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師資格製度介紹

日本教師資格證書製度

日本對於教師的素質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並普通而又嚴格地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一般分為“學位製”和“證書製”),中小學教師的學曆與實際能力在世界上令人注目。1966年,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教師地位的政府間專門會議通過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認為:“教育的發展通常主要取決於教育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取決於每個教師個人的人品、教育業務水平和技術質量。”“鑒於教師的職業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其自身的努力,因此所有教師在一切專業中都應力爭達到可能的最高標準”。

現在,日本的師資培養教育趨於高學曆化,中小學教師的高等教育化已經基本上實現。近年來,獲得碩士學位者在中小學任教的人數不斷增加。中小學教師必須是大學畢業,而大學畢業後還要經過符合國家規定的嚴格考試,合格者才能當教師。教師資格的考核是由文部大臣批準的具有師資培養資格的大學或短大進行,除了對大學畢業生按照規定頒布教師許可證書以外,對其他社會成員誌願當教師者,文部省每年委托有關大學舉行考試,根據教師許可證書標準所要求的學力及考核成績而定。

日本現行的教師資格製度為:

①中小學師資必須由高等教育機關培養。

②在教師“許可證主義”原則下,除大學、高等專科學校教師以外的教師(不包括校長和實習教師)都必須遵守這一規定。中小學教師不論是在國立、公立學校還是在私立學校任教,都必須持有教師許可證書。

③教師資格的必要條件除了重視一般的學識教養之外,同時還注重學科的專門知識和教職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把教職的專業性放在重要的位置。

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當教師,即未滿18周歲者;高中未畢業者;禁治產者及準禁治產者;被處過監禁以上的刑罰者;受過吊銷教師資格證書處分,自處分之日起未滿2年者;在日本國憲法施行之日以後,對於在同憲法之下成立的政府,組織欲以暴力破壞的政黨及其他團體者或加入其組織者。

⑤以學曆來區分教師等級,其種類分為普通許可證和臨時許可證。1989年新修訂的《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研究生院畢業並獲碩士學位者可以取得專修許可證書;四年製大學畢業並獲學士學位者可以取得一種許可證書;短期大學畢業可以取得二種許可證書,持有二種許可證書者必須在15年內經過努力取得一種許可證書。教師許可證書按照學校的種類而分為小學教師證書、初中教師證書、高中教師證書、盲人學校教師證書、聾啞學校教師證書、特殊學校教師證書、幼兒園教師證書。

⑥小學教師資格不分科別,中學教師則按學科區分,並可獲得兩種以上教師許可證書,即既能當國語科教師,又可做社會科教師。

⑦教師資格證書是根據大學或短期大學的證明,由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頒布的。普通教師許可證書在全國內通用,並終身有效;臨時教師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隻能在授予證書的都道府縣內使用。

⑧除了選修師資培養教育課程後獲得教師資格以外,在職教師通過研修可以取得高一級的或同級不同種類的教師證書。

一、日本幼兒教師資格證書製度

1947年《學校教育法》的頒布,使幼兒園正式成為學校教育體係的一環。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名稱也跟小學、初中、高中一樣,從以前的“保姆”變為“教諭”、“助教諭”,當然對提高其師資水平也提出了要求。因為學校教育事業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一個人價值觀的形成,所以對從事這項事業的師資水平和能力就有更高的要求。教師這種職業是需要以作為教育者的使命感和對教育的熱忱為基礎的,不僅要求具有一定的教養、廣博的知識,還需要具有學科專業知識,對教育理論、方法及人的身心發展有著深刻的理解,並掌握一定的教育技巧等,這是一種綜合性的高度專業性的職業。

關於幼兒教師的資格問題,在1947年《學校教育法》公布時仍然沿用舊製度的規定,是一種不徹底的資格製度。1949年9月,《教育職員許可法》的實施,才形成了新的教師資格製度。其特點主要是:

