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第三章 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報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第四章 控製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製措施:
(一)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製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製傳播措施;
(三)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四)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汙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傳染病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製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六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