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的利息來源(2)(3 / 3)

這裏所考慮的一條基本原理,以及它將使我們了解為什麼人們普遍以利息形式來表示收益或報酬,可以表示如下。根據我們的解釋,具體的商品從來不是資本。可是,在一個充分發展的體係中,任何人有了這些具體商品,都能夠通過賣掉它們而獲得資本。在這種意義上,具體商品可稱為“潛在資本”;至少從商品的主人看來是如此,因為他們可以把商品換成資本。在這一點上,隻有土地和壟斷地位需要考慮,原因有二:第一,如果我們不考慮奴隸製的情況,那麼,很明顯,一個人是不能賣掉自己勞動力的。可是也不存在消費品存貨和流行理論所說的生產出來的生產手段——因此,原則上,我們立即走回到土地和壟斷上來。第二,隻有土地和壟斷地位是直接產生收入的。由於資本也能產生收入,因而它的所有者不會用它來交換那些不能取得純收入的商品——除非這些商品的價格可以讓一個折扣給他,使他在現行經濟時期內能夠用此商品實現利潤,並且完整無損地重新投下他的資本。但是這樣一來,出售者將會遭受損失,隻有在出售者處於不正常的情況,特別是不幸的情況下,才會這樣決定。下麵我們將緊接著說明這一點。

這樣,若有發展存在,壟斷者和“自然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就有充分的理由,把他們的收入與出售他們的自然生產要素或壟斷權換取資本而可能得到的收益相比較,因為這種出售可能是有利的。同樣,資本家也有理由把他們從利息中所獲得的收入與租金或持久的壟斷收入——這些他們都可以利用資本換來——相比較。那麼,現在要問:這類收入來源的價格會有多高呢?隻要是具有求財多得的觀點,任何一個資本家也不會把一塊土地的價值估計得高於這樣一筆錢,如果用這筆錢獲得的利息足以和那塊土地獲得的地租一樣多。同樣的道理,任何一個資本家也不能把這塊土地的價格估計得更低一些。如果對一塊土地索價高了(不考慮那些明顯的次級的要素),那麼它就賣不出去:因為沒有資本家願意買它。相反,如果開價低了,資本家之間就會出現競爭,從而把價格又提高到那個水平。除非陷於窮困,任何一個土地所有者都不會把他的土地輕易脫手,如果賣價所產生的利息還夠不上他這塊土地所取得的純地租。但他也不可能賣得更貴,否則馬上會有大量土地賣給這個願出此價的資本家。這樣,持久收入來源的“資本價值”就毫不含糊地被確定下來。而那些眾所周知的、在大多數場合造成的多付一點或少付一點的現象,卻並不影響這個基本原理。

在對資本化問題的這種解答中,中心的和基本的因素是付予購買力的利息。所有其它持久性收入來源的收益或報酬都和它相比較,並以它為依據——這是由於有利息的存在——其價格是如此由競爭機製所決定,以致把潛在資本的收益或報酬設想為真實利息,也不會造成實際的錯誤。因此,事實上,每一種持久性收入都與利息相聯係;但這僅是就外表的,就每種收入的大小都由利息水平決定而言的。實則這些持久性收入並非利息;在實際上相反的表示方法隻是一個簡化的表達。它們也並非象應該做到的那樣,直接依賴於利息,如果利息的性質可以正確地由“時間貼現”來表示的話。

我們的結論還可以擴展到非持久性純收入,例如準地租。不難看出,在自由競爭之下,一筆臨時性純收益,可以按這樣一筆貨幣額買和賣,如果把這筆貨幣額在交易結束時進行投資以獲得利息,那麼在純收益停止時,利息額會積累到與一切純收益借出時所能積累到的相同數量。這裏,也是在實際上,購買者資本(buyer'scapital)被說成是生息的——並且與持久性收入有同樣的權利——盡管購買者不再擁有資本,並且已從資本家轉化為租金收入者。如果例如說,有一座高爐不能帶來持久性的——也許是壟斷的——或暫時的純收益,而是一種循環流轉的經營(抽象掉我們這兒忽略不計的租金),是無利可圖的,那麼,高爐的所有主將會從高爐中獲得多少錢呢?現在,可以說沒有任何資本家情願將他的資本“投資”於這種業務。無論何種交易,隻要它一旦發生,都必須不僅使他在工廠報廢時收回他的資本,而且也必須在工廠的經營期間,獲得與這筆投資在其它用途下能夠獲得的利息相當的純收益。結果,假若購買者除了簡單地從循環流轉中收取高爐的利得外,沒有打算把它派上其他用場,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設法使高爐在新的組合中發揮作用,那麼,它就勢必要以低於其成本的價格賣掉。出售者必須下決心承受損失,因為隻有這樣,買主才能獲得與他的這筆購貸款可取得的利息相等的利潤。

