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疆一係列襲警爆炸案看我國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存在的問題
管理縱橫
作者:王麗娟 賈雲燕
【摘要】近幾年,我國國內連續發生數起暴力恐怖事件,每一起暴力事件的背後都有著境外組織的身影,而在我國國內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他們絕大部分都披著合法的外衣,所進行的活動也大多是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平民生活。那麼,我們在對這些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方麵有哪些欠缺,值得深思和研究。
【關鍵詞】境外非政府組織,政府管理,不足
2014年2月14日 ,新疆阿克蘇地區烏什縣發生襲警案件,致2名群眾和2名民警受傷,5輛執勤車損毀。僅2013年我國新疆就爆發數起襲警事件:4月新疆喀什巴楚縣發生一起暴力恐怖襲擊事件,造成21人死亡;6月新疆吐魯番地區鄯善縣魯克沁鎮發生嚴重暴力恐怖襲擊,導致了27人死亡;8月新疆喀什警方包圍了一群正在喀什地區葉城縣依力克其鄉受訓的28名恐怖分子嫌疑人,擊斃了其中的15人;12月新疆喀什疏附縣民警在薩依巴格鄉進行入戶排查時,突遭多名暴徒投擲爆炸裝置並持砍刀襲擊,造成2名民警犧牲……這一係列的暴力恐怖事件的背後都有著一個同樣的身影:境外非政府組織。民政部的公開資料顯示,在我國登記注冊的外國商會有20家、涉外基金會24個、非公募基金會8個。可是,實際上境外在華的非政府組織至少在5000家以上,每年在華項目支出逾千萬元人民幣的組織數量眾多。無論從數量還是從資金規模和開展活動來看,境外非政府組織都不可忽視。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非政府組織管理體製已基本形成,但還存在著一些不足。
1、管理境外在華非政府組織法律體係不完善
目前我國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憲法》、《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各地自行製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範的重點僅是登記管理,對於民間組織的地位作用、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財務製度等都未涉及,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體係,和綱領性的基本法律。同時,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程度低,法律依據不配套,對於違法非法民間組織的處罰、涉外活動管理、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等難以實施。
2、雙重管理不能有效實現監管目的
非政府組織要想獲得合法登記,首先必須找到經國家授權的業務主管單位並獲得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其次要得到登記管理機關的批準,而這個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是經過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授權的“定職能、定機構、定編製”的正式機構,很多境外非政府組織因無法滿足這些條件而無緣在民政部門登記,不能成為“合法”的非政府組織,這帶來了監管上的困難。有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因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而進行工商注冊,成為商業法人,造成了在實踐中對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實行“不承認、不取締、不幹預”的三不政策。
3、監管職責不明確不能實現有效管理
上述三個條例規定原則性過強。如:非政府組織的日常活動包括哪些方麵;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動用什麼樣的監督管理措施;業務主管單位如何指導、監督這些組織依法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等等,都沒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回答。當前,境外非政府組織涉及許多非傳統安全領域,需要政府加強監管。部分境外非政府組織並非完全是因為公益性而進入中國的,“表麵淡化意識形態,實際上帶有一定的政治傾向性”。有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已經深入我國邊境地區開展社會調查,廣泛收集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信息,並以此在國際社會製造輿論,企圖影響和改變政府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