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體係的整體性的欠缺。雖然我國對於低碳減排有著一些稅收上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單獨針對其特定的征稅對象而言的,這些征稅並未能形成一種征稅上的整體性,這不僅為企業的財務帶來的繁冗的工作,使得其無法從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綜合整體考慮企業的低碳節能方麵的稅收問題,也使得我國的征稅環節缺乏效率,在這一點上,我國的稅收體係仍然呈現出不能很好匹配適應企業進行低碳發展的目標。
三、國外低碳的稅收政策與經驗借鑒
相比於我國的碳稅政策,國外發達國家的低碳稅收理念能夠有效幫助其國家在穩定GDP增長的同時,也能夠有效地控製碳排放量的增長。
1.針對性新稅種的提出
德國的稅收體係中相比於我國增加了生態稅的征收,這種具有針對性稅種的提出目的是為了促進德國的環境改善以及落實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通過這樣的一個稅種的征收,不僅可以讓德國的企業認識到生態環境的重要性,還能夠促使其本土企業就這一稅種進行技術、經營理念上的創新,使得企業能夠在最大程度降低對環境破壞的前提上實現經濟的增長,在這樣的稅收機製下,德國在綠色環保方麵湧現出了許多新的技術、新的發明、新的經營模式與理念、使得德國整體碳排放量不再隨著GDP的增長而迅猛增長,真正意義上做到了綠色低碳、可持續經濟發展。
2.征稅對象“上遊化”與“雙重化”
控製碳排放量的一種有效地方法是控製其源頭,因此西方的一些發達國家例如丹麥、芬蘭等國家在實行低碳稅收政策時,很大一部分稅收是直接針對形成碳化合物的直接產生行為進行征稅,然後再根據其生產過程中生成的碳排放量再征一道稅,這種“雙閘口”的征稅模式的形成,首先從源頭處進行了針對性的限製,這一做法使得其在產業鏈裏可以形成鏈鎖反應,可以使得從上遊企業到下遊企業均重視碳化合物的排放,此外,根據碳排放量的二次征稅也使得企業能夠注重自身的可持續經營以及自身的節能減排的創新處理。
3.征稅模式的多樣化
我國關於低碳節能的征稅優惠大多局限於即征即退、稅收減免等方麵,這些優惠政策對於企業的創新的激勵程度不是很大。西方的發達國家在低碳稅收方麵,不僅給予那些具有良好節能減排措施的企業予以減免稅的優惠,同時在加速折舊、投資減免稅、進口退稅等方麵具有良好激勵性的稅收政策。
四、我國稅收法律體係的思考及其改善建議
1.增加具有針對性的新稅種
我國目前依然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運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發達國家,因此我們需要對於西方國家的理念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對於我國目前的稅收體係,可以適當增加便於實際實施、可以有效針對低碳經濟發展模式的新稅種,例如就目前我國在工業生產方麵形成大量碳廢氣這一問題上可以製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收政策,這樣可以從一個具有針對性的方麵使得企業能夠發揮其創新性來進行節能減排,從而形成一種依靠創新力競爭的企業大環境。
2.征稅的形式的創新多樣化
我國目前的稅收體係下的對於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麵所采用的優惠政策過於單一,雖然這能在一定意義上促使企業去節能減排,然而這很難使得企業從其經營過程中就開始參與如何降低稅收,僅僅從企業的淨利潤這一“瓶底”線上進行政策優惠很難激勵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就開始思考創新如何去實行低碳經營,因此,隻有在低碳稅收優惠形式上的多樣化,例如引入節能減排的設備儀器可以采用加速計提折舊(例如150%)的方法,或者是對於企業生產過程的一些行為措施實行稅收的優惠,(例如投資稅收抵免等角度、進口增值稅的免除等)這樣可以使得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進行新技術、新項目的研發來增加其優惠的程度,從而使得企業可以實現綠色低碳的經濟發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