在所有這些場合中,工商業者的解釋和表達倒都是不正確的。但是,在所有這些場合中,這些不正確的表達卻不會有實際的影響,而且,工商業者之所以要使用這種不恰當的解釋,其原因也是相當明顯的。在現代經濟體係中,利率已成為這樣一種決定性因素,而利息又是如此地成為整個經濟的晴雨表,以致對它的注意,在每一個實際的經濟活動中都是必需的,從而它已進入了每一項經濟考慮之中。它導致了自古以來理論家所觀察到的現象,那就是經濟體係中所有的報酬,從某個方麵來看,都是趨於相等的。

15.從事實際工作的人常常會談到所謂具體財貨的利息,這一簡略語言,當然會把理論引向歧途。但現在我們想表明的是,那種常常把利息概念延伸到它真實基礎之外的理論錯誤,也會帶來實際工作的錯誤。

隻有在持久性報酬,即租金和持久性壟斷收益的情況下,而不是在其它情況下,報酬或收益的這種“利息方麵”才是可以采取的一個無害的觀點。為了表明這一點,讓我們首先考慮上麵提到的高爐例子。在我們的假定下,高爐的買主在高爐的使用期內,可以獲得足夠的收入,使他可以收回其購置貨款,外加利息——這個我們假定他作為收入而花掉。現在,如果所有的經濟條件不變,那麼當高爐報廢時,他就可以花費同樣的成本建造另一座完全同樣的高爐。但是,如果花費比原來大,那麼他就必須在提取的折舊基金上添加一筆錢,以補足所需的重置費用。這樣,從此以後高爐就不再為他提供純收益。現在,如果高爐的買主清楚地意識到這一點,他就不會重建高爐,而是把所收回的資金投到其它地方去。如果他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如果他讓自己被利息的外表所蒙騙,那麼他將遭受損失,盡管在他這方麵的賣方或許也已經受到損失,而當時買主也正確地相信他已做了一筆合算的交易。乍看起來,這種情況頗為費解。但我們仍不準備另作說明,因為隻要讀者加以適當注意,問題應該是清楚的。這種情況在實際中也不少見,那是把持久性純收益與那些並不產生它們的商品相聯係的結果。當然,其它錯誤也會帶來這種失望。另一方麵,這種失望在特殊有利的環境下也許不會變為現實。但是我們相信,每個人都可以為上述情況,在經驗中找到足夠的證據。

如果純收益的確存在,但並非持久性的,例如一個企業仍然可以分期獲得少量的企業家利潤,或者獲得暫時的壟斷收益或準地租,情況亦複如此。如果有人依然稱之為生息,那麼隻要他意識到這些報酬或收益的暫時性,也就沒有什麼害處。但是,一旦人們把它們解釋為利息,那麼就很容易把它們看成是持久性的;的確,有時這種表達就已經是這個錯誤的一種跡象。於是人們自然會感到最不愉快的詫異。這種利息有一種難以克服的遞減趨勢,甚至可以突然中止。固然,工商業者遇到這種情況,常常抱怨日子不好過,而且叫喊要實行保護關稅,政府援助等等,或者認為自己成了特殊不幸的犧牲者,或者——理由更充分些——是新競爭之下的犧牲者。這種情況常常發生,它有力地證實了我們的解釋。可是,我們的討論又明顯地回到了原來的基本錯誤上來,這些錯誤,在實踐中會導致不正確的措施和更為痛苦的失望,在理論上則會導致我們正在批判的有關利息的種種解釋。

常常可以聽到這樣的說法,譬如說某人的生意“獲利”達30%。這當然不僅僅包括利息。在大多數情況下,其所以得到這樣的結果,是由於沒有把企業家的活動視為一種支出,因而沒有把對這種活動的付款或報酬算在成本之內。如果不是這樣來解釋,那末,收益就不可能是持久性的。工商業的經驗完全證實了我們的解釋的這種結論。為什麼工商業會持久地“生息”呢?的確,工商業者常常認識不到收益的這種暫時性質,並對其不斷減少做出了各種不同的假設。而且,買主還常常為期望所誘惑,以為這種收益能持續下去——他至多也不過認識到,先前的所有主的經驗也許和這種收益的大小有些關係。於是他自動地運用利息公式,而不是應用正確的計算方法。如果他嚴格從事,如果他按現行利率將收益予以“資本化”,那麼失敗將會隨之而來。每一種企業的收益,經過一段時間之後都會消失;每一項企業,如果它保持不變,不久也就會失去其存在意義。

