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分析
在討論各特殊賦稅之前,須列舉關於一股賦稅的四種原則,作為前提。這四種原則如下。
一、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用一樣。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幹這種原則是尊重還是忽視。必須注意,任何賦稅,如果結果僅由地租、利潤、工資三者之一負擔,其他二者不受影響,那必然是不平等的。關於這種不平等,我們就這樣提一次,不擬多講,以後,我們隻討論由於某特種賦稅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種不平等。
二、各國民應當完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完納的日期,完納的方法,完納的額數,都應當讓一切納稅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個納稅人,就多少不免為稅吏的權力所左右;稅吏會借端加重賦稅,或者利用加重賦稅的恐嚇,勒索贈物或賄賂。賦稅如不確定,那怕是不專橫不腐化的稅吏,也會由此變成專橫與腐化;何況他們這類人本來就是不得人心的。據一切國家的經驗,我們相信,賦稅雖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賦稅稍不確定,其害民實大。確定人民應納的稅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三、各種賦稅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方法,須予納稅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稅和地租稅,應在普通繳納房租、地租的同一個時期征收,因為這時期對納稅者最為便利,或者說,他在這時期最容易拿出錢來。至於對奢侈品一類的消費物品的賦稅,最終是要出在消費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對他極其便利。當他購物時,繳納少許。每購一次,繳納一次。購與不購,是他的自由;如他因這種稅的征收而感到何等大的困難,那隻有責備自己。
四、一切賦稅的征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盡可能等幹國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多於國家所收入的,那是由於以下四種弊端。第一,征收賦稅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稅收作為薪俸,而且在正說以外,苛索人民,增加人民負擔。第二,它可能妨礙了人民的勤勞,使人民對那些會給許多人提供生計和職業的事業裹足不前,並使本來可利用以舉辦上述事業的基金,由於要繳納稅款而縮減乃至於消滅。第三,對於不幸的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懲罰辦法,往往會傾其家產,因而社會便失去由使用這部分資本所能獲得的利益。不適當的賦稅,實為逃稅的大誘因。但逃稅的懲罰,又勢必隨這誘因的加強而相應地加重。這樣的法律,始則造成逃稅的誘因,繼複用嚴刑以征逃稅,並常常按照誘惑的大小,而定刑罰的輕重,設阱陷民,完全違反普通正義原則。第四,稅吏頻繁的訪問及可厭的稽查,常使納稅者遭受極不必要的麻煩、困惱與壓迫。這種煩擾嚴格地講,雖不是什麼金錢上的損失,但無異是一種損失,因為人人都願設法來避脫這種煩擾。總之,賦稅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無補於國家收入,總不外由於這四種原因。
上述四原則,道理顯明,效用昭著,一切國家在製定稅法時,都多少留意到了。它們都曾盡其所知,設法使賦稅盡可能地保持公平。納稅日期,輸納方法,務求其確定和便利於納稅者。此外它們並曾竭力使人民於輸納正稅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麵對於各時代各國家的主要賦稅的短短評述,將表明各國在這方麵的努力,並未得到同樣的成功。
第一項地租稅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賦稅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賦稅,有兩種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種標準,對各地區評定一定額地租,估計既定以後,不複變更;其二,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動而變動,隨情況的改善或惡化而增減。
