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羅列的內容看,在各級組織的協作下,職業高中在職教師的進修可以說是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組織措施落實,保證了在職教師進修製度的順利進行。

在職教師的進修內容,各有關組織機構很注意適應科學技術和產業經濟的發展,使職業教育的教師能及時了解技術革新的動向,更新知識結構,掌握最新技術。以職業高中有關對信息技術、信息處理教員的培訓為例,很可以說明問題。

進入70年代,日本的信息科學技術和信息處理技術迅速發展,為適應這一日新月異的形勢,文部省在修訂學習指導要領的同時,從1970年起,不間斷地對職業高中有關教師組織40天的培訓。培訓內容隨著信息化的發展不斷更新。

1971年講座開設之初,當時考慮的教育目標是,掌握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培養應用能力,使學員能隨著信息科技的發展而能自我提高。這些學員不僅參加國家和地方教委組織的培訓,還參加計算機廠家舉辦的各種研修活動,學習廠家開發的程序設計內容,進而探索職業高中信息技術和信息處理教育應開設哪些教學內容。最初受訓的這些學員,可以說是職業高中信息教育的元老,現在大都還活躍在日本各地,為現在的信息技術發展和職業教育中的信息教育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70年代後半期,個人用電子計算機開始發售。1978年修訂的高中學習指導要領規定信息技術和處理方麵的內容作為一些教科公共必修的科目。於是,各地教育研究會用BASIC語言進行程序設計的研修一齊實施起來。隨著個人用計算機在職業高中的普及,80年代中期東京都的一些職業高中又率先與有關單位簽訂租用合同,引進當時尚未普及的LAN式個人用計算機,給信息教育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為在所有教科中都采用LAN式計算機教學,各地研修活動的內容除用BASIC語言設計程序外,還有彙編程序、FORTRAN、C語言等程序設計學習。同時根據應用需要,學習文字處理機、表計算、CAD等操作知識和技術。各地開展的這項進修活動,進修的時間一般掌握在10至12天。研修的內容根據各校實際情況,安排有從初級到高級的不同內容。在個人用計算機上用FCAI作CAI軟件,目的也是讓進修的教員回校授課中能加以應用,加強對學生的指導,以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麵對突飛猛進的科技進步,職業學科的擔任教師大有所謂“今日之研修,明日之食糧”的緊迫感,對有關當局組給的進修活動大都抱積極響應的態度。

對信息處理技術的習得方法,調查認為:教員最新信息的獲得,主要是從最新的專門書籍、雜誌和教育參考書中獲得。通過自學的方式掌握知識,再在計算機上實習,以加深和鞏固對有關理論的掌握。反映了在參加定期組織的集訓外,教師平時注意自我進修的自覺熱情。

由於不間斷地組織有關教師學習信息科技的最新知識,也由於廣大教師對更新知識、提高業務能力懷有緊迫感和自覺性,因此,日本職業高中對信息技術和信息處理的教育能較快地跟上信息科技的飛速發展,畢業生就職後也能較快地適應單位裏最新信息裝備對操作人員的素質要求。

上述日本職業高中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歸納起來,可以看出四個主要特點:一是各項進修在文部省和地方教委等統籌下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各校長協會、大學、企業等都大力協作,使進修計劃得以落實。二是進修從不間斷,進修內容總體是適應科技進步和產業經濟發展,但又針對不同教科,不同年齡和工作閱曆的教員,及各地的差別實施進行。三是注重對新任教員的培養,為他們終身的教育生涯打下堅實的基礎。四是教員都有強烈的不斷更新知識結構、掌握最新技術的願望,他們不僅在各種進修班參加定期集訓,更主要的是在平時教學實踐中注意不斷地自我完善。

日本高等學校教師的任用製度

一、高校教師的資格

日本法令規定大學教授、副教授、講師和助教必要的資格如下:

教授1991年修訂的《大學設置基準》第14條規定:教授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被認為是在教育研究上有能力者。