(1)將不徹底的資格製度改變成嚴格的資格證書製度,園長、教諭等必須持有各自相應的資格證書。

(2)資格證書設一級、二級(現行的資格證書改稱為“一種”、“二種”)等級別,對具有高學曆和高資格者授予高資格證書,目的是不斷提高師資水平。

(3)從幼兒園到高中的所有教諭必須在大學學完一般教養、專業教養、教職教養等課程,要求具有開闊的視野和豐富的專業知識。

(4)以前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所需條件參差不齊,有較強的封閉性。新製度則客觀地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所需的條件,確立了不分國立、公立、私立,隻要在大學修完規定的學分,都可以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開放性製度(而且是男女平等,不僅限於女性,男子也可以取得幼兒園教諭的資格證書)。

教師資格製度雖在以後經過若幹次的修訂,但其基本精神一直沒變。

幼兒園教師資格製度的概要如下:

(1)不論國立、公立、私立幼兒園,教師必須持有各自相應的資格證書。

(2)教師的資格證書有普通資格證書和臨時資格證書。普通資格證書分幼兒園教諭“一種許可證”和幼兒園教諭“二種許可證”。普通資格證書在所有的都道府縣終身有效。臨時資格證書是當雇用不到普通資格證書所有者時,補充性地授予的。臨時性的資格證書,隻在所授予的都道府縣內有效,有效期原則上為3年。

(3)資格證書的授權者是都道府縣的教育委員會。幼兒園教諭的培養,有直接培養方式和間接培養方式兩種。直接培養方式即直接進入大學,修完《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的學分後取得資格證書;間接培養方式則是一邊在職,一邊通過講座、函授教育等來取得學分;同時,按工作年數也可以取得上一級的資格證書。

近年來由於都市化、核心家庭化、電視等宣傳情報的發達,帶來了幼兒周圍環境的巨大變化,幼兒教育的普及則要求幼兒教育的內容與方法要更進一步完善充實。例如,5歲兒童大半都進入了幼兒園,這就要求幼兒園和小學對各自的教育內容和方法作適當的調整與配合。此外,隨著3歲、4歲兒童入園的普及,要求教育內容與方法有進一步的連續性。同時,對於3歲兒童則必須充分考慮與家長的配合,研究適當的指導方法。還有,身心殘疾的幼兒入園有增加的趨勢,對於這些幼兒的指導方法也是一個大課題。

在從事幼兒教育實踐第一線的教員中,年輕的畢業於短期大學的女教師占了一大半。所以,盡管幼兒園教師實際上是一種要求具有高度專業性能力的職業,但社會上對現行的幼兒教育的評價較低。

鑒於以上的情況,幼兒園教育近年來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如1989年5月,文部省公布實行《新幼兒園教育要領》等。《教育職員許可法》也在1988年12月進行了修訂。現行的《教育職員許可法》新設“專修許可證”,對於取得研究生院碩士學位者授予“專修許可證”,要求兩年製短大畢業的“二種許可證”取得者必須努力取得相當於四年製大學畢業資格的“一種許可證”。新的《教育職員許可法》旨在幼教師資培養的高學曆化,以此來提高教師的專業化程度。

現行的幼兒園教諭資格證書的種類有:專修、一種、二種和臨時許可證4種。專修許可證要求具有碩士學位。除一般課程外,還要修滿75個以上的有關教科和教職專業科目的學分。

一種許可證——要求具有學士學位。除一般課程外,修滿51個以上有關教科和教職專業科目的學分。

二種許可證——在大學學習2年,修滿62個學分,有關教科和教職專業科目要修31個學分以上。

臨時許可證——僅限於聘用不到持有教師資格證書者時,授予通過教育職員審定考試的合格者。

要取得上一級的資格證書,規定在取得資格證書之後,需要在職的幼兒園負責人出具證明工作年數的證明書,必須達到規定的最低工作年數,並修完規定的最低學分數。其中:

一種許可證取得者要取得專修許可證需最低在職年數為3年,修完15個學分。

二種許可證取得者要取得一種許可證需最低在職年數為5年,修完45個學分。

臨時許可證取得者要取得二種許可證需最低在職年數為6年,修完45個學分。

二、日本中學教師資格製度

1872年5月日本政府頒布《學製》,廢除了封建幕府時期舊的教育製度,確立了新的日本近代教育體製。隨著新學製的頒布,日本政府對教師資格、履修課程,都作了詳細規定,確立了中小學教師資格製度。

戰後,日本效仿美國,采取了“開放型”的教師培訓體製,不僅在師範大學,在普通大學也可以進行教師的培養。1949年文部省參照教育刷新委員會的建議和其他各方麵的意見,擬定了《教育職員許可法》和《教育職員許可法實施規則》,從而確立了日本的“開放型”的教師培訓體製。這一體製,也為日本職業教育廣納優秀人才,吸收具有廣博的文化素養和精深的專門知識的人才到教師隊伍中來,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

戰後,領導日本教育改革的教育刷新委員會於1946年11月即開始對新的師資培養形式進行了探討。在師資培養的開放製及取得教師資格的必要學分等問題上經激烈的爭論,1949年4月1日,教育刷新委員會提交了《教育職員許可法草案》,經國會確認後,於5月31日正式公布了《教育職員許可法》,並於同年9月1日起開始實行。

《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從幼稚園到高級中學的教師,都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這種資格證書有兩大類:一類是普通資格證書,另一類是臨時資格證書。普通資格證書又分為一級普通資格證書和二級普通資格證書。高中教師的資格證書,按授課科目授予。《教育職員許可法》對獲得高中教師許可證書的基本資格和必修學分作了如下規定:獲得一級普通許可證的基本資格是(1)獲碩士學位;(2)在大學專攻科或研究生院修學一年以上,並取得30學分以上。在大學期間專業科目最低必修學分是,學科專業科目甲種62學分,乙種52學分;教育專業科目14學分。獲取二級普通許可證的基本資格是有學士學位稱號。在專業科目上的最低必修學分是,學科專業科目甲種40學分,乙種32學分;教育專業科目與一級證書同樣,要求取得14學分。

根據日本《大學設置基準》的規定,大學開設的課程分為一般教育科目、外國語教育科目、保健體育科目及專業教育科目,這四大類科目的總學分不得低於124學分。普通大學、學部在前三類科目的內容及學分分配上,與以培養教師為目的的大學或學部幾乎沒有什麼區別,所不同的是在專業教育科目上。如果大學生想取得某種教師資格證書,除必須修滿上述規定的專業教育科目的最低學分外,《教育職員許可法實施規則》還就其中的師範教育學分分配作了具體規定:取得高中教師許可證書,無論是一級還是二級,在教育原理、教育心理學及青年心理學、各科教學法這三門師範教育科目上各需修得3學分,在教育實習上修得2學分。職業高中的教師在取得農、工、商、水產等學科的資格證書時,須取得與各學科相關科目至少16學分,同時還需取得職業指導4學分。

在具備了上述各項條件後,再經過教師資格認可考試合格,便可向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申請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在取得了教師資格證書後,還須經過教師任用考試合格,方可赴校任教。

對《教育職員許可證》的特色,當時的教育職員養成課課長玖村敏雄曾作如下評價:(1)民主立法。有關條例都是經過國會討論,根據法律來製定的。(2)確立了教師職業的專業性。隻有獲得特別許可證的人,才能從事教師職業。(3)注重大學教育。明確了在大學中培養教師,以在大學接受教育的年限為基本資格。(4)許可的開放性和合理性。所有的人隻要符合標準,都可獲得許可證書。(5)注重在職教育。可以認為,日本的教師資格審定製度,也包括職業高中教師在內的教師資格的要求是極為嚴格的。這一套教師培訓體製,也為日本職業教育的發展,提供了較有保證的教師來源和質量。

