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教師資格製度介紹
英國教師資格製度
英國教師的資格是由教育和科學部決定,但教師的任用權卻在地方教育當局,或教育董事會。地方教育當局對於教師任免幹預的程度,是依其對學校經費所給予津貼的多少而定。教師被任用之後有一年的試用期。經過考核被認為滿意則可以成為正式教師。為積極提高訓練水準,以期全部師資達到大學畢業以上程度,政府規定全國中小學教師必須受過專業訓練後才能擔任教學。中小學教師職稱有主任教師、副主任教師、高級教師、四級教師、三級教師、二級教師和一級教師。
若要成為教師,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在教育學院修完教育學士課程(普通學位三年、高級學位四年),二是在大學畢業獲得學士再學一年教職專業課程。初等學校的教師主要來自前者;中等學校的教師主要由後者培養。師資培養體係是根據行政地區的劃分,有相當大的差異。各地方政府對合格教師資格的認定設有一定的標準,但這些標準通常隻強製適用於政府辦的或補助的學校,其他私人或誌願團體辦的學校不受這些規定的限製。中小學教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①由教育和科學部所承認的師資培養機構畢業者:修完教育學院三年製教師證書課程者;具有教育學士學位;大學畢業,得到學士學位後在大學教育係或教育學院再接受一年教育專業訓練者。②大學畢業具有學位者:從1970年起獲得這種資格者除非先接受一年專業訓練,否則不能在中小學執鞭任教。③來自特殊師資訓練機構畢業者:擔任體育、家政等科目的教師一般需要具備特殊資格條件,如體育科教師必須是體育學院畢業。為了提高師資水準,教育和科學部決定從1979年起停止頒發教育證書,以使新進教師至少都能具有學士學位的基本資格。
對教師資格的規定,教育科學部在80年代頒布一些新的規則。在1982年的教師規則中,對“合格教師”一詞作了明確的界定。規定所有在地方政府辦的或補助學校的教師(主要是對新任教師而言)必須是合格的教師。所謂的“合格教師”:①經教育科學部本身以及代表教育科學部的其他單位以書麵方式證明其為“合格教師”。②修完下列課程之一:教育學士學位課程、教師證書課程、學士後教育證書(PGCE)課程,或者同一水準的課程。此項資格必須由英國大學或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CNAA)授予,而且師資培養課程必須是教育科學部認可的課程。③從1984年9月1日開始,所有中小學新任教師都必須是既定條件的合格者。
成為合格教師需要經過兩個階段:一是取得學位和教育證書階段,二是試用考核階段。教師任用不是采取統一考試的形式,而是要經過公開招募報名應考第一次選考第二次選考與有希望者見麵決定任命這樣的過程。現在,教師就職時應當與地方教育行委員會訂合同,而不是像過去那樣與學校訂合同。
英國教師任用製度
一、教師的聘用
英國公立學校教師采用聘任製,地方教育當局作為地方公立學校管理機關,對教師的聘用有著最後決定權。但在具體的招聘過程中,有學校董事會和校長參與。校董會與校長的參與程度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實施後有明顯的加強,尤其是由家長代表支配著的學校董事會的參與程度進一步加深。一般說來,英國公立學校教師的錄用須經過以下程序。
1、廣告招聘
在英國,學校在每學年結束時將所缺的職位及其要求上報地方教育當局,再由地方教育當局與學校協商後在全國教育報刊及地方報刊上登招聘廣告。招聘廣告的主要內容涉及:①空缺職位(含崗位責任書);②應聘程序和要求;③工資待遇。其中,崗位責任書極其重要,它向應聘者明確介紹對這一崗位的要求。
應聘者在看到廣告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聘學校出具申請表及個人的有關證明、推薦書等。由於錄用教師不僅是地方教育當局的責任,也是校董會和校長的權利,因此,在招聘過程中要成立一個由三方組成的遴選小組。學校在收到申請後,遴選小組就根據申請材料作一定的篩選,以確定參加麵試的名單;然後再向中意者發麵試通知。
2、麵試
應聘者在收到麵試通知後便到招聘學校參加麵試。麵試由遴選小組主持。遴選小組根據崗位要求以及應聘者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問題,提問圍繞著與所聘崗位相關的知識、能力、經曆及個人品質。在對候選人申請材料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應聘者對崗位的勝任力,為最後聘任尋找依據。
麵試結束後,遴選小組列出擬聘名單。擬聘人數與實聘人數之間仍有差額,遴選小組根據麵試滿意程度給擬聘候選人排序,然後報地方教育當局審批。聘用誰由地方教育當局最後決定。一般情況下,地方教育當局尊重遴選小組的選擇,往往確定第一候選人為最後被聘用者。
3、簽訂聘約
教師的錄用工作以地方教育當局與應聘者簽訂聘約為結束。地方教育當局決定著郡辦學校、民辦受授學校與特別協議學校教師的任免,因為從法律上講,這類學校的教師都是地方教育當局的雇員。
聘約內容一般包括所規定的教師職位、工作量、報酬、聘用期限、試用期限及有關的法律程序。英國教師的聘約有兩種:一種是定編教師聘約,簽訂這類聘約的教師在未收到解聘通知前一直是地方教育當局或其他雇主的雇員,直至退林;另一種是定期聘約,持這一類聘約的教師被聘用一定時間,在聘約期滿後如未被續聘則聘約終止,該教師不再是雇員。
二、教師的評價
受“教學效能核定”的影響,教師評價於70年代在英國興起,目前已發展成教師管理體製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一個包括評價目的、評價過程在內的教師評價體係已初具規模。
1、評價目的
教師評價的目的是什麼?這個問題在英國曾引起廣泛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教師評價應是對教學業績的判斷,通過評價決定教師的獎懲、晉級或辭退。另一種觀點認為,教師評價應該是“支持性的”,它以教師的專業發展、學校的進步及教學質量的提高為目的。後一種觀點得到了絕大多數教師的支持。教師工會堅決反對與教師工資、晉級和解聘相關的教師評價目的或用途。因此,在目前的情況下,至少在表麵上政府是以後一種目的來推行教師評價製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