(1)取得博士學位(包括在外國取得與此相等的學位),在研究上有業績者。

(2)在研究上的業績被認為相當於博士學位取得者。

(3)有在大學當教授經曆者。

(4)有在大學當副教授經曆,在教育研究上被認為有業績者。

(5)在藝術、體育等領域有卓越的特殊技能,有教育經曆者。

(6)在專門領域有特別卓越的知識及經驗者。

副教授《大學設置基準》第15條規定:副教授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被認為是在教育研究上有能力者。

(1)符合第14條的規定能成為教授者。

(2)在大學有副教授或專職講師經曆者。

(3)在大學有3年以上助教或與此相當的職員經曆者。

(4)取得碩士學位(包括在外國取得與此相等的學位)者。

(5)在研究所、實驗所、調查所等工作5年以上,在研究上被認為有業績者。

(6)在專門領域有卓越的知識及經驗者。

講師《大學設置基準》第16條規定:講師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符合第14、15條規定能成為教授、副教授者。

(2)在其他特殊的專門領域被認為有教育能力者。

助教《大學設置基準》第17條規定:助教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1)取得學士學位(包括在外國取得與此相等的學位)者。

(2)被認為有相當於學士學位的能力者。

大學教師的年齡結構比較合理。1989年度,大學專職教師平均年齡為46.5歲(國立45.4,公立45.4,私立47.4),短期大學專職教師為49歲(國立45.4,公立46.1,私立49.6),高等專科學校專職教師為45.5歲(國立45.4,公立45.8,私立46.2)。

日本大學教師的學曆結構比較高。1989年,大學教師的學曆組成情況如下:四年製大學專職教師博士學位獲得者為31.1%,碩士學位獲得者為24.9%,戰後新製大學畢業者為35.5%,戰前舊製大學畢業者等為13.6%;短期大學教師博士學位獲得者為14.7%,碩士學位獲得者為19.9%,戰後新製大學畢業者為32.7%,戰前舊製大學畢業者等為32.7%;高等專科學校教師博士學位獲得者為10.1%,碩士學位獲得者為33.6%,戰後新製大學畢業者為43.5%,戰前舊製大學畢業者等為12.7%。

二、高校任用教師的辦法與新舉措

日本高校力求聘用到最好的教師,因此在下列方麵提出新的辦法與舉措。

1.教師的流動性

(1)重視多種多樣的經曆與經驗——大學和學部有必要重視教師在其他學校(包括在國外的其他大學)積累的教育研究經驗,重視任用其他學校的畢業生以及本校畢業後在外具有多種經曆與經驗者,等等。大學之間可展開交流和自由競爭,這樣有利於促進教育研究的靈活化。有必要積極任用女教師。

①現在日本的大學教師中,本校畢業生的比率高,與其他學校的人事交流相當少。由於同事之間的思維方式類似,缺乏相互批判及合理競爭的機會,容易使大學的教育研究活動停滯不前。

②1992年,全國四年製大學教師中本校畢業生的平均比率約達35%,有些大學和專門領域甚至達到80%左右。

③任用在其他大學、研究機關和國外大學等從事過教育研究工作的本校畢業生,對於促進本校教育研究的靈活化也是極其有益的。尤其是在新任教師時期具有包括國外大學等的教育研究經驗,對於開發和提高教師的能力大有意義。

④據日本文部省大臣官房調查統計規劃課的資料表明:日本全國四年製大學女教師所占的比率近年來有所提高,1994年在134849名專職的大學教師中的女教師有13879名,占10.3%。然而,若與美國的30.2%(1989年,524000名大學教師中有158000名女教師)、英國的21.6%(1991年,51000名私立大學教師中有11000名女教師)、法國的22.8%(1992年,52663名大學教師,女教師約有12000名)、德國的17.6%(1990年,108587名大學教師中有19092名女教師)相比,還有相當大的一段距離。