象英國,就是采用前一方法。英國各地區的土地稅,是根據一個一定不變的標準評定的。這種固定的稅,在設立之初,雖說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齊的緣故,久而久之,必然會流於不平等。英格蘭由威廉及瑪利第四年法令規定的各州區各教區的土地稅,甚至在設定之初,就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這種賦稅,就違反上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所幸它對於其他三原則,卻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確的。征稅與納稅為同一時期,它的完納時期與納租的時期相同,所以對納稅者是很便利的。雖然在一切場合,地主都是真正納稅者。但稅款通常是由佃農墊付的,不過地主在收取地租時,必把它扣還佃農。此外,與其他收入相等的稅收比較,這種稅征收時使用的官吏是很少很少的。各地區的稅額,既不隨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潤,君主並不分享。固然,這些改良有時會成為同一地區的其他地主的破產的原因,但這有時會加重某特定地產租稅負擔的程度,極其有限,不足阻礙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產。減少土地產量的傾向既沒有了,抬高生產物價格的傾向自亦沒有,從而對於人民的勤勞,是決不會有何等妨害的。他主除了要納賦稅,不會有其他不便,但納稅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不便。
英國地主,無疑是由這土地稅不變的恒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這利益的發生,和賦稅本身性質無關,而主要是由於若幹外部的情況。
英國目評定土地說以來,各地繁榮大增,一切土地地租,無不繼續增加,而鮮有跌落,因此,按現時地租計算應付的稅額,和按舊時評定實付的稅額之間,就生出了一個差額,所有的地主,幾乎都按這差額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與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而逐漸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幾乎都得不到這差額了。按英國革命以後的情勢,土地稅的恒久性,有利於地主而不利於君主;設若情勢與此相反,說不定就有利於君主,而不利於地主了。
國稅既以貨幣征收,土地的評價,自以貨幣表現。自作了此評價以來,銀價十分固定;在重量上和品質上,鑄幣的法定標準都沒有變更。假若銀價顯著騰貴,象在美礦發現之前兩世紀那樣,則此評價的恒久性,將使地主大吃其虧。假如銀價顯著跌落,象在美礦發現之後一世紀那樣,則君主的收入,會因此評價的恒久性而大大減少。此外,如貨幣法定標準變動,同一銀量,或被抑低為較小的名義價格,或被提高為較大的名義價格,例如,銀一盎斯,原可鑄五先令二便士,現在不照這辦法,而用以鑄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末,在後一場合吃虧的是收稅的君主,在前一場合,吃虧的是納稅的地主。
因此,在與當時實際情況多少相異的情形下,這種評價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納稅者或國家感到極大的不便。然而,隻要經過長久時間,那種情況就必有發生的一天。各帝國雖與一切其他人為的事物相同,其命運有時而盡,但它們卻總圖謀永遠存在。所以帝國的任何製度,被認為應與帝國本身同樣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於某些情形,而且當求其便利於一切情形。換言之,製度不應求其適合於過渡的、一時的或偶然的情況,而應求其適合於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變的情況。
征收土地稅,隨地租的變動為轉移,或依耕作狀況的進步退步為高下。這曾被法國自命為經濟學派的那一派學者,推為最公平的稅。他們主張:一切賦稅,最終總是落在土地地租土。因此,應該平等地課於最後支付賦稅的源泉。一切賦稅應該盡可能平等地落在支付它們的最後源泉,這無疑是對的。但是,他們這種極微妙的學說,無非立足於形而上學的議論上,我們不欲多所置辯。我們隻要看以下的評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地租,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其他資源。
