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今日(1775年)所行的個人的貢稅,每年課於稱為選舉區的二十個課稅區的,計達四千零十萬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蘇。各州負擔這稅額的比例,年有變動,都取決於樞密院所收到關於各州收獲豐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增減它們各別納稅能力的情況的報告。每個課稅區,區分為若幹選舉地域,全課稅區所分擔的上述比例的總稅額,分配於這各選舉地域;各選舉地域分擔的總額,亦是同樣按照樞密院所收到關於它們各別納稅能力的報告,而年有不同。照此看來,樞密院立意雖然盡善,但要想以相當正確比例,決定當年度某州、某區、某地域的實際納稅能力,卻似乎是不可能的。無知與誤報,一定要多少使大公至正的樞密院,錯下判斷。一個教區對全選舉地域課稅額所應分擔的比例,每個人對所屬教區課稅額所應分擔的比例,也是依必然有的不同惰況,而逐年不同。這各種情況,在前一場合,是由選舉地域的收稅員判定;在後一場合,是由教區的收稅員判定,這兩者,都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受州長的指導及影響。據說,此等收稅員,往往對於那些情況,錯下評判,不但是由於無知和誤報,而且是由於黨同伐異,乃至個人私怨。任何納稅者,在稅額未評定以前,不能確知他要納稅多少,那是顯明的;他甚至在稅額既經評定以後,亦還不能確切知道。假若一個應該免稅的人,被課有稅,或一個人所稅超過了他應稅的比例,他們雖然都必須暫時付出稅額,但他們如果訴說不平,並證實了不平的理由,那麼,為了補償他們,翌年全教區便當追征一個附額。假若納稅者破產,或者全無支付能力,其應納的稅,必須由收稅員墊付,而為補償收稅員,翌年全教區亦當追征一個附額。假若收稅員自身破產了,選出他的教區,就必須對選舉地域的總收稅員負責那個收稅員的行動。但是,控訴一全教區,在總收稅員自屬麻煩;所以,他往往先任意選定那區中最富的納稅者五、六人,叫他們補償那收稅員無力支付的損失,而以後再向全教區追征以補償他們。這種追征稅,總是那特定年度貢稅以外另收的數額。
當一種稅加在特定商業部門的利潤上時,商人們都會留意,使上市的貨物量,不至過多超過他們能賣得足夠償還所墊付的稅的價格的數量。他們有的由營業上撤回一部分資本,使市場上的供給,較前減少。價格國貨少騰漲起來,那種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在消費者身上了。但是,當一種稅課在農業資本利潤上時,農人如由那種用途撤回一部分資本,一定沒有利益可言。各農民占有一定量土地,對那土地支付地租。要求這土地耕作適宜,一定額資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這必要的資本撤回一部分,他不會更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賦稅。為要付稅,他的利益,決不是在於減少農作物產量,也決不是在於減少市上農作物供給量。因此,這種稅決不會使他抬高其產物的價格,把稅轉嫁於消費者,以取償所付的稅。不過,農民也如一切其他營業者一樣,須得有合理的利潤,否則他就會放棄他這種職業。在他有了這種負擔以後,他隻有對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潤。他必須輸納的賦稅愈多,他能夠提供的地租就愈少。設若這種稅,課在租約未滿期以前,那就無疑會使農民陷於困難,甚或陷於破產。可是,當租約滿期續可時,這賦稅就一定要轉嫁於地主。
在施行個人貢稅的各國,農民所納的稅,通常是與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資本成比例。因此之故,他常怕保有良馬良牛,而竭盡所能用那些最惡劣、最無價值的農具耕作。他一般是不信任估稅員的公正,恐其強納重稅,總裝作貧困,以示無力付納。采用這可憐策術的,大概沒有好好考慮他自己的利益吧。他由減少生產物所損失的,說不定比他減少賦稅所節約的還多呢。這種惡劣耕作的結果,市場上的供給,無疑要少一些,但由此惹起的些微的價格的開漲,恐怕就連賠償他減少生產物的損失還嫌不夠,哪能使他支付更多的地租給地主呢。這種耕作的退化,公家、農民、他主,都會多少蒙其不利。至於個人的貢稅,在許多方麵,都傾向於妨害耕作,從而涸竭富裕國家的財富源泉,我們在本書第三篇,已經陳述過了。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島,有所謂人頭稅,即對每個黑奴逐年所課的稅。恰當地說,這稅就是加在農業資本利潤上的一種賦稅。因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農民兼地主,所以這種稅的最後支付,就由他們以地主的資格負擔了。
對於農業使用的農奴,每人課以若幹的稅,往昔全歐洲似乎都曾行過,迄今俄羅斯帝國仍有這種稅。也許是因為這個緣故吧,人們對於各種人頭稅,常視為奴隸的表征。但是,對於納稅者,一切的稅,不獨不是奴隸的表征,而且是自由的表征。一個人納稅了,雖然表示他是隸屬於政府,但他既有若幹納稅的財產,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財產了。加在奴隸身上的人頭稅,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頭稅,是截然兩樣的。後者是由被稅人自行支付,前者則是由其他不同階級的人支付。後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數場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於前者,在若幹方麵,雖是不公平的,因為不同的奴隸,有不同的價值,但無論就哪方麵說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隸人數,就確然知道他應當納稅幾多。不過,這種不同的稅,因為使用同一名稱,所以常被人視為同一性質。