⑤美國大學一般是研究生院畢業後去其他大學從事教育研究工作,畢業後留下來直接當教師的極少。然而,畢業後去其他大學從事教育研究工作一段時間返回本校的卻很多。對外籍教師也實行門戶開放,這樣有利於促進教育研究的靈活化和高深化。還有,在德國大學中,法律規定“任命教授時,隻限於具有理由的特別場合才能從該大學成員中選用之”。在德國取得大學教授資格後通常就會馬上被任用為教授,但本校畢業的副教授一般是難以直接升為教授的。

⑥為使大學適應時代急速變化,並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使命和作用,就要積極展開多樣化、創造性設想和見解的相互交流,特別是超越既成範圍,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因此,需要加強教師年輕時的流動,期待具有多種經曆與經驗者相互競爭以促進教育研究的靈活性。

⑦大學在任用年輕的優秀教師時,要重視在其他大學的教育研究經驗,希望積極任用具有在外經驗等多種經曆與經驗者。同時,教師隊伍的組成要考慮本校畢業生與其他大學畢業者及有經驗者的比率,也有必要積極任用女教師。

(2)任用社會工作者——各大學進一步認識任用在民間企業等富有經驗者到大學執鞭任教的重要性,期待著改善教師的待遇和教育研究條件。

①關於大學教師的資格,1985年修訂的《大學設置基準》中增加了“在專門領域具有特別豐富的知識及經驗者”,這為社會工作者被任用為大學的教授或副教授開了方便之門。1991年,有1837名曾是社會工作者(主要來自政府部門、民間企業和私人團體)在大學執鞭任教。

②國立大學建立設附屬講座、附屬研究部門的製度,招聘民間優秀的研究者作為客座教授。為同優秀的研究機關聯手從事高深的教育研究,建立校外國立或民間研究機關的研究者作為客座教授也能參加和規劃研究生院教育的製度。私立大學為提高教育研究質量開設附屬講座和招聘民間優秀的研究者也將越來越多。

1994年,日本大學的專職教師有134024人,兼職(臨時)教師有107688人,兼職教師占總數的40%以上(其中,國立大學為23.7%,公立大學為37.1%,私立大學為53.7%)。根據大學審議會谘詢報告的精神,廢除迄今對大學專職教師與兼職教師的規定,這便於任用社會工作者作為大學的臨時講師,也有利於教育研究的多樣化。

2、靈活實施公開招聘製

各大學在進一步積極而又靈活實施公開招聘製的同時,整頓好收集與提供任用教師情報資料的機構,健全便於實施公開招聘的體係。

(1)據日本文部省高等教育局大學課的調查,1991年日本有524所四年製大學(國立的98所,公立的41所,私立的385所),其中有85所國立大學(占87%)、27所公立大學(占66%)和150所私立大學(占39%)進行教師公開招聘,主要是采用向其他大學發出推薦委托的請求書、在學會雜誌和大眾報紙上刊載招聘廣告的方法進行的。1991年通過這樣的公開招聘方法,任用了2072名教師(其中,教授554名,副教授470名,講師532名,助教516名)。

(2)公開招聘製作為增強教師的流動性和確保教師隊伍具有多種經曆與經驗的優秀者是行之有效的,對於不講究業績的評職評薪也是一種阻止辦法。特別是在任用助教等年輕教師時,公開招聘製有助於發掘不少初露頭角的優秀人材。同時,年輕的研究者也可以因此得到更多的機會。

(3)現在,有關教師和研究者的情報資料不足,實行公開招聘的大學一般是向有關的大學發出推薦委托的請求書,以及在學會雜誌上刊載招聘廣告。這些手續需要一定的時間,不能充分地發揮公開招聘製的有效性。

3、選考標準

各大學按照自己的性質與目的,既要重視教育能力,又要重視研究能力。還有,迄今任用教師是重視專門的研究能力,而充實與提高對學生的教育能力也很重要,應該更加積極地評價教師的教育能力。

