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教師資格製度介紹

韓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製度

韓國中小學教師資格製度始於1948年,1949年12月正式寫入《教育法》。隨著韓國教育的普及與師資質量的提高,對《教育法》中規定的教師資格與種類進行了多次修訂。韓國1995年修訂的現行《教育法》規定:教師分為正教師(一級、二級)、準教師、教導教師、圖書管理教師、實業技術教師、養護教師,每一類教師都有相應的資格標準,並根據總統令規定,獲得教育部長官授予的資格證。校長、校監、園長、園監也要符合附表相應的資格標準,並根據總統令的規定,獲得教育部長官授予的資格證。教授、副教授、助教授、專任講師、助教都要符合相應的資格標準,或者獲得教授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資格認定。

教育部設有教員資格檢定委員會。關於教授資格審查委員會和教員資格檢定委員會的組織、權限、管理和教員的資格檢定及資格認定所必要的事項,由總統令規定。

有關教員的任用、服務、報酬、年金及其他事項另有法律規定。

一、韓國教師資格製度沿革

1945年“八一五”光複後,日本帝國主義宣布投降,韓國從日本殖民主義統治的桎梏中解放出來。日本籍教師撤走後,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嚴重不足。在補充教師的過程中,沒有正規的嚴格的資格檢定製度,處於無秩序狀態。直到1948年5月10日,韓國才正式公布了《初等、中等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規定》,明文規定了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種類、職責,並給現職教師發放臨時資格證書。另外,凡是具專科大學畢業以上學曆者,都可以做中學教師。為了補充中學教師隊伍,實施檢定考試製度,從小學教師隊伍中選拔優秀教師,經過短期培訓輸送到中學任教。所以,當時的中學教師很難區別是否有無資格。

韓國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使教師培養和任用更加規範化,1953年4月18日頒布了《教育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教師類別、標準,以及晉升條件。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後來又進行了多次修訂。

最初,教員資格證的有效期定為10年,但1962年根據《教育公務員資格檢定令》而廢止。

1963年12月5日,依據“法律第1463號”規定,對《教育公務員法》進行了全麵修改,教員資格製度也多少有所變更,增加了教導教師和圖書管理教師,把大學教授的任用改為無資格證製。又把從前分為初中、高中教師的資格證,統一改為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證,並增加了特殊教師這一類。

1964年2月26日,根據“總統令第1644號”規定,撤銷了以前的《教育公務員資格檢定令》,製定了新的《教員資格檢定令》,並把原來規定授予教師證的最低年齡18歲改為20歲。接著,又於1972年12月16日,把關於教員的資格製度的主要事項,從《教育公務員法》中納入《教育法》。

二、教師資格製度的主要內容

韓國現在的教員資格各類學校有所差異。中小學中分為校長、校監、一級正教師、二級正教師、準教師、教導教師、實業技術教師、圖書管理教師、養護教師。但是,“主任教師”並不具備法定資格。

關於教員的資格檢定事項,頒布了總統令,根據總統令製定了《教員資格檢定令》和《教授資格檢定令》。

教員的資格必須根據檢定得到認可與獲得,檢定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免試檢定,一種是考試檢定。免試檢定由教育部行使,考試檢定由教員資格檢定委員會行使。教員資格檢定委員會作為會議製審議決議機構,其決議具有行政上的約束力。

根據免試檢定要求,能夠獲得教員資格的課程有:①正規教員培養機構畢業;②普通大學的“教職課程”履修;③臨時教員養成所履修;④被特殊認定的教育機構畢業;⑤根據學識和品德而認可等。

考試檢定的對象是:中等學校準教師;小學準教師;幼兒園準教師;特殊學校教師;實業技術教師等。考試檢定按教師資格的種類,根據教員需求計劃上的需要進行。

考試檢定的內容有:①學曆考查,是按照教員資格要求,對申請者要取得的相應學科的科目進行考查,以測其學力水平;②實際技能考查是對申請者根據教員資格的相應的實際技能進行考核;③口試是針對教師的品德、適應性和素質進行的。

除以上免試檢定和考核檢定之外,還有推薦檢定。檢定校長或園長是否有真正的學識和高尚的品德,由資格檢定委員會審議決定。

綜上可知,教師資格證製度是通過免試檢定而授予資格證為主幹的。教員的資格是與教員的晉升、轉職等任用行為相關聯的。

三、現行中小學教師資格證獲得過程

韓國教師經過法令規定的課程取得最初的資格,以後的資格晉升是通過規定的教師經曆年限和研修教育而實現。凡教育大學、師範大學、普通大學的“教職課程”學習者通過考試合格的,均可以獲得教師資格,但有免試檢定和考試檢定之分。

(1)免試檢定

教育大學畢業生、師範大學和教員大學以及廣播電視大學初等教育科畢業合格者就任小學教師可以免試通過;根據《中學教師資格基準》規定,通過各種規定證明和手續審查者,可以隨時免試發給教師資格證,但對普通大學“教職課程”的畢業生,限一年內可以免試,超過一年,就要通過考試檢定之後才能發給中學教師資格證。

(2)考試檢定

根據《教員資格檢定令》規定,擔任中學的準教師、特殊學校的教師、實科技術技能教師的檢定對象為具有高中畢業學曆以上者,要通過考試檢定合格後,才能發給教師資格證;中學準教師資格應試者中擔當軍訓課男教師者必須是高中畢業後參加預備役的軍官,而擔當軍訓課的女教師者必須是作為高中畢業的退役女軍官或是護士係統、保健係統的女軍官。

韓國教師資格製度是嚴格的,不是所有畢業生都能夠獲得教師資格證的。

韓國教師任用製度

根據《教育公務員法》規定,韓國教員任用製度包括現行新規定任用製度、晉升、提級、轉職、補職、兼職、派遣、降職、休職、職位解除、停職、複職、解任與罷免等條款。在此,僅對與中小學教師任用製度有關的現行新規定加以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