荷蘭對於男女仆役所課的稅,不是加在資本上的,而是加在開支上的,因此,就有類似加在消費品上的一種消費稅。英國最近對於每個男仆課稅二十一先令,與荷蘭的仆役稅相同。此稅的負擔,以中等階級為最重。每年收入百鎊者,或要雇用一個男仆;每年收入萬鎊者,卻不會雇用五十個男仆。至於貧民,那是不會受影響的。
課在特定營業上的資本的利潤稅,決不會影響貨幣利息。一個人放債,絕不會對資本用於有稅用途的人,收取低於向資本用於無稅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國政府,如企圖按相當正確的比例,對各種用途的資本的收入,一律課稅,那在許多場合,這稅就會落在貨幣利息上。法蘭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稅,與英格蘭所謂土地稅相同,同樣以土地、房屋及資本的收入為對象。就其對資本所課的稅,雖不怎樣嚴峻,但與英格蘭土地稅課在資本方麵的比較,卻要正確多了。在許多場合,它完全落在貨幣利息上麵。在法蘭西,人們往往把錢投資於所謂年金契約,這就是一種永久年金,債務者若能償還原借金額,即可隨時償卻,但債權者卻除了特殊場合,不許請求償卻。這種二十取一的稅,雖對這一切年金課征,但似乎沒有提高這年金率。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附錄
加在土地、房屋、財富上的資本價值的稅
當財產為同一個人所擁有時,對於這財產所課的稅,無論如何恒久,其用意決不是減少或取去其財產的任何部分的資本價值,而隻是取去該財產的收入的一部分。但當財產易主,由死者轉到生者或由一個生者轉到另一個生者時,就往往對這財產課以這種性質的稅,使得必然要取去資本價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傳給生者的一切財產,以及由生者過渡到另一個生者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其轉移在性質上,總是公開的,彰明昭著的,長久隱瞞不得,所以公家對於這種對象。是可以直接征稅的。至於生者彼此間在借貸關係上發生的資本或動產的轉移,卻常是秘密的,並老是能保守秘密。對於這秘密轉移,直接征稅,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兩種間接方法:第一,規定債務契券,必須寫在曾付一定額印花稅的用紙或羊皮紙上,否則不發生效力;第二,規定此類相互接受行為,必須在一個公開或秘密的簿冊上登記,並征收一定的注冊稅,否則同樣不發生效力。對於容易直接課稅的財產轉移,即對各種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有關證件,及對不動產由一生者轉移給另一生者的有關證件,也常常征上述印花稅和注冊稅。
羅馬古代由奧古斯塔斯設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即對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所課的稅。關於此稅,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詳明的記述。據他所說,這種稅,雖課於因死亡而發生的一切繼承、遺贈和贈與行為,但受惠者如是最親的親屬或貧者,則概予豁免。
荷蘭對於繼承所課的稅,與此為同一種類。凡套係繼承,則依親疏的程度,對其繼承的全部價值,課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稅。遺贈旁係,亦同此稅法。夫妻遺贈,不論夫贈給妻或妻贈給夫,都取稅十五分之一。直係繼承,後輩傳與長輩的悲慘繼承,則僅稅二十分之一。直接繼承,如是長輩傳與後輩的繼承,通例無稅。父親之死,對其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會大大減少其收入。父親死了,他的勞動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職,或某些終身年金,都要損失去的,設更由課稅取去其一部分遺產,而加重這損失,那就未免近於殘酷和壓迫。但對於羅馬法所謂解放過了的子女,蘇格蘭法上所謂分過家了的子女,即已經分有財產,成有家室,不仰仗父親,而另有獨立財源的子女,情況則或有不同。父親的財產留下一分,他們的財產就會實際增加一分。所以,對這財產所課的繼承稅,不至比一切其他類似的稅,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遺給生者和生者讓給生者的土地轉移,通通有稅。在往昔,歐洲各國且現此為其國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繼承人,在繼承采邑時,必須付一定稅額,大概為一年的地租。假若繼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歸國王,國王除扶養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婦應得的部分的亡夫遺產(如果這采地有應享遺產的寡婦)外,沒有任何負擔。繼承人達成年時,他還得對國王支付一種交代稅,此稅大概也等於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論,未成年如為長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產上的一切債項,而恢複其家族已往的繁榮;但在當時,不能有此結果。那時普通的結果,不是債務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蕪。