隨著日本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從50年代到80年代,日本對教師培養製度多次改革。職業教育方麵,在1985年2月理科教育及產業教育審議會的谘詢報告《今後如何辦高中職業教育》中,提出了“關於提高指導者素質”的建議。1986年4月臨教審第二次審議報告把“提高教師素質”作為改革初、中等教育的一項重要課題,就教師的培養、錄用和在職進修提出了基本建議。文部省在聽取了各方麵的意見後,向國會提交了修改《教育職員許可法》草案,提出為建立以修完碩士課程為基礎的資格證書製,改革資格標準,創立特別資格證書製度等建議。1988年12月,國會通過了該修改草案,並於1989年4月起正式實施修改法案。該修改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將原有的教師兩級資格許可證改為二級、一級和專修三個等級的資格許可證。目的在吸引更多的修過碩士課程且具有較高素質的人投身教育事業,激發教師自覺進修的熱情。二級許可證授予短期大學畢業生或在短大修完規定學分的人;一級許可證授予大學本科畢業生或在大學修完規定學分的人;專修許可證則授予修完碩士課程的人。職業高中的教師,原一級普通資格證書改為專修資格證書。原二級普通資格證書,改為一級資格證書。一級資格證書是基礎資格,教師應要為獲取更高一級的證書而努力。與此同時,在師資培養課程的內容和修學標準上也作了相應的改革。

日本教師培養製度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日本把封閉式師範教育體製改為開放型師資培養教育製度。按照《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一般大學畢業生如果修得所規定的學分,也能獲得教師許可證。所以,無論國立、公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隻要經文部省認可,都可以從事師範教育。為了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師資的供應,規定在各縣的國立大學內設置教育學部或者單獨設立教育大學。

日本的中小學師資培養教育機關的結構大致如下:①國立大學(學藝大學及教育學部等)開設以師資培養為目的的教育課程。修完規定的學分,可以取得小學、初中、高中教師許可證。國立大學的畢業生主要任教於義務教育機關。②其他的國立、公立及私立大學(包括短大)也有不少開設師範教育課程,畢業生修完規定的學分便可取得中小學教師許可證。③初等學校和中等學校師資都在同一教育機關培養,可以在同一大學或學部裏設置“初等學校教師培養教育課程”及“中等學校教師培養教育課程”,分別安排不同的課程內容。

現在,國立的師資培養教育機關有學藝大學和綜合性大學的教育學部,以及1978年以來主要為在職教師研修而設的新設想上越教育大學、兵庫教育大學和鳴門教育大學(以碩士課程為主,公開招收學生,其中2/3是具有3年以上教學經驗的在職教師)。還設有指定的師資培養教育機關、教育職員許可法認定講座、教育職員許可法認定函授教育、通過學分考試和教師資格認定考試,等等。

1990年,日本高等教育機關設有師資培養教育課程的部門共有1186個(大學408,短大410,研究生院225,大學專科71,指定的師資培養教育機關72),占日本大學總數的75.5%。在培養中小學教師方麵,小學師資培養課程是以培養具有多學科教學能力的教師為目的;中學師資培養課程則采取分科培養教師的方式。1992年度,有223282人在高等教育機關攻讀教育與師資培養課程,占日本大學生總數的8.4%;有7376人在研究生院攻讀教育與師資培養課程,占日本研究生總數的6.8%。1994年,日本的研究生院、大學和短大等開設的課程有1521個,其中有1142個被認定可以開設師資培養教育課程。

攻讀師資培養課程者同其他大學應考者一樣,其入學條件規定是:①高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者;②年齡要滿18歲;③有日本國籍以及身心健康;④采用學科考試,主要以筆試成績作為錄取的標準。還有,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廢除了戰前由公費負擔師範生的特別的獎學製度,改為自費,這是一種可以自主選擇的開放式師資培養教育。雖說特別的公費獎學製被取消,但可以向“育英會”申請助學貸款。按照規定,畢業後在教育部門服務5年以上,就可以免除償還,否則必須按月償還貸款金額。

現在,日本還是以開放型(非定向型)為主,以求保證質量,兼顧數量。現行的師資培養教育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麵:

