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教師的進修
德國的教師進修一般稱為“教師繼續教育”,這是因為教師盡管取得必要的資格,仍然需要不斷充實自己,以免落伍;還有在職教師為取得高一級的或其他學科教學資格而必須繼續向上,所以強調當教師的都要不斷接受繼續教育。教師進修由各州負責進行,州教育文化廳(局)是管轄和推進州內教師進修活動的主要部門。
各州都有教師進修機構,這些機構與地方教師進修有關部門協作,製定和實施教師進修計劃。教師進修的機構主要有:①大學及教育學院——提供在職教師的進修機會,修完必需的課程和學分有利於升薪晉級,也可以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②專門的進修機構——教師進修學院(為從事教師進修而設立的研究及推廣教育的機構,大部分州都設置,但名稱不一)、法蘭克福國際教育研究所(由各州出資維持,其研究範圍擴大到全國。主要是指導教師的科學研究方法,培養教育研究人才,以及對教育實際而進行專題研究)。③教師專業團體——教師協會、專門學科協會、教育與科學公會。④廣播電視教育機構——在教師進修中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⑤教師在職的中小學——校內進修越來越引人注目。
教師的進修方式各種各樣:①教師有義務參加政府教育團體或各校所舉辦的講習會、研討會和觀摩會。②各州設置教師進修中心,舉辦各種繼續教育活動。③教師可以請長期公假到大學或教育學院深造,以便獲得新的資格(如輔導員、校長、督學)。④繼續教育除了由在大學或學院增加選修學分的方式以外,還有利用空中教學和函授教育等進行在職進修。利用空中與函授教育也可以得到其他學科任教資格。⑤進修的內容包括外國人學生的教育、學校的訓育活動和教育商談、新的情報技術、通信媒介教育、多樣化的可能性和界限、成績評價的問題、職業選擇準備、在自然科學教學中的實驗、特殊教育、和平教育、環境教育、體育,以及幫助取得在教師不足的學科所必要的教師資格,等等。
在職進修不僅可以充實教師已有的知識技能,也可以給予教師一定的機會,補修其他領域的學分,以便得到在其他教育階段的任職資格,或者成為其他的專職人員。在職進修分進修教育和繼續教育兩種,進修教育被政府規定為教師教育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對教師來說也是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繼續教育是教師在自願原則之下參加,以便取得其他的新資格。現在,教師的進修已改變過去自由參加的方式,規定教師到退休為止要定期參加進修活動。
德國教師的任職評定與處分規定
一、德國教師的任職評定
德國教師的任職評定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因此,小學教師、基礎學校教師的評定工作由郡、市的教育科負責;大學預科、職業教育學校的教師評定由縣知事負責,個別州由校長負責。評定主要在教師的試用期內進行。試用期滿後,再定期進行評定。
學校校長負責每四年對每名教師的任職情況詳加考察,寫出客觀公正的鑒定。這份鑒定經教師認可簽字後,呈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作為教師將來晉級、加薪的依據。各州教育部還設立督學製度,由督學視察各個學校,每一名督學負責包幹一百名教師。每三年對他所考核的教師作一次全麵評價。考核評定的方法有聽課、口試等。對成績劣等者提出勸告。如第二次成績依然如故,就要降薪,甚至被解雇。督學備有教師工作報告書,記錄和評價教師的各項工作。
例如,巴伐利亞州的小學,主要學校教師的任職評定是由視學官負責,郡長和市長作為教育科的成員從旁觀者角度進行補充說明。評定的標準有:①業績方麵(教學計劃、在公共生活方麵的業績——青少年的保護、成人教育等);②適應性(教學的態度和工作方式、對新的教學要求的適應性、責任感、忍耐力、身體健康情況、建議指導能力);③能力(對專業的認識、教育教學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科研能力、進修提高等)。根據評定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對教師實施獎罰措施。
二、德國教師的處分規定
德國對教師的處分分為身份處分和懲戒處分。身份處分指正式教師違反憲法規定的履行忠誠的義務、喪失德國國籍、未經許可長期居住國外及受聘於其他單位,即受到解聘處分。
按規定對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合格者,要成為正式教師的,必須有一年以上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的教師如果品行不良、能力不足,或學校變更(廢除或合並),可以隨時被解聘。試用教師的身份被視為“撤職的官吏”。因此,他們隨時都可以被主管部門解聘。
教師如果不盡服務義務,可以給予行政處分。處分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減薪、降格、免職。試用期間的教師隻能給予警告、罰款的處分。但警告、罰款處分不妨礙晉升,減薪處分期間不能晉升。受到降格處分者,5年以後才可以晉升。正式的懲戒處分權是根據懲戒處分規定的程序,由本部門領導及懲戒法院(行政法院管轄的)行使。簡單的懲戒由本部門的領導直接實行。對懲戒處分不服的教師,本人可以控告或向懲戒委員會請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