根據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領主同意,不能逕行讓渡,領主對於這同意,大抵要索取一筆金錢。其初,這筆錢額是隨意指定的,以後,許多國家都把這規定為土地價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國家,其他封建慣例雖然大部分廢止了,但對於這土地讓渡稅,卻依然存續著,而為其君主收入的一個極大來源。在伯爾尼聯邦,此種稅率極高;土地為貴族保有的,占其價格六分之一,為平民保有的,占其價格十分之一。在盧塞恩聯邦,土地變賣稅,隻限於一定地區,並不普遍。但是,一個人如為轉居異地而變賣土地,則對賣價抽稅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許多國家,有的則對一切土地的變賣課稅,有的則對依一定保地條件而保有的土地的變賣課稅,這些稅都或多或少構成其君主的一項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稅形式或注冊稅形式,間接對之課稅,而此等稅,也可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
英國的印花稅,不是按照轉移的財產的價值(最高金額的借據,隻須貼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據的性質,高下其稅額。最重的印花稅,為每張紙或羊皮紙貼六鎊印花。此種高稅,大抵以國王敕許證書及某些法律手續為對象,不管轉移物的價值是多少。英國對幹契約或文件的注冊,毫無所稅,有之,不過管理此冊據官吏的手續費罷了。即此手續費,亦很少超過對該管理者的勞動的合理報酬的數額。至於君主,沒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蘭,印花稅和注冊稅同時並行。此等稅的征收,在若幹場合,係按照轉移財產的價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場合,又沒有按照此種比例。一切遺囑,都需用印花紙書寫,該紙的價格,與所處理的財產成比例,因此,印花紙的種類,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張,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鎊十先令)一張的。假若所用印花紙,其價格低於其應用印花紙的價格,繼承財產就全部沒收。這項稅是對繼承所課的其他稅以外的稅。除彙票及其他若幹商用票據外,所有一切票據、借據等,都應完納印花稅。但此稅不依轉移物價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變賣,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據,都須注冊,而在注冊時,並對國家納變賣品或抵押品價格百分之二點五的稅。載重二百噸以上之船舶,不問其有無甲板,變賣時也要完納此稅。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依法庭命令而變賣的動產,亦同樣繳納印花稅百分之二點五。
法蘭西亦是印花稅注冊稅同時並行。前者視為國內消費稅的一部分。實施此稅的各州,例由國內消費稅征收人員征收。後者則視為國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由印花及注冊課稅的方法,雖同為很晚近的發明物,但不及一百年之間,印花稅已幾乎遍行於歐洲了,注冊稅也非常普遍。一個政府,向其他政府學習技術,其最快學會的,無過於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錢的技術。
對財產由死者轉移到生者所課的稅,最終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財產者的身上。對土地變賣所課的稅,卻完全要落在賣者身上。賣者的變賣土地,往往是迫於非賣不可,所以必須接受他所能得到的價格。至於買者,則沒有非買不可的需要,所以,他隻肯出他所願出的價格。他把土地所費的價格和賦稅,放在一處劃算:必須付出的賦稅愈多,他願意出的價格就愈少。因此,這種稅,常是由那些經濟困難的人負擔,所以一定是殘酷的、難堪的。對變賣新房屋所課的稅,在不賣地皮的場合,大抵是出自買者方麵,因為建築家普遍總得獲取利潤,沒有利潤,他一定會放棄這種職業。如果稅由他墊支了,買者大抵總得償還他。對變賣房屋所課的稅,一般由賣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相同。他賣,大概是因為有賣的必要或因為賣了於他方便些。每年出賣的新房屋數,多少是受需要的支配;那需要如對建築家不能提供利潤,他就不會繼續建築。至於每年出賣的舊房屋數,卻是受偶發事故的支配,這些事故,大抵於需要無何等關係。一個商業城市上如有兩三件大破產事故發生,就有許多房屋要出賣,並且都會以能夠得到的價格出賣。對變賣地皮所課的稅,亦由賣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同。借貸字據契約的印花稅及注冊稅,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實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訴訟事件所課的印花稅及注冊稅,由訴訟者負擔。無論就原告或被告說,這稅都不免減少爭訟對象的資本價值。為爭得某財產所費愈多,到手後的純價值一定愈少。
