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商品質量管理的內容
醫藥經營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計量法》、《標準化法》、《商標法》和醫藥商品質量管理規範(GSP)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在醫藥經營企業中對人員、設施與設備、計劃與采購、商品質量管理與檢驗、儲存與養護、銷售、運輸與售後服務等環節實行全麵質量管理,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搞好文明經商,保證醫藥商品質量。
一、人員
(一)醫藥經營企業的負責人應具有所經營商品的專業知識和現代科學管理知識,要有實踐經驗並對經營的商品質量負全麵責任。
(二)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由有實踐經驗、堅持原則、具有醫藥相應專業技術職稱並能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質量問題的人員擔任,負責對醫藥商品質量及其管理、檢驗業務進行判斷、指導、監督和裁決。
(三)醫藥經營企業中,從事質量管理、化驗、檢測、驗收、養護、計量等專職人員的數量應不低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
(四)醫藥經營企業中直接接觸藥品的質量管理、檢驗、驗收、養護、保管、分裝、質量查詢及零售等工作人員,每年需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格檢查表和化驗單應存入健康檔案,保存五年,如發現有傳染病、隱性傳染病、皮膚病及精神病等患者,應及時調離現在崗位。
二、設施與設備
(一)醫藥經營企業的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無環境汙染源,須具備必要的樣品櫃(櫥)。批發企業主要陳列新、特醫藥商品;零售企業則按用途(或劑型)分類陳列所經營的品種。
(二)醫藥經營企業必須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倉庫條件,庫區內的場地應無雜草和積水,庫房具有良好整潔的環境,有專門的辦公區和生活區。為了防止混亂、汙染和差錯,還必須劃分以下專用場所。
1.入庫商品待驗區(庫)。
2.符合衛生安全等要求的檢查商品的場所。
3.適宜於不同商品分類保管的儲存庫和儲存特殊管理藥品的專用庫、危險品專用庫。
4.供發貨複核的備貨區(庫)。
5.不合格品和待處理品的保管場所(藥品和其他物品必須分開)。
6.分裝藥品(試劑)的場所,具有更衣、緩衝、準備、分裝、外包裝等房間。
7.拚箱發貨的工作區和包裝物料的儲存區。
(三)危險品應嚴格按照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辦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要求,根據危險品的性質分類,分別儲存於具備有專門設施的專用倉庫。
(四)醫藥商品倉庫應具備的設施
1.檢測和調節溫度和濕度的設施。
2.通風和排水的設施。
3.保持商品與地麵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施。
4.貨架防塵設施。
5.避光設施。
6.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施。
7.防鼠、防蟲等設施。
三、計劃與采購
(一)堅持“按需進貨,擇優采購”的原則,在企業總體決策計劃指導下,注重商品采購的時效性與合理性,力求品種全、費用省、質量優,做到供應及時,結構合理。
(二)認真貫徹執行《經濟合同法》,簽訂商品購銷合同必須明確質量條款。簽訂醫藥商品工商購銷合同應明確的質量條款:
1.工廠應提供相應的產品質量標準。
2.產品出廠時應附質檢部門簽發的符合規定的產品合格證或化驗(檢測)報告。
3.產品除注明有效期和使用期外,一般產品應寫明工廠負責期。
4.商品包裝要符合承運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