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貨物國內運輸總條件(1 / 3)

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貨物國內運輸總條件

第一章 定義

第一條 本條件中下列定義,除具體條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一)“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或將要用飛機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二)“國內運輸”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三)“國航”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簡稱。

(四)“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麵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五)“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製的,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所訂立合同的初步證據。

(六)“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的一件或多件貨物。

(七)“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航空貨運單或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從事承運貨物或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它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八)“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九)“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並在航空貨運單上署名的人。

(十)“收貨人”是指航空貨運單上收貨人欄內所列名稱的人。

(十一)“聲明價值”是指托運人向承運人特別聲明的其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

(十二)“聲明價值附加費”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時按規定向承運人支付的專項費用。

(十三)“有效身份證件”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或提取貨物時必須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士兵證、文職軍人證、戶口簿、機動車駕駛證等。

(十四)“日”是指日曆日,一周包括七日。

(十五)“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儲存、保管、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十六)“押運貨物”是指根據貨物的性質,由托運人派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專門照料、監護的貨物。

(十七)“集裝設備”是指在飛機上使用的裝載貨物、郵件和行李的專用設備,包括各種類型的集裝板、集裝箱及其附屬設備。

(十八)“變更運輸”是指托運人或承運人對已托運的貨物,改變其運輸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十九)“貨物運輸事故記錄”是指由承運人出具並經收貨人認可的,證明貨物異常狀況的文件。

(二十)“輕泡貨物”是指每千克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貨物。

(二十一)“損失”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或在承運人提供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它服務時發生的貨物丟失、損壞、短少、變質、汙染等。

(二十二)“包機人”是指與承運人簽定包機運輸合同,並根據該合同包用承運人的飛機運送貨物的人。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除本條(二)、(三)、(四)、(五)、(六)款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國航承運並取酬的貨物國內運輸。

(二)除免費運輸條件、合同、航空貨運單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亦適用於免費運輸。

(三)根據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合同和航空貨運單的條款中所涉及的範圍。

(四)在本條件中如果含有與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相違背的條款,以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為準,其餘條款仍然有效。

(五)除另有約定外,在國航的貨物運輸規定中如果含有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六)本條件不適用於航空郵件運輸。

第三章 貨物托運

第三條 一般要求。

(一)托運人托運貨物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運人關於貨物包裝、運輸的相關規定。必要時,托運人應提供與托運貨物有關的文件,並對其提供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托運人托運貨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運輸的貨物;2.貨物的包裝應適合航空運輸的要求;3.托運政府限製運輸以及需要向公安、檢疫等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4.貨物不致危害飛機、人員、財產的安全,不致煩擾旅客。

(三)除另有約定外,國航不承運聲明價值超過規定限額的貨物。

(四)運輸條件不同或性質相互抵觸的貨物,托運人應分別辦理托運手續。

第四條 貨物包裝。

(一)托運人應當保證所托運貨物的包裝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汙染飛機、設備或其它物品。

(二)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重量及運輸環境,采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包裝措施。嚴禁使用草袋包裝和草繩捆紮。

(三)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危險物品、政府禁止運輸和限製運輸物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五條 貨物標記、標簽。

(一)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的外包裝上標明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電話號碼等運輸標記。

(二)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航空運輸指示標簽。

(三)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拴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簽。

(四)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的殘舊標記和標簽。

第六條 貨物計重。

(一)貨物的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千克。重量不足1千克的尾數四舍五入。

(二)貴重物品的重量按實際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0.1千克。

(三)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計算。

第七條 貨物重量、尺寸。

(一)托運人托運的每件貨物的重量一般不超過80千克,包裝尺寸一般不超過40厘米×0厘米×100厘米。超過此重量和尺寸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航線機型及始發站、中轉站和目的站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二)每件貨物包裝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於40厘米。

第八條 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

(一)托運人違反國家法律、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運人的有關規定托運貨物,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後果。

(二)托運人托運的貨物與航空貨運單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貨物中夾帶危險物品或政府禁止運輸或限製運輸的物品,承運人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始發站停止發運,運費不退,通知托運人。

2.在中轉站停止運送,運費不退,通知托運人,並按照實際運送航段另核收運費。

3.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運費。

4.必要時承運人可報請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5.在本款情況下產生的後果,按照本條第一款辦理。

(三)由於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承運人或第三人的損失,收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托運人使用承運人的集裝設備裝貨時,應遵守承運人的規定。對不按規定裝載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貨物檢查。

(一)托運的貨物都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托運人要求24小時內運出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通過安檢儀器檢測。

(二)承運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開箱檢查托運的貨物及相關的文件資料,但不承擔必須檢查的義務。

第四章 特種貨物

第十條 特種貨物種類。特種貨物包括急件、生物製品、植物和植物產品、活體動物、骨灰、靈柩、危險物品、鮮活易腐物品、貴重物品、槍械、彈藥、押運貨物等。

第十一條 收運規定。特種貨物運輸,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的規定外,應同時遵守下列相應的規定:

(一)急件貨物。1.托運人要求急運的貨物,經承運人同意,可以辦理急件運輸,並按規定支付運費。2.托運人托運急件貨物應預先訂妥航班、日期。

(二)生物製品。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特殊批準,承運人不承運對人體、動植物有害的菌種、帶菌培養基等生物製品。凡經人工製造、提煉,進行無菌處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製品,托運人應提供無菌、無毒證明。

(三)植物和植物產品。托運人托運植物和植物產品,應提供當地縣級(含)以上的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

(四)活體動物。1.活體動物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托運人應提供當地縣級(含)以上動植物檢疫部門出具的免疫注射證明和“動物檢疫證書”。屬於國家保護的動物,還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屬於市場管理範圍的動物,要有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2.托運人應當預先訂妥航班、日期。3.托運人應填寫“活體動物運輸托運證明書”。4.需專門護理和喂養或者批量大的活體動物,托運人應當派人押運。5.活體動物的包裝,既要便於裝卸又要適合動物特性和航空運輸的要求,能防止動物破壞、逃逸和接觸外界,保證通風,防止動物窒息。包裝底部應有防止糞便外溢的設施。6.外包裝上應當標明照料和運輸的注意事項。7.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機場托運和提取活體動物,並負責動物運輸前和到達後的保管。8.有特殊要求的活體動物運輸,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注意事項或在現場指導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