各種財產轉移稅,如果會減少那財產的資本價值,必會減少那用以維待生產性勞動的資源。人民的資本,總隻用以維待生產性勞動者,君主的收入,則多半是用以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這種稅,既是犧牲人民的資本來增益國君收入,所以多少總是不經濟的。
況且,這種稅的征收,即使按照轉移物的價值的比例,還是不公平的。因為相等價值的財產未必都作同一次數的轉移。至於不按照價值的比例征收,象大部分印花稅及注冊稅,那就更要不平等了。不過,此稅在任何場合,都是明顯確定的,而不是任意決定的。雖有時不免加在非常無力負擔的人身上,但支付的期間,大概總是便於納稅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他大抵總有錢來付稅。此外,此稅的征收,用費極少。除納稅本身的無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納稅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蘭西,人們對印花稅不曾有什麼怨言,但對所稱為注冊稅,卻怨言四起。它使租稅包收人手下的人員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機會,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定的。反對法國現行財政製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這種注冊稅弊害為主題。不過,不確定一點,似乎還不是這種說的內在性質。如果這一般的不平,確有理由,那弊害倒寧可說是生於課稅敕令或法規用語有欠精確和明了,而不是生於此稅的性質。
抵押契據以及一切不動產權利的注冊,因其給予債權者及買入者雙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極有利於大眾。至於其他大部分契據的注冊,既對大眾無何等利益,又往往對個人不便,甚且危險。一般認為應保守秘密的股據,絕不應存在。個人的信用的安全,不應當信賴下級稅交的正直與良心那樣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冊手續費成了君主收入源泉的場合,則應注冊的契據固須注冊,不應注冊的契據亦須注冊,於是通常無限製地增設注冊機關。法國有種種秘密的注冊簿。這種弊害,雖或不是此稅的必然結果,但我們總得承認,那是此稅非常自然的結果。
英格蘭課加在紙牌、骰子、新聞紙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等的印花稅,恰當地說來,都是消費稅;這些稅最後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費這些物品的人負擔。麥酒、葡萄酒及火酒零賣執照所課的稅,雖原要加在這些零賣者的利潤上,但結果同樣由消費者負擔。象這類稅,雖然也是稱為印花稅,雖然和上述財產轉移印花稅一樣,由同一收稅人員用同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質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資源擔負。
第三項勞動工資稅
我們曾在本書第一篇努力說明過;低級勞動者的工資,到處都受兩種不同情況的支配,即勞動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勞動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減呢,還是減退呢,換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減呢,還是減退呢,這支配勞動者的生活資料,並決定那種生活資料是豐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麼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決定必須付給勞動者若幹貨幣,使得他們每年能購買這豐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資料。當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沒有變動時,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的唯一結果,就是把工資數目提高到稍稍超過這稅額以上。比如,假定有一個特定地方,那裏的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使勞動普通工資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對工資所課的稅,為五分取~,即每鎊取四先令。假若勞動需要及食物價格保持原狀,勞動者仍必須在那個地方獲得那每周十先令所能購得的生活資料,換言之,必須在付過了工資稅之後,還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資。但是,為要使課稅後,還讓勞動者有這個工資額,那麼,這地方的勞動價格,就得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這就是說,為要使他能夠支付五分取一之稅,他的工資就必須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論工資稅率如何,在一切場合,工資不但會按照稅率的比例增高,而且還會按照這稅率的比例高些微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稅率如為十分取一,勞動工資不久就會升漲八分之一,而不隻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