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郵規定(1 / 3)

航空運郵規定

一、總則

(一)本規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貨物國內運輸規則》和郵電部有關規定,結合郵件運輸的具體情況和特點製定。它是各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航方)和各地郵電企業(以下簡稱郵方)在郵件運輸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定,航郵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嚴格執行。

(二)航郵雙方應堅持“用戶至上、信譽第一、保證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安全、迅速、準確、經濟地搞好郵件運輸工作。

(三)為適應郵件運輸具有全程全網、緊密銜接、時限要求較高的特點,航方根據郵政通信需要,優先提供有效的航班和噸位,郵件在發運順序上特快專遞優先於鮮活、急件貨物;普通郵件優先於普通貨物。

(四)郵政、民航各級管理和生產部門要切實重視郵件運輸工作。各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管理郵件運輸的各項事宜,各生產部門應設置相應的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管理和處理郵件。有關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由雙方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確定。堅決杜絕郵件失控和無人看管,防止人為的延誤和損毀。

(五)中國民用航空局所屬各航空運輸企業均應接受所在地郵政(電)局交運的國際、國內郵件。郵件包括:1、信件、印刷品、彙款通知、報刊等。2、每件不超過15千克的郵件包裹。3、國際郵件(函件及包件重量按國際萬國郵政公約的有關規定辦理)。郵件根據時限要求不同可分為:特快專遞、郵政快件、函件、包裹等。

二、郵件運輸的航班、班期和噸位的確定

(六)航方班期調整,應提早向郵方提供新的班期時刻表。郵方根據班期時刻表、郵件時限要求和正常情況下郵件量情況,提前30天與當地航方洽定國內運郵飛機的航班、班期和噸位。承運國際郵件的航班、班期和噸位,由郵方根據航方提供的航班班期情況統一安排發運計劃後並盡快通知航方。

(七)在郵方郵件運量大、流量流向相對穩定並在航方運力緊張的航線實行固定噸位運郵。其運郵的航班、班期和噸位,由當地航郵雙方通過協商洽定。固定噸位數量一經確定,應嚴格執行。每次班期調整時,航郵雙方原則上均應根據各自運力、運量增減情況,重新洽定固定噸位數量。在郵方郵件流量流向不穩定且航方運力不緊張的航線不實行固定噸位運郵。郵方根據當地正常情況下郵件量,事先通知航方預留噸位,確定的預留噸位航方原則上應予保證,如航方因運力緊張,不能按預留噸位承運時,郵方提出處理辦法,航方協助清運。

(八)航郵雙方一經確定好運郵航班、班期和固定噸位,航方應嚴格按照郵方指定的航班、班期和固定噸位發運郵件,不得隨意變更。確因天氣等其他客觀原因,無法按郵方指定的航班發運時,航方應盡早通知郵方,並盡快協商臨時變更郵件發運計劃並簽具記錄。因聯運或其他原因郵件量驟增而超過固定噸位或預留噸位時,郵方應提前二小時(國際郵件四小時)通知航方,雙方洽商增加噸位。若因郵件量下降,郵方亦應提前二小時(國際郵件四小時)通知航方。航方因故無法按固定噸位或預留噸位數量發運時,按先特快專遞後普通郵件(郵政快件、函件、包裹等)的次序發運。

三、交運郵件的規格和路單

(九)交運的郵件應一律用完好的郵袋封裝,不得散件交運。對運往同一通航地點的同類小型郵件袋,為計費和雙方交接方便應按特快專遞和普通郵件二大類實行彙封總袋交運。彙封總袋每袋不超過30千克。郵袋袋牌字跡要清楚易認,繩扣要捆紮緊,鉛誌完好,袋身無破裂、水濕、油汙及拆動痕跡。

(十)郵件袋牌除按規定填寫寄達局名外還應標明寄達航空通運局名。

(十一)為保障航方飛行安全,郵方必須對收寄郵件進行嚴格檢查。郵方不得收寄屬於國家、航方禁運、限運的物品或危險品。各類郵件在裝機前,由航方實施安全技術檢查,郵方支付適當費用,收費標準由民航局、郵電部協商確定。航方規定禁運物品及危險品的品名表,如有修改或補充,應由中國民航局通告郵電部,由郵電部轉告各地郵政部門。航方對郵方交運的郵件認為與有關規定要求不符或有疑問時,郵方應予積極配合處理,必要時航方可請郵方開袋檢驗。由此引起遲運航方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