在威尼斯境內,一切以租約貸與農家的可耕土地,概征等於地租十分之一的稅。租約要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這登記冊由各地區的稅吏保管。設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後減去稅額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對這種土地所納的賦稅,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與英國的土地稅比較,這種土地稅,確是公平得多。但它沒有那樣確定。它在估定稅額上,常常可能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煩惱,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費大得多的費用。
設計這樣一種管理製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確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上述費用,也許不是做不到的吧。
比如,責令地主及佃農兩方,必須同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租約。設若一方有隱匿偽報情弊,即科以相當罰金,並將罰金一部分給予告發及證實此情弊的他方,這樣,主佃夥同騙取公家收入的弊竇,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約的條件,就不難由這登記冊征知了。
有些地主,對於租約的重訂,不增地租,隻求若幹續租金。在大多數場合,這是浪子的行為,他們為貪得進現金而舍去其價值大得多的將來收入。不待說,在大多數場合,這行為是有損於地主自己的,但也時常損害佃人,而在一切場合,都對國家有害。因為,佃農常會因此費去很大部分的資本,從而大大減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續租金而付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較高的地租更加困難。況且土地稅為國家最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因此,凡減低佃農的耕作能力從而損害土地稅收入的事情,都對國家有害。總之,要求續租金,是一種有害的行為。假若對於這種續租金,課以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賦稅,該行為或可阻止,而一切有關係的人,如地主、佃農、君主乃至全社會,均將受益不淺。
有的租約,規定佃農在整個租期內,應采何種耕作方法,應輪種何種穀物。這個條件,多由於地主自負其具有優越知識的結果(在大多數場合,這種自負是毫無根據的)。佃農受此拘束,無異於提供了額外的地租,所不同的,以勞務不以貨幣罷了。欲阻止此愚而無知的辦法,惟有對於此種地租,從高評定,課以較普通貨幣地租為高的稅率。
有些地主不取貨幣地租,而要求以穀物、牲畜、酒、油一類實物繳納地租;有些地主,又要求勞務地租。不論實物地租或勞務地租,通常都是利於地主的少,而損於佃農的多。佃農腰包所出,往往多於地主財囊所入。實行這些地租的國家,佃農通是貧乏不堪的,實行愈嚴格,貧乏即愈厲害。這種貽害全社會的勾當,如使用同一方法,即對這種地租高其估計,課以較普通貨幣地租為高的稅率,那也許是製止得了的。
當地主自耕其所有地一部分時,其地租可由鄰近農人及地主公平估定。此估定的地租,如未超過某一定額,可照威尼斯境內所行辦法,略減其若幹稅額。獎勵地主自耕,是很關重要的。因為地主的資本,大抵較佃農為多,所以,耕作縱談不及佃農熟練,常常能夠得到較豐盈的收獲。他有財力進行試驗,而且一般是有意進行試驗的。試驗不成功,所損於他的有限,試驗一成功,所利於全國耕作改良的無窮。可是,借減稅鼓勵地主自耕,隻可做到足以誘使他自耕其一部分土地的程度。設使一大部分地主都被引誘去自耕其所有土地,那全國將充滿著懶惰放蕩的地主管家(為著自身利益而不得不在所擁有的資本及所掌握的技能的許可範圍內盡力耕作的認真和勤勉的佃農,盡被那些地主管家所替代)。地主管家這種濫費的經營,不到幾久,便會使耕作荒廢,使土地年產物縮減,這一來,受其影響的,將不僅地主的收入,全社會最重要收入的一部分,亦將因而減少。
象上述那種管理製度,一方麵也許可以免除這一種稅收由於不確定所加於納稅者的壓迫與不便;另一方麵,在土地的一般經營上,也許又可由此導人一種對全國土地的一般改良及全國耕作的改善有極大貢獻的計劃或政策。
土地稅隨地租變動而變動,其征收費用,無疑較額定不變的所費為多。因為,在這製度下,不能不在各地多設登記機構,而當地主決定自耕其土地時,就須重新評定該地的地租,而兩者都要增加費用。不過,這一切費用,大抵都很輕微,和其他收入比這種土地稅少得多的稅收的征收費用相比,實不算一回事。