(1)日本大學教師的選考標準從整體上看,傾向於重視專門的研究能力。大學的教育與研究不可分割,從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現狀而論,有必要糾正迄今偏重於研究的選考標準。但也有人指出對現任教師的教育能力評價已難以作出,更何況要在任用階段對新任教師作出這種評價。

關於研究能力,需要進一步評價論文和著作等,這種評價方法和標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得到確立。然而,如果不考慮學科領域的差異和研究質量而采用千篇一律的評價標準,那也難以得到合適的人才。

(2)教師選考標準同各大學性質與目的密切相關,隨著大學設置標準的彈性化,作為今後大學的發展方向,既要有把重點放在教學上的大學,又要有加強國際性水平研究的大學,也要有著力於社會工作者再教育的大學,希望大學的辦學形式多樣,各具特色。所以,各大學的選考標準的製定應該根據各自的性質與目的,既要重視教育能力的提高,又要重視研究能力的提高。

(3)對於教育能力的評價,要設定客觀的標準是困難的。但是,應該不斷努力去充實學生的教育功能,有必要進一步評價教育能力、教育熱情和教育上優秀的業績等。為在任用教師時也能評價教育能力,可采用妥善的方法審查候選者設想的教育內容和方法。

(4)對於研究能力的評價,1991年修訂的《大學設置基準》對大學教授資格雖有取得博士學位的條文要求,但又有“在研究上有業績”的規定。鑒於此,應該在廣義上妥善地評價研究業績,這當然包括研究經曆、業績以及正在研究途中的業績,等等。對於研究能力的評價,不是看論文的多少,而重在於論文的質量。

(5)大學教師參與大學的管理經營,舉行公開講座為區域社會做出貢獻,以及同產業界的合作將會越來越多,大學審議會希望在招聘任用教師時對上述的能力和業績應該作出適當的評價。

4、選考方法

在選考教師時當然要根據各大學、學部的判斷,力求有有關領域的教師參加。然而,選考教師也有必要參考校外專家的評價與推薦,既要適合各大學的性質、目的及未來發展情況設想,又能有效地選考教師。

(1)國立、公立大學教師的選考是校長根據教授會的商議結論而定的。雖因大學和學部的不同而異,但是基本上按照以下的一些方法和手續進行。

①學科內決定招聘任用教師要擔任的教學和研究領域。

②向有關單位公開招聘候選者,以及希望校外有關人士推薦候選者。

③召開學科內的選考會議,選出合適的候選者。

④向學部教授會推薦合適的候選者。

⑤學部教授會通過投票等方式決定招聘任用者。

⑥得到校長的同意,最終決定任用者。

私立大學也是經過類似程序,通常還要通過理事會的審議而作最後決定。

(2)上述的選考方法往往流於形式,也存在選考手續太複雜和選任時間過長等問題。

根據日本文部省高等教育局在1995年公布的資料,下麵列舉日本大學選考任用教師的6種類型提供參考。其中,日本國立大學有4例,私立大學有2例。

②學科向教授會提出公開招聘和希望推薦的請求事項,在得到教授會承認的同時,希望推薦合適的候選者。

③向校內外有關的權威者提出推薦合適者的請求(也有學科內教授獨自選出的情況)。

選考————①召開學科內教授的選考會議,從推薦的申請者中提出合適者。

②召開講師以上參加的教師會議,決定作為學科推薦的合適者,向學部長推薦。

所要時間大約3個月。(如果不承認的話,就指示重新選考)

教授會

承認——①學部長負責設立由該學科主任教授1名、該學科教授(不超過兩名)及有關領域的其他學科教授(2~3名)組成的5人選考委員會,審議被推薦者是否合適,向教授會提出審議結果。

②學部長向教授會報告審查結果,在教授會通過投票決定。

(如果任用其他大學的教官,需要確認是否有同意轉職的承認書)