第一,堅持在高等教育機關培養中小學教師,繼續實行開放製。

第二,實行新任教師為期1年的研修製度。

第三,繼續貫徹教師許可證辦法,提高教師許可證的基準。

新《教育職員許可法》使在研究生院進行中小學師資培養教育越加正規,越加迫切,大學畢業後希望進研究生院的人也就越來越多。對沒有研究生院的大學來說,確實是一大壓力。然而,日本教育界人士對這次教育職員許可法的修訂並不都是讚成,還有不少反對意見。例如:日本全國教師養成問題聯絡會在1988年11月1日發表緊急聲明,指出準備提交國會審議的《教育職員許可法修正案》有著嚴重問題,尤其是新設“專修許可證”和把教師許可證分成三個等級,有損於應該是平等的教師之間的協作關係,可能影響學生及其父母對教師的信賴。例如:

①以提高教師的素質和能力為理由,試圖實行三種等級許可證製度,這能否提高教師的素質和能力,不少人對此抱有疑問。

②每個教師對下一代的教育都負有同樣的職責,若把優秀教師以及還有不足之處的教師嚴格地區分成三種等級,這就難以建立本來應該是平等的教師相互之間的協作關係。

③可能造成學生及其父母對教師的不信賴,隻看“專修”“一種”“二種”來評價教師,希望“專修”教師任課,對“二種”教師卻敬而遠之。這樣容易使教師之間也產生錯誤的優越感或劣等感。

④致使學校教育現場可能出現新的弊病,學曆至上主義的傾向不得不使教師中產生無益於教學工作的競爭意識,想取得“專修”許可證而獲好待遇者會越來越多。

⑤真正的教學問題不是提高學曆就能解決的,嚴格區分學曆階層和設立享有特權的教師資格反而會給學校教育帶來不良的後果。

1990年3月,大學畢業生總數為564094人,其中獲得教師許可證者有135316人,占畢業生總數的20%以上。從授予的227976個許可證的種類來看,專修許可證為5156個,一種許可證為156887個,二種許可證為65933個。其中,小學教師許可證為25641個,初中為76501個,高中為74934個,幼兒園為43918個,各種特殊教育學校為3220個,養護學校為3778個。還有,通過大學等直接培養獲得各種教師許可證為243475個,通過在職進修獲得高一級許可證為16506個,通過教師資格認定考試獲得許可證為168個。1990年4月入學的新生開始按照新《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的標準接受師資培養教育。

1993年3月,大學畢業生總數為605913人,其中獲得教師許可證者有127773人,占畢業生總數的21.09%;被錄用當中小學教師的有23865人,占獲得教師許可證者總數的18.68%。據文部省的統計,1994年有128342人取得教師許可證,而被任用為教師的隻有22251人。隨著泡沫經濟深刻化,要當中小學教師就越來越難,其任用率在逐年下降。

日本中小學教師任用製度

大學畢業經過考核獲得教師許可證書之後,要當教師者還必須參加公開的甄選考試。任用教師是由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負責,各級教育委員會每年舉行甄選考試。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以甄選考試的方式從持有教師許可證者當中任用一定名額的教師。凡持有教師許可證者都可以報名參加應聘考試。從1989年起,嚴格實行有條件的任用教師製度,規定新任教師要有1年的試用期,讓新任教師擔任實際的教學工作,根據試用期間的實際表現然後作出評價,合格者才能被任用為正式教師。

一、日本中小學教師的任用

在日本,成為中小學教師一般要經過三次審查與考試:第一次是在大學畢業時提交畢業論文,第二次是符合規定者領取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教師許可證,第3次是參加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舉辦的教師任用考試。

公立的中小學任用教師主要由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負責選考和聘用。即在大學修完教育職員許可法規定的必要學分者,可以向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教育委員會發給教師許可證。取得教師許可證想成為中小學教師,還必須參加公開甄選考試。

各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以甄選考試的方式,每年從持有教師許可證者當中錄取一定名額的教師。這種考試是公開選拔,其任用方式是派任製而不是聘任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