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正式通知他,其工作業績不佳;
(2)為他提供必要的培訓,使其勝任工作;
(3)將他置於在此方麵有能力的骨幹教師的直接指導下;
(4)如在采取上述步驟後仍不見效,應正式書麵通知他;如不達到應有水平,他有可能被辭退;
(5)經過一段時間後,經培訓和直接監督指導仍不見效者,在可能的情況下調換其工作;
(6)如沒有可以調換的工作或該教師拒絕接受調換,那麼就對他作出辭退決定。
地方教育當局作為雇主對教師辭退有最後決定權。在這一過程中,校長雖然沒被授權辭退教師,但他參與其中的主要過程並可發揮重要的影響。校長的個人意見對辭退決定的作出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校長一般參與以下事務:①運用紀律程序;②整理辭退理由與證據,呈交校董會與地方教育當局;③建議辭退有關教師。校董會在辭退教師的過程中可發揮重要作用,因為根據規定,要辭退教師需召開校董會全體會議並通過辭退決定。將被辭退的教師有權在律師或工會代表的陪同下參加有關其辭退問題的討論會,會議內容在正式宣布辭退前是絕對保密的。由於要涉及許多法律問題,因此,一般學校與地方教育當局在辭退教師這一問題上都比較慎重。
英國教師的進修
根據英國在1988年的《教育改革法》而製定全國共同的教育課程,為了達到新的目標及適應新的教育內容,教師的進修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這次“教育改革成敗的關鍵,主要取決於教師的資質提高及協助”。從1987年設立教師進修補助金製度,預算大約是過去的二倍,參加進修的教師有10萬人。教師進修是由教育科學部進行規劃並通過皇家督學在各地舉辦各種活動,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協調與推進教師的進修活動。
教師進修機構主要有:①教育學院及大學教育係——根據教育科學部製定的《現職教師進修計劃》,設有全日製和定時製兩種課程,其中包括碩士學位課程。教師利用公假時間攻讀教育學士、教育碩士或“高等教育文憑”等學位課程。倫敦大學也舉辦長期性的在職進修教育。②“教師中心”——有設置在中小學內由校長兼主任,也有的是設在師資培養機構。提供演講討論、視聽器材、展覽室及其研究設備,全國設有幾百所公立的“教師中心”,開設短斯的現職教師進修課程以及展開教師自主的共同進修活動。③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及全國教師聯盟——是教師在職進修的主要機構,除了提供一般行政上的服務以外,還經常與大學合作舉辦各種研討會,附設公立圖書館和教育工學中心及電視網等設備來促進教師的進修。④開放大學——對教師進修的作用很大,在注冊學生中有1/3是在職教師。⑤教師在職的中小學(包括公立和私立)——督學官或各級學校經常舉辦短期進修教育,提供觀察、討論及情報,幫助教師提高業務水平。
教育科學部和地方教育當局常與師資訓練組織共同合作,在大學及教育學院開設各種課程幫助教師進修。進修課程大致分為兩種:一是為具有教師身份,但沒有教育學士學位者而設置的;二是為合格教師提供在職進修機會,有些課程可以獲得碩士或博士學位。以全日製方式進修者通常在一年後可以獲得一般教育學士學位。想攻讀高級教育學士學位一般還需要再加一年的部分時間在職進修。教師進修的種類有接受教師的來訪並給予輔導;函授進修課程;個別的演講;非正式的研究和集團活動;各種專題研討會;短期的周末課程;短期的夜間課程;利用上課時間舉行的短期課程;為期一個學期的夜間課程;一個學期的進修課程;一學期以上的進修課程;假期進修課程;為期一年以上的進修課程;長期接受資助的部分時間課程;廣播電視課程。1987年教育科學部製定以中小學教師為對象的重點領域是:校長的學校管理經營、數學教育、學習困難者的教育、職業準備教育、理科教育、工藝·設計·技術教育、多民族社會中的教育、微電子學、宗教教育和教育心理學,等等。國家的重點領域由國家出70%的經費,由地方製定的而得到教育科學部認可的重點領域由國家出50%的補助金。教育科學部以審查、資助地方教師進修計劃的辦法來加強對地方教師進修的管理與監督,教師進修由過去的地方主導型正在向中央管理型過渡。
為了鼓勵和促進教師進修活動的展開,參加學位進修課程的教師可以獲得學費補助,一般長期課程的學費由教育科學部負擔,參加者申請經批準後,就可以獲得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全薪補助一年休假,以進修大學學位課程或高級教育文憑課程;參加進修活動的旅費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補助;隻要修完教育科學部公布的“一年及一學期課程計劃”,都可以享有加薪的獎勵。在大量擴充中小學教師進修的機會同時,建立了較有係統的進修製度。計劃讓所有教師在服務七年中至少應有一學期帶薪到師資訓練機構選讀長期課程,並規定每五年有一次帶工資進修的機會。
最近,教育科學部積極采用以在職進修代替職前訓練的兩項新方案:①“試用教師”——以年滿26歲曾在高等教育機構中學習過兩年誌願任教者為對象,具備這項條件者不必先入師資培養機構接受職前教育課程,直接可以“試用教師”身份於中小學任教。任教期間邊教(有工資)邊學,在任教學校中接受適當的指導,兩年屆滿表現良好者即可取得教師的資格。這項方案在1989年9月付諸實施。②“依約雇用之教師”——以獲得學士學位有意任教者為對象,這些青年不必進入師資培養機構接受為期一年的全日製教育專業訓練,可以“依約雇用之教師”身份直接到中小學任教,在校中接受為期兩年邊教(有工資)邊學的教育專業訓練。這項方案在1990年9月付諸實施。這兩項新措施給教育界帶來相當大的震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