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貨物國內運輸總條件(2 / 3)

(五)骨灰。1.骨灰應當裝在封閉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內,外加木盒,最外層用布包裝。2.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六)靈柩。1.托運人應當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入殮證明及有關部門(公安、衛生檢疫等)出具的準運證明辦理靈柩托運手續,並預先訂妥航班、日期。2.屍體應無傳染性。3.屍體應經過防腐處理,並在防腐期限以內。4.屍體應以鐵質棺材或木製棺材為內包裝,外加鐵皮箱和便於裝卸的環扣。棺內敷設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應當釘牢、焊封,無漏縫,確保氣味及液體不致外漏。

(七)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遵守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的管理規定。

(八)鮮活易腐物品。1.托運人托運鮮活易腐物品,應當提供最長允許運輸時限和儲運注意事項,按約定時間送到機場辦理托運手續。除另有約定外,鮮活易腐物品的運輸時限應不少於24小時(從預定航班的預計起飛時間前2小時算起)。2.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3.政府規定需要進行檢疫的鮮活易腐物品,托運人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證明。4.包裝要適合鮮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損壞和汙染飛機、設備及其它物品。5.需要特殊照料的鮮活易腐物品應由托運人提供必要的設施,必要時由托運人派人押運。6.鮮活易腐物品在運輸、倉儲過程中,承運人因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

(九)貴重物品。1.貴重物品包括:黃金、白金、銥、銠、鈀等稀貴金屬及其製品;各類寶石、玉器、鑽石、珍珠及其製品;珍貴文物(包括書、畫、古玩等);現鈔、有價證券以及毛重每千克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物品。2.貴重物品應當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包裝,外加“#”字型金屬包裝帶,接縫處必須有封誌。3.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十)槍械、彈藥。1.槍支、警械(簡稱槍械)是特種管製物品,彈藥是特種管製的危險物品。2.托運人托運各類槍械、彈藥必須提供出發地或目的地縣、市公安局核發的準運證或國家主管部委出具的許可證明。3.槍械、彈藥的包裝必須堅固、嚴密、有封誌。槍械和彈藥應分開包裝。4.托運人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十一)押運貨物。1.押運貨物的包裝應符合承運人的貨物包裝要求。2.押運貨物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3.押運員應當履行承運人對押運貨物的要求並對貨物的安全運輸負責。押運員的職責是:a.負責貨物在地麵停留時的照料和在地麵運輸時的護送工作;b.指導押運貨物的裝卸工作;c.負責在飛行途中或過站時對押運貨物的照料;d.遇飛行不正常、貨物發生損壞或其它事故時,決定貨物的處理。4.押運員應當購買客票和辦理乘機手續。5.承運人應當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6.押運貨物外包裝上應貼掛“押運貨物”標簽。7.航空貨運單“儲運注意事項”欄內應注明“押運貨物”字樣並寫明航班號和日期。

(十二)除本條(一)至(十一)款規定外,包有特種貨物的包裝還應符合承運人的其它規定。

(十三)托運人應按照承運人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托運特種貨物。

第五章 貨物聲明價值與保險

第十二條 貨物聲明價值。

(一)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千克價值超過人民幣20元,可以辦理貨物聲明價值。辦理聲明價值時,托運人需在航空貨運單“聲明價值”欄內注明聲明的金額。無聲明價值的貨物由托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

(二)辦理了聲明價值的貨物,托運人按規定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

(三)除另有約定外,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四)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貨物運出前托運人要求變更聲明價值,按貨物退運處理,重新填開航空貨運單,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五)已經開始運輸的貨物,托運人不得變更聲明價值。

第十三條 托運人可以投保航空貨物運輸險。

第六章 航空貨運單

第十四條 航空貨運單一式八聯,其中正本三聯,副本五聯,由托運人和承運人簽字或蓋章。正本的第一聯交承運人,第二聯交收貨人,第三聯交托運人。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航空貨運單應由托運人填開。如承運人依據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托運書填開航空貨運單並經托運人簽字,則該航空貨運單視為代托運人填開。托運人應對航空貨運單上所填各項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貨物說明不真實或不準確而給承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托運人負責。

(二)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不能填開同一份航空貨運單。

(三)一份航空貨運單隻能有一個托運人和一個收貨人。

(四)航空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航空貨運單無效。

第七章 運價、運費和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運價。

(一)運價是指始發站機場至目的站機場之間的貨物航空運輸價格。

(二)除另有約定外,特種貨物運價按普通貨物運價的150%計算。

第十六條 運費和其它費用。

(一)運費是指依據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和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不包括機場與市區、同一城市兩個機場之間的地麵運輸費及其它費用。

(二)其它費用是指除運費以外,承運人依據規定收取的地麵運輸費、保管費及退運手續費等項費用。

(三)每一份航空貨運單的最低運費為人民幣30元。

第十七條 運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

(一)運費和其它費用以人民幣支付,結算單位為“元”,精確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者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發生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目的地的與運輸有關的費用由收貨人在提取貨物前付清。

(二)托運人除應支付必須支付的費用外,還應保證支付因收貨人原因可能使承運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損失。承運人有權扣押未付清上述費用的貨物,並可以對貨物做出拍賣處理,用部分或全部拍賣收入支付上述費用,但是,此種拍賣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責任。

(三)無論貨物是否損失或是否運抵運輸契約指定的目的地,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支付承運人因承運該票貨物而產生的所有費用。

(四)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時,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或拒絕交付貨物。

第十八條 運價和其它費用的調整。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按填開航空貨運單當日承運人公布的有效運價支付運費。航空貨運單填開後,運價或其它費用發生調整,原運價或其它費用不做調整。

第八章 貨物運送

第十九條 急件貨物和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

(一)急件貨物,承運人應按與托運人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出。

(二)限定時間運輸的貨物,承運人應在與托運人約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抵目的站。

第二十條 根據貨物性質,承運人按照下列順序發運:

(一)搶險、救災、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運的物品;

(二)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運的貨物;

(三)有時限、貴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中轉聯程貨物;

(五)一般貨物按照收運的先後順序發運。

第二十一條 運輸路線。

(一)承運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則選擇貨物運輸路線,但不承擔用特定的飛機或經過特定的一條或幾條航線進行運輸,或者用特定的航班在任何一個地方銜接貨物續運的義務。

(二)由於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變更、推遲、提前或終止全部或部分貨物運輸。

(三)為了盡早將貨物運達目的站,必要時承運人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貨物轉交其它承運人或采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部分貨物至目的站。

第二十二條 終止運輸。

(一)在運輸過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確認某票貨物屬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禁止運輸的,承運人有權終止該票貨物的運輸,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由托運人負責。

(二)由於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因包裝不良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承運人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做出相應處理。

第九章 變更運輸

第二十三條 自願變更。

(一)自願變更是指由於托運人的原因,或者由於托運人的原因致使承運人改變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自願變更僅適用於一份航空貨運單上列明的全部貨物。

(二)托運人要求變更運輸時,應出示航空貨運單托運人聯、托運人出具的書麵要求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自願變更應符合本條件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承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則,承運人不予辦理。

(三)變更內容:1.始發站退運;2.中途站停運;3.變更目的站;4.變更收貨人(變更後的收貨人即為貨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5.將貨物運回始發站。

(四)如果承運人認為無法執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應立即通知托運人。

(五)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變更權給承運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支付承運人在履行托運人的變更要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

(六)自貨物托運後至收貨人提取貨物前,托運人可以對貨物行使變更權。

第二十四條 非自願變更。

(一)非自願變更是指由於不可抗力或承運人原因產生的貨物運輸變更。發生非自願變更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