個人的工業經營隻是工資和地租的持久性源泉,而不是任何其它收入的持久性源泉。在日常實踐中,最容易忽視這一點並遭受上述不愉快經驗的人,要算是典型的股票持有者。也許有人認為,一個股東甚至用不著定期地改變投資,就可以得到持久性的純收入,根據這一“事實”,可以製造一條反對我們利息理論的意見。按照我們的看法,資本家必須首先把錢借給一個企業家,然後,經過一段時間,再借給另一個企業家,因為第一個企業家不能持久地處於支付利息的地位。由於我們認為股東的特點僅僅在於提供資金,並從同一個企業中取得一份持久性收入這個反對意見似乎很有力。然而正是股東的情形——以及每一個把自己的命運永遠和一家企業聯係在一起的貸款者的情形,表明了我們的解釋是多麼的和現實相符。因為這一“事實”是非常可疑的。公司能永恒存在下去嗎?它們能永遠支付股息嗎?這種情況當然也有,但一般說來,隻有兩種情況。第一,有些產業部門,比如鐵路,即使沒有永遠的壟斷權,至少在長期內壟斷是靠得住的。這裏,股東幹脆就是坐享壟斷收益。第二,有這樣一類企業,按照它們的性質和計劃,總是在不斷地別開生麵,它們實際上不是別的,而是持久的新企業的形式。這裏,企業的目標經常在變,領導人物也隨之而變,從而事物的實質就是使那些具有相當才能的人總是出現在領導位置上。新的利潤總在出現,如果股東失去他的收益,這實際上並非必然,而隻能作為個別情況下的不幸來加以解釋。但是,如果撇開這兩種情況,也就是說,如果一家公司隻在不處於壟斷地位上經營一種確定的業務,那麼至多也不過存在有作為自然要素的租金的持久性收入,除此而別無其它。現在,實踐經驗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盡管實際上競爭不能立刻起作用,因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企業可以繼續保持剩餘。沒有任何上述這種工業企業,能夠保持經常用金錢來塞滿股東的口袋;相反,它會很快陷入象泉水幹涸那樣的可悲境地。因此,資本的償還總是隱藏於股息之中,盡管機器的磨損等等總是小心謹慎地由折舊帳戶給予照應。因此,推銷到成本中去的數字常常要比實際磨損大得多,許多公司都在設法盡快地攤銷掉其全部資本,這是十分恰當的。因為到了一定時期,當收益僅足以抵消成本時,這種企業實際上也就毫無價值了。因此,想從同一企業的利息中得到一種持久不斷的收入,那是不可能有的事。任何不相信這一點並按此行事的人,隻有在遭到損失之後才會明白過來。所以,股東收取股息這一事實並不能說明我們的解釋是錯誤的——而倒是適得其反!

16.這一理論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成為分析統計資料和考察有關利息問題的有效工具,還有待分曉。當然,比起其他解釋來,它似乎把貨幣、信用、銀行業務等方麵的事實,同純理論結合得更為緊密。作者期望在不遠的將來,能夠把這方麵的某些研究成果寫成專著,其中對例如黃金儲蓄與利息的關係、貨幣製度對利息的影響、不同國家利率的差異,以及彙率與利息的相互關係等問題,將一一加以討論。

我們的論點也應該能夠說明利息率的時間變動。其實主要倒是從這類事實可以證實我們的根本思想。如果經濟生活中的利息——通常稱為“生產性信息”——的根源在於企業家利潤,那麼兩者就應該密切地一起變動。事實上,短短的波動正是如此。在較長時期,我們還可以發現新組合的流行與利息之間存在著某種關係,但涉及因素太多,而且一旦超出(比如說)十年的界限,所謂“其它情況”也並非完全不變,以致要證明這種關係是極為複雜的事。因為那就不僅必須考慮政府的舉債、資本的轉移、一般價格水平的變動,而且還有許多更為棘手的問題,這裏不可能加以討論。

有一種陳舊的觀點,認為利率必然顯示出一種從長期看來下降的趨勢;這種觀點對古典經濟學以來的許多人已經幾乎成為教條,而我們的理論中則沒有任何東西支持這種觀點。其實這種強烈的印象主要是由於那種說明了中世紀利率數字的冒險因素;而真實的利率並沒有任何明顯的長期趨勢因而利息的曆史倒是證實而不是否定了我們的解釋。

這些意見已經說得夠多了。無論我們的論點多麼不完善,也不管它是多麼需要更精確的闡述和更好的修正,我們相信,讀者無論如何可以從中找到一些要素,有助於理解經濟現象中迄今顯得困難最大的那個部分。這裏我們隻有一件事需要補充:我們隻希望說明利息現象,而不是證明其合理性。利息不同於利潤,比如說,它並不象利潤那樣,是給予成就的獎賞意義上的一種由發展帶來的直接結果。相反,利息不如說是一個對經濟發展的製動閘——在交換經濟中是一個必要的製動閘,是“對企業家利潤的一種課稅”。當然,這樣說並不足以譴責利息有罪,即使人們把譴責和讚同也包含在我們這門科學的任務之內。麵對那些譴責性的審判,我們要宣揚這個“經濟體係的ephor”的重要功能,並且,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利息隻是從企業家那裏拿走了否則是屬於他的東西,而不是來自其他任何階級——除去消費性信貸以及生產-消費性信貸”的情況。盡管如此,可是這一事實,與利息現象並非所有經濟組織的必要因素這一點結合在一起,總會使對社會條件的批評家在利息中,比在其他任何事物裏麵,找到更多可以反對的東西。因此,重要的是要表明,利息隻是進行新組合的一種特殊方法所帶來的結果,而且這種方法比競爭製度中的其它根本性的體製慣例,更加容易改變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