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財稅製度建設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會計與金融
作者:郭彥崢
【摘要】深化財稅體製改革作為新形勢下中國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突破口,將兼顧發展與轉型、公平與公正和政府與市場,今後的稅製改革將更加趨向中性,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關鍵詞】 財政製度,稅收製度,決定性
一、現行財稅體製的突出問題
財政預算管理製度的突出問題是:一是全麵性、規範性不夠。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障預算有待進一步規範。二是預算的公開性、透明度較差。三是預算管理偏重收入管理和當期管理,對支出管理、政策績效以及長期的動態管理重視不夠。由於預算平衡和控製重點放在年度收支平衡,預算執行出現“順周期”問題,不利於依法征稅和財政政策效果。預算管理偏重當期收入,導致對政府績效的評價出現偏差,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為了當期政績和收入,不惜過度舉債,甚至寅吃卯糧。
稅製結構變動的宗旨是稅製結構優化,其目的在於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而目前我國的稅製結構及其調整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稅製結構優化的目標,損失了效率又不利於公平”。
一方麵稅製結構的合理性仍有待進一步優化。分稅製改革後,我國逐步建立起以增值稅為代表的流轉稅類為主體稅種、以企業所得稅為代表的所得稅類為輔助稅種的稅製結構。它雖能夠有機結合流轉稅的剛性和所得稅的彈性,但流轉稅過高,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生產和消費負擔,不利於維護社會公平。
另一方麵納稅主體稅負承擔的公平性有待增加。我國目前各類企業之間存在稅收負擔不公平現象,國有企業稅負高於集體企業,集體企業稅負高於私營企業,私營企業稅負又高於個體戶,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
我國現行財政體製起源於1994年的分稅製改革。經過一係列有力的製度安排,我國初次建立了製度化、規範化的財政體製,為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長治久安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分稅製財政體製運行20年來,積累了不少矛盾和弊端,亟待進一步完善:
事權劃分不清晰,上下同構現象嚴重。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各級政府的事權劃分隻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劃分不夠明晰也不盡合理,地方政府擁有的事權幾乎全是中央政府事權的翻版,呈現出“上下對口、職責同構”的特征。
事權下放的情況比較突出,但沒有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財力。在目前垂直集權的行政體製下,上級政府可以隨意調整下級政府的支出責任。近幾年,中央不斷地對地方下放事權,但在事權下放的同時卻沒有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財力,導致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不匹配現象嚴重。
財權劃分不合理,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在財權劃分上,增值稅與所得稅的歸屬與地方政府關係密切。一些地方政府在這種利益導向下,利用土地、稅收優惠等政策招商引資,一味追求經濟增長,不利於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
二、財稅體製改革路徑
(一)提高預算製度效率、增加其透明度
改進預算管理製度,先要轉變理財觀念,從改進年度預算控製方式入手,準確把握“轉折點”:推進預算編製和審核重點由現在的收支平衡狀態向支出預算和政策轉變,隨之會相應出現。一是稅收任務的轉變。稅收將不再是預算確定的任務,而是預期目標,預算收入從約束性任務轉向預期性任務。二是預算執行的轉變。改變預算執行“順周期”的做法,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製,建立跨年度彌補超預算赤字機製,建立中長期重大事項科學論證機製。三是預算公開的轉變。預算公開將由現在的一般收支公開向政策公開轉變,讓公眾能更多了解預算。四是重大支出的轉變。清理規範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轉變財政預算安排脫離實際的做法,避免財政支出結構固化僵化,增強政府統籌安排財力的能力。五是轉移支付的轉變。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製,對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清理整合規範專向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嚴格控製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對保留專向進行甄別,屬地方事務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