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藥品應由工廠提供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批準文號複印件;提供醫藥主管部門核發的在醫藥產品登記號或鑒定批準號複印件。
6.實行生產、計量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應提供有關單位核發的複印件。
7.產品出廠,一般不超過生產期三個月。簽訂醫藥商品購銷合同應明確以下質量條款:
(1)商品質量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有效期醫藥商品的發運按《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運責任劃分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3)沒有效期的醫藥商品,質量責任的劃分按《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運責任劃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4)商品包裝牢固,標誌清楚,達到交通運輸部門貨物運輸規定的要求。簽訂醫藥商品進口合同應明確的質量條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等,訂貨合同應訂明質量標準,並根據需要由外方提供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或必要的標準藥品。進口藥品的質量標準應采用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衛生部藥品標準或國際上通用的藥典。上述藥典或標準未收載的應采用衛生部核發《進口藥品注冊證》核準的質量標準。
(三)采購醫藥商品必須遵循的原則:
1.必須是經醫藥、衛生、計量、化工、輕工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批準的工廠所生產的產品。
2.具有法定的產品質量標準。
3.藥品必須有注冊商標、批準文號和生產批號。
4.凡實行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產品和計量產品,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證。
5.醫療器械必須有鑒定批準號[樣機(樣品)鑒定批準號或投產鑒定批準號]或在產品登記號。
6.產品質量穩定、性能安全可靠,符合標準規定。
7.包裝和標誌必須符合儲運要求。
8.進口藥品應有口岸藥檢所檢驗報告。
9.采購商品應注意選擇具有法定資格(包括企業的許可證、合格證、營業執照等)並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供貨單位。必要時,應對其產品和企業質量保證體係進行調查、評價,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四)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按國務院《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由指定的供應點經營。
(五)新產品的經營,應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醫藥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
(六)醫藥經營企業對首次經營品種的收購試銷,增加規格、改型、改變主要結構和原料、包裝材料、容器或包裝方式的產品經營及其發展新的產銷關係等業務;必須由業務部門征求本企業的質量、物價、儲運等部門的意見,報經理同意後,方可收購,必要時應進行實地考察。對首次經營品種應確定試銷期。試銷結束時,由質量和業務部門分別對質量情況和市場情況做出評價,報經理審批同意後,試銷商品才可列人正式經營目錄,轉為正式經營商品。
四、商品質量管理與檢驗
(一)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製定質量管理的必要製度1.業務經營管理製度
主要內容:應貫徹執行基本法規;購銷對象選擇原則及法人資格審核基本要求;簽訂購銷合同質量條款內容;對商品入庫、付款、銷售及庫存結構的基本要求;對新產品首次經營、改型、增規及移廠產品的經營原則規定;業務經營有關質量記錄及所屬倉庫質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2.首次經營品種的質量審核製度
主要內容:審核程序、手續及相關部門職責;試銷時限及有關試銷的質量管理工作規定;有關表式、記錄及檔案規定。
3.商品的質量驗收、保管養護及出庫複核製度主要內容:質量驗收、驗收人員條件、驗收場地設施要求、特殊管理藥品的驗收、銷貨退回的驗收,驗收方式與內容;保管養護組織、人員的要求、商品的安全及分類儲存、溫度、濕度記錄和調控、庫存商品檢查、其他養護措施;出庫複核、按調撥憑證及運輸標誌逐一核對到站、收貨單位、品名、規格、數量、批號等項目,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發貨。
4.特殊管理藥品和貴重藥品的管理製度
主要內容:嚴格按“特殊藥品管理辦法”購進的供應原則;專庫(櫃)、專賬、專人、專章及雙人雙鎖、雙人驗收、雙人複核的基本管理要求;危險品管理的原則與要求;貴重品種的範圍及管理規定。
5.效期商品管理製度
主要內容:按《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管理及調運責任劃分辦法》購進,調入與發運的規定;倉庫有效期商品堆垛、標誌等管理;有效期商品的開單與催調;使用期商品的管理。
6.不合格商品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