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用製度的法令規定與任用的基本原則

韓國《教育公務員法》第十條規定,教育公務員的任用依據其資格、再教育成績、工作成績等能力的實際證明來進行。第11條規定優先錄用國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學、師範大學等教員培養機構的畢業生或修習者;當申請者比采用人數多時,根據競爭考試來選擇候選人。

可見,韓國教師任用製度的基本原則是資格者任用原則和成績主義原則。資格者任用原則是指符合《教育法》規定的資格標準並取得了教員資格證者,才能被任用為教育公務員。堅持成績主義原則,就是根據被任用者的能力、資格、業績等,強調其客觀性和公正性。

韓國《教育公務員法》第十條的規定,就是反對那種任用教員以血緣、地緣、學閥門派、政黨關係等歸屬為基準的不正當原則。

二、現行新規采用製度

韓國現行教員新規采用製度是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規定的采用公務員的原則而製訂的。該法規定的新規定采用方法分為兩種,即“公開競爭采用”和“特別采用”。

1、新規采用對象與理由

現行國立、公立學校優先任用國立、公立師範係統培養機構出身者,並通過競爭考試的原則進行任用。這裏所謂“師範係統”是指國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學、師範大學,或者國立、公立大學教育學科的畢業者。不包括在私立師範大學的畢業生。另外,國立教員培養機構的臨時教員養成所不是正規學校,也不在此例。

限定師範係統出身範圍的理由是,國家給這些學生免除了入學注冊費和講課費,還發給一部分學費補助金,同時也規定接受學費補助金的學生在畢業後,必須履行一段時間的學校教育義務。

2、中小學教師任用過程

初等學校教師的絕大部分是從教育大學畢業的學生。教育大學畢業者獲得教師資格後馬上可以被任用。而在現行中等學校教師的任用方式上,國立師範大學的畢業生與私立師範大學及普通大學“教職課程”的畢業生是不同的。

國立師範大學畢業生在畢業時就可以獲得資格,畢業後優先被任用。韓國文教部對全國國立師範大學畢業生,按各市、道所需人數進行分配,同時按此任用順序補充缺員。國立師範大學畢業生在獲得資格時財時就被任用。所以,在任用過程中,沒有對教師素質進行評價,也沒有繁多的確認程序,隻是根據在學期間的學業成績就可以決定任用的順序。

私立師範大學和普通大學的“教職課程”畢業生,則要經過市、道教育委員會實施的考查程序,方能被任用。私立師範大學與普通大學的“教職課程”畢業生,雖然與國內師範大學畢業生一樣畢業,同時被授予二級正教師資格證書,但是卻沒有國立師範大學畢業生在任用上的特別待遇和義務。市、道教育委員會對國立師範大學畢業生可以一次性的被確認為任用人員,在缺員的情況下,按“順序優先的原則”進行考試、再選拔任用。

3、新規任用製度的問題

韓國各界特別是教育界認為,新規任用教師製度存在的一個最大問題是國立、公立中等學校在按新規任用教師時,對國立、公立師大畢業生與私立師大畢業生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

由於優先任用國立、公立師範係統的畢業生,從而使國立、公立、私立之間在任用上的不平衡將繼續下去。國立和公立師大畢業生在學期間免除了入學注冊費、講課費以及部分補助,因而畢業後必須從事和在學期一樣長的教學工作。這些規定對於維持教員質量水平、教員分配及保證需要方麵,做出了貢獻。但是,這種製度的運營是違背民主社會公職任用的機會均等精神的;也違背《教育法》規定的同等學校畢業生,不分國、公、私立的區別,都具有同等資格的規定。對此,韓國學者建議,在教師任用上,要確保錄用具有專門能力和教育職業道德意識的優秀教師。

最重要的標準不是教師的出身問題,而是新教師的教學效果,所以,開放國立、公立中等學校就應對私立師範大學出身者開放門戶,國立師大畢業生也可以進入私立中等學校。在教師任用進程中,應該保障機會均等。

韓國教師進修製度

韓國的教師進修製度是從1945年光複以後開始的,但真正走上規範化、法製化是60年代初。1953年製定公布的《教育公務員法》於1963年做了全麵修訂,對教師的進修製度做了一係列明文規定。後來,逐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具有自己特點的教師進修體製和研修教育課程。現在,其教師進修製度已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深受中小學教師們的歡迎。

一、進修製度的發展與改革

綜觀韓國教員進修製度的發展過程,大體上可分為四五十年代的起步階段、六七十年代的奠定基礎階段和八九十年代的改革提高階段。

1、起步階段

1945年12月,韓國舉辦了最早的全國初等、中等學校教師的再教育講習會,但這並不是現代意義的教師進修製度的內容。

1953年4月,韓國製定並頒布了《關於教員培養和再教育臨時機關設置令》,1954年11月,製定並公布了《教育公務員資格檢定令》,從而奠定了作為教師進修製度的法律依據及其製度的基本框架。因此,設置了作為臨時教員再教育機關的初等教育講習會、中等教育講習會、教育行政講習會。在這些機構裏分別對小學教員、初中教員、高中教員、師範學校教員與同等程度的學校教員以及校長、校監等進行再教育。這一階段主要是解決教員不足的問題。

2、奠定基礎階段

進入60年代,教員在職進修從以前那種為了取得教師資格的再教育講習所形式中擺脫出來,開始提高研修的效果。1961年9月製定的《教育公務員研修機關設置令》規定,以各級各類學校的具有校長、校監、獎學官、獎學士、教育監等這類職位的任用資格者為對象,進行關於教育行政理論與技術的教育;在教育研修院裏對各級學校的教師進行教育理論和方法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