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郵規定(2 / 3)

(十二)郵方交運郵件,應分別按接收航空通運局填製“寄收航空郵件總路單”。交運航空運輸的郵件總路單,應按以下規定填製:

1、交運直達航線各通航局的郵件,應按飛機卸交局分別填製總路單一式五份,一份交航站,一份由航站簽退,其餘三份隨郵件分別交承運人、接收局航方和郵方。

2、交運非直達航線(即聯運)各通航局的郵件,應按郵件到達終端班機卸交局分別填製總路單,總路單份數根據當地航站要求填寫,但交民航最多不超過六份。出口國際郵件交換站、互換局,對直接交給國際航線運送的國際郵件,應登列AV7國際航空郵件總路單,此項路單所需份數,應根據寄達局、海關和航郵雙方交接等需要確定。

(十三)為便於郵政內部各環節處理郵件,發寄局郵方應將交航空運輸的各類郵件分路單,按寄達通航局封成專套,在總路單上登記並隨總路單一起由航方交給寄達局郵方。

四、郵件的交接

(十四)對進出港郵件,航郵雙方按郵方指定的民航進出港班次逐班在機場交接。凡接收後的郵件由接收方負責裝卸作業。出港郵件,航郵雙方應在預定班機起飛前二小時內辦理完交接手續;進港郵件,航郵雙方應在班機到達後一個半小時內辦理完交接手續。

(十五)航郵雙方要憑總路單所登郵件數目,按特快專遞和普通郵件分別進行交接。出港郵件,航方在接收時,若郵件總路單所登郵件數目和實物不符,郵方應即查明原因並更改郵件總路單;進港郵件郵方在接收時,若郵件總路單所登郵件數目和實物不符,航方應在交接單上簽字並填寫事故簽證,交郵方處理後繕發驗單。

(十六)交接郵件主要檢查以下內容:每個郵袋的外部情況,袋身有無破損、水濕、油汙,袋身破損處有無人工縫補,袋口紮繩是否鬆動,繩子有無斷接頭,鉛誌字跡是否清楚和有無撬動痕跡,一切檢查無誤後,方可簽收。若發現郵袋不合規格,有可能內件短少或損毀等不正常情況,應按下列辦法處理。

1、郵方交給航方的,航方應當拒收。

2、航方交給郵方的,應立即會同開拆查驗內件(信件郵袋複稱重量),詳細批注郵件總路單和袋內清單,並由航方填寫事故簽證共同鑒證,郵方繕發驗單,如內件發生丟損,航方應即追查責任。

3、進口國際郵件,航郵雙方應會同海關按上述規定處理。

五、聯運郵件的運輸

(十七)經由兩條或兩條以上航線運送的郵件,各地航郵雙方應在保證郵運時限、質量及合理運輸的原則下,根據航方的航線、班期洽定郵件的運送路線,由發寄通航局郵方將該郵件直發寄達通航局,並由航方在中轉航站隨進口郵件一起送交當地郵方,由郵方重新處理後,再隨出口郵件一起交給航方。

六、責任與賠償

(十八)航方從郵件收運起到交付郵方止,承擔運輸責任。在此期間因航方責任發生郵件丟失、短少、汙染、損毀,航方應負責郵件的賠償。因航方原因積壓或變更郵方指定的航班和班期,致使郵件逾限並造成損失、引起索賠的,航方也應負延誤運輸責任並賠償。由於郵件包裝不妥、郵件性質發生變化而造成腐蝕、汙染行李、貨物時,郵方應負責賠償。

(十九)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航方不承擔責任:

1、不可抗力;

2、郵件本身性質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損毀;

3、郵袋及封口完整,鉛誌及紮繩無異狀而內件短少。

(二十)郵方要求航方賠償時,填具索賠單並隨附郵件總路單、事故簽證和證明郵件內容、價格的憑證。航方對郵方提出的賠償要求,應在90日內答複、處理。逾期不答複,即為航方接受賠償責任。

(二十一)如因航方原因遺失、短少、汙染、損毀、逾限按以下辦法賠償:

1、文件類特快專遞、郵政快件、信函、報紙、雜誌、印刷品按郵章賠償。

2、物品類特快專遞、郵政快件及包裹按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