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關關於海運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上海港集裝箱貨物國際轉運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對國際轉運集裝箱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轉運集裝箱”係指由境外啟運,經上海港換裝國際航行船舶後,繼續運往第三國或地區指運口岸的集裝箱及貨物。
第三條 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企業,應當向海關負責,並具備下列條件。
船公司具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運輸國際集裝箱業務資格,並遵守中國的法律規定,提交或委托船舶代理提供正確、清晰、完整的單列的國際轉運艙單;集裝箱裝卸公司(即場地經理人,下同)具有專門堆放並置明顯標誌的國際轉運集裝箱的場地,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管理製度和專門帳冊,並具備計算機管理能力。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具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代理中外籍船舶資格,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管理製度。
第四條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應向主管海關提交申請書,並提交國際船舶代理公司與集裝箱裝卸公司的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協議書。
第五條 申請向海關辦理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國際船舶代理公司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代理中外籍船舶業務的文件副本。
二、主管國際轉運業務的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和聯係方式。
三、國際轉運業務管理製度。
四、國際轉運業務專用印章和專職人員印章樣式。
五、海關認可的保函。
第六條 申請向海關辦理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的集裝箱裝卸公司,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集裝箱裝卸公司轉運場地平麵圖。
二、主管國際轉運業務的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和聯係方式。
三、國際轉運業務管理製度。
四、進、出轉運場地的帳冊樣本。
五、海關認可的保函。
第七條 經海關核準,企業方可以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務。
第八條 船舶承運人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代理人在辦理國際轉運集裝箱進境手續時,應當向海關交驗按指運港分列的蓋有“國際轉運”字樣的進口艙單,辦理轉運申報手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國際轉運集裝箱出境手續時,應遞交《外國貨物轉運準單》一式二份,並隨附有關的核銷清單、國際轉運集裝箱艙單及驗放單各一份。出境地場地經理人應驗憑海關簽發的驗放單及國際轉運集裝箱艙單進行發運裝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