問題;在當代,特別是自由經濟和計劃經濟之間的關係問題。我們在上述這些方麵都應該考慮保證有效競爭秩序所必需的一些措施。

就產權法和契約法領域而言,我們已經強調過的是,我們首先必須明白,按照“私有財產”和“契約自由”的公式並不能解決上述問題,因為它們的含義不夠清楚。我們要問,財產權力的內容應包括什麼?什麼合同應該是可以執行的?應該如何解釋合同?什麼樣標準格式的合同應理解成日常交易的非正式協議?而提出這些疑問僅僅是問題的開端。

就產權法而言,我們不難看出,那些對普通的可移動的“物”或“財產”足以適用的簡單規則,並不能無限製地擴大適用範圍。我們隻需看看與土地有關的問題,尤其涉及現代大城市市區土地的問題,就可以認識到,那種建立在某一特定財產的利用隻關係到其所有者利益這一假設基礎上的財產概念,根本不可能成立。毫無疑問,有許多問題——至少是現代城市計劃者關心的問題,是政府或地方當局一定會關心的真正的問題。除非我們能在這種領域對什麼是合法的或必要的政府活動以及其限製,作出某種指導,否則我們就無權抱怨別人不鄭重其事地對待我們反對不合理“計劃”的觀點。

在其它某些產權概念近來剛剛擴及的領域,防止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問題就更為尖銳、我們這裏指的是諸如發明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的權利和專有權。我們一點也不懷疑,在這些領域中盲目地使用在有形物上發展起來的產權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壟斷的產生。所以,要使競爭起作用,就需要進行徹底的改革,尤其在工業專利領域,我們必須嚴肅地考察一下,授予壟斷專有權,是否真的是最恰當最有效的對承擔某種科研投資風險的獎勵形式。

從我們的角度考慮問題,最感興趣的是專利問題,因為它清楚他說明,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都不應使用一個現成的公式,而應回到市場體係的基本原理上去,並應根據每一種情況確定政府應當保護的確切權利。這個任務對經濟學家來說,至少與律師一樣重要。也許,我們在此談談我們對一個相當著名的判決的看法,並非是浪費時間。在這個判決中,一位美國法官爭辯說:“關於不準競爭者使用專利的主張,我們認為可以說,這種排斥正是專利所授予的權利的核心,就像不問動機是什麼,使用或不使用其財產是任何財產所有者的專有權一樣。”我們認為正是在這最後一句上,律師們把產權的概念機械地擴大,大大促成了不良及有害的特權的建立。

這種簡單化了的私有財產概念的機械擴大已造成不良後果的另一個領域,是商標和專有名稱。我們本人毫不懷疑,立法在這個領域裏有重要的工作要做,而其一方麵,也是其僅有的方麵,就是保證產品來源信息的充分和真實。但是,強調對生產者的排他性敘述而忽略關於商品特性和質量的相似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壟斷狀況,因為商標已被用來指一類商品,而該類商品當然隻有商標所有看才能生產(如“柯達”,“可口可樂”)。如果商標的使用隻有在與能為所有人使用的敘述住名稱有關時,才得到保護,就可能會解決這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