③向校長提出人事變動的申請報告書。

所要時間大約兩個半月。校長

承認——①檢查必要的手續資料,決定工資待遇等。

②向文部省提出人事變動的申請報告書。

所要時間大約半個月

5、教師素質的提高

關於教育內容和教授方法,各大學都希望每個教師認識到大學教育的重要性,為其不斷得到改善做出努力,同時在定期的自我檢查、評價和新任教師的研修、授業時相互聽講等方麵做出努力。各校還重視有關學部的研究開發成果,有組織有計劃地提高教師的素質。在派遣教師去海外研修時,應該優先考慮派遣年輕的教師。

(1)為使大學教育研究靈活化,重要的是確保一定數量的優秀教師,不斷提高研究生院階段及現職階段的質量。隨著受過高等教育人口的不斷增加和學生來源的多樣化,有必要改善大學的教育內容和教授方法。

(2)督促每個大學教師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性,定期作自我檢查與評價。應該全麵而又有組織地改善大學的教育內容和教授方法,也有必要采用一些歐美大學改善和提高教師素質的有效方法。希望創造主要麵向新任教師的有關教授方法的研修機會,教師之間相互聽課,在研究生院開設有關教授方法的教學科目,等等。

讓研究生在年輕時就采用一些歐美大學的有效做法,這些可以作為教授方法以及對學生的評價方法。大學審議會希望在研究生院積極地指導學生有效地從事實驗與觀察,這對未來教師是一種重要的鍛煉機會。

在提高教師的素質能力方麵,各大學希望促進有關大學部、研究中心和學會等的研究開發活動,也可以積極采用有的研究成果作為本校本學部改革與改善的課題。

(3)與提高教師素質有關的是海外研修派遣製度。鑒於年輕時在國外積累教育研究經驗的重要性,各大學在選定海外研修派遣者時要優先考慮到年輕教師。

6、任用外籍教師

各大學認為,日本要在學術研究和人才培養方麵為世界做出貢獻,就需要更積極地聘用外籍教師。對於《外籍教師任用法》規定的外籍教師任期,大學審議會希望根據每個外籍教師的實際情況妥善決定,既有設定任期的任用,又有不設定任期的任用。

(1)國立、公立大學能否任用外國人作為正式教師一直是日本有待於解決的問題。1982年製定的《外籍教師任用法》,為外國人可以作為普通公職的公務員而被任用為教授、副教授和講師開辟了途徑。1994年,在日本國立大學(包括公共機關)任職的外籍人教師有389人。其中,外籍教授有60名,副教授有218名,講師有111名。

(2)關於外籍教師的任期,《外籍教師任用法》第2條第3項規定“由大學管理機關決定”,是否規定任期由各大學自主判斷。現在,大多數國立大學是規定外籍教師任期的,如1993年,在國立大學任職的外籍教師有279名,其中隻有25名沒有規定任期。迄今由於一律規定外籍教師的任期,以及外籍教師不能同日本大學教師一視同仁,與日本大力宣傳的大學教育國際化和強調的需要積極展開國際交流的文教政策自相矛盾,遭到不少在日外國人和國際輿論的批評。

(3)國立大學除了執行《外籍教師任用法》,還有《國家公務員法》第2條第7項規定的按照工作契約雇用的外籍教師製度,根據這一製度,1994年有371名外籍教師在國立學校任職。而私立大學外籍教師的任用一般同日本人一樣根據勞動契約進行。

(4)各大學認為,今後的日本大學不僅是為日本而且要為世界做出貢獻,這就要求這些大學應該在學術研究和教育方麵努力達到世界的先進水平。因此,大學在任用教師方麵能麵向世界顯得尤為重要,希望向外國人開放在大學任職之門,進而展開超越國境的靈活的教育研究活動,所以要求各大學通過努力增加外籍教師的人數。若從大學教育研究國際化和靈活化的觀點而論,今後有必要積極地任用外籍教師在日本大學執鞭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