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風險研究(2 / 2)

3.經濟影響,基金投資限製多,投資收益低,基金保值增值難

為保證基金運行的安全性,我國政府采取嚴格限製基金投資營運,政府幹預性很強。但是,在政府的幹預下,基金投資營運處於低效率狀態。這不僅因為政府機構龐雜,責任分工模糊,也源於政府幹預下缺乏有效的動力機製和競爭機製。此外,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仍不完善,可選擇的金融工具比較少,市場運作的相應規章製度仍不規範,市場上存在的風險大且難以分散。這又決定我國應對基金投資工具以及投資比例嚴格限製。目前,我國基金投資較為分散,並且統籌程度不高,基金收益的不樂觀。這些對養老基金的長期平衡有很大的威脅,增加了今後基金的支付風險。

4.基金統籌層次不高,各地發展不平衡

我國《社會保險法》雖然明確規定養老保險製度是全國性製度,但是製度並未實現全國統籌,基金統籌層次不高,各地發展不均衡。據中國社科院發布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2》顯示,在32個統籌單位中(31個省加上新疆兵團),2011年城鎮職工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達到14個,基金缺口達767億元,其中遼寧和黑龍江的缺口均超過100億元,較於2010年17個省份收不抵支,基金缺口達679億元,省份雖然減少,但缺口卻增大了。但是,同時,在2011年有18個省份養老金有盈餘,盈餘為1957.07億元,其中廣東的結餘高達519億元。各地區發展不平衡。這不僅造成各地區畸輕畸重,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也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同時,基金有缺口的地區需要財政補貼,這樣也給國家財政帶來了一些壓力。

5.立法滯後,基金監管力度有待提升

養老保險基金是整個養老保險製度正常運行的核心,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支撐。但是,長久以來,我國相關立法都較為滯後。2011年7月1日起,我國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本法對基金相關立法比較概況,隻是規定了一些大的方向。此外,我國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仍不到位。這些部分原因是自身監管體係存在不足、相關立法最初的不完善、也是專業人員缺乏、政府的幹預程度過高、行政管理存在的種種弊端,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出現了基金擠占挪用以及嚴重流失。最終為基金的最終給付增加了風險。

針對這些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麵來解決:1.通過國家財政積極參與、擴大基金來源,做實個人賬戶等方式多渠道解決轉製成本問題。2.退休彈性退休政策,逐步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抑製退休等方式來增源節流。3.通過完善發展金融市場,確保基金安全營運,適當放鬆投資限製等增加投資收益,確保基金保值增值。4.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金社會化管理。5.加強立法規範,加強基金監管,培養專業人才,以保證製度可持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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