可變土地稅會阻礙耕地改良,似可作為反對此稅的最重要口實。因為,如果君主不分攤改良的費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潤,為地主者,必比較不願從事土地的改良。然而,就是這種阻礙,也許亦有法可以免除。要是在地主進行改良土地之前,許其會同收稅官吏,依照雙方共同選擇的鄰近地主及農夫各若幹人的公平裁定,確定土地的實際價值,然後在一定年限內,依此評價課稅,使其改良所費,能完全得到賠償,這樣他就沒有什麼不願改良土地了。這種賦稅的主要利益之一,在於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為賠償地主而規定的上述期間,隻應求達到賠償目的,不應定得太長;如地主享受這利益的時期太遠,那就恐怕會大大阻礙君主的這種注意。可是,在這種場合,與其把那期間定得太短,卻倒無妨定得略長一些。因為,促進君主留意農事的刺激雖再大,也不能彌補那怕是最小的阻礙地主注意改良土地的動機。君主的注意,至多隻能在極一般的、極廣泛的考慮上,看怎樣才有所貢獻於全國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於地主的注意,則是在特殊的細密的計較上,看怎樣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總之,君主應在其權力所及範圍內,以種種手段鼓勵地主及農夫注意農事,就是說,使他們兩者,能依自己的判斷及自己的方法,追尋自己的利益;讓他們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勞的報酬;並且,在領土內設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陸交通機關,使他們所有的生產物,有最廣泛的市場,同時並得自由無阻地輸往其他各國。凡此種種,才是君主應當好好注意的地方。
假若這種管理製度,能使土地稅不但無礙於土地的改良,而且使土地改良有所促進,那麼上地稅就不會叫地主感到何等不便,要說有,那就是無可避免的納稅義務了。
社會狀態無論怎樣變動,農業無論怎樣進步或退步,銀價無論怎樣變動,鑄幣法定標準無論怎樣變動,這樣一種賦稅即無政府注意,亦自會不期然而然地與事物的實際狀態相適應,而且在這些變動下,都會同樣適當,同樣公平。所以。最適當的辦法,不是把它定為一種總是按一定評價征收的稅,而是把它定為一種不變的規定,或所謂國家的基本法。
有的國家,不采用簡單明瞭的土地租約登記法,而不惜多勞多費,實行全國土地丈量。它們這樣做,也許因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夥同隱蔽租約的實際條件,以騙取公家收入。所謂土地丈量冊,似乎就是這種報確實的丈量的結果。
在舊日普魯士國王領土內,征收土地稅,都以實際丈量及評價為準,隨時丈量,隨時變更。依當時的評價,對普通土地所有者,課其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對教士們課其收入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五。西裏西阿土地的丈量及評價,是依現國王命令施行,據說非常精確。按這評價,屬於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舊兩教教士的其他收入,則取其百分之五十。條頓騎士團采邑及馬爾達騎士團采邑,通輸納百分之四十。貴族保有地,為百分之三十八點三三,平民保有地,則為百分之三十五點三三。
波希米亞土地的丈量及評價,據說是進行百年以上的工作,直到1748年媾和後,才由現在女王的命令限其完成。由查理六世時代著手的米蘭公領地的測量,到176O年以後才完全竣事。據一般評論,這丈量的精確是從來所未有的。塞沃伊及皮德蒙特的丈量,是出於故王沙廷尼亞的命令。
在普魯士王國中,教會收入的課稅,比普通土地所有者收入的課稅要高得多。教會收入的大部分,都出自土地地租,但用這收入改良土地,或在其他方麵增進大多數人收入的事,那是不常見到的。也許因為這個緣故吧,普魯士國王覺得教會收入,理應對國家的急需,比一般要多負擔。然而有些國家,教會土地卻全然免稅;有些國家,即有所稅,亦較其他土地為輕。1577年以前,米蘭公國領土內一切教會土地,僅按它的實際價值三分之一課稅。
在西裏西阿,課於貴族保有地的稅,比課於平民保有地的稅高百分之三。這種差異,恐係由於普魯士國王有以下的想法:前者既享有種種榮譽、種種特權,那就很夠抵償他略高的賦稅負擔;同時,後者所感覺的不如人的恥辱,可從減輕賦稅負擔,使其得到幾分彌補。然而在其他國家則不然,它們的賦稅製度,不但不減輕平民的負擔,卻反加重平民的負擔。如在沙廷尼阿國王領地內,及在實行貢稅的法國各省,其賦稅全由平民保有地負擔,貴族保有地反概予豁免。
按照一般丈量及評價而估定的土地稅,其開始雖很公平,但實行不到多久,就必定變為不公平。為防止這流弊,政府要不斷地耐心地注意國中各農場的狀態及其產物的一切變動。普魯士政府、波希米亞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蘭公國政府,都曾實際注意及此。不過,這種注意,很不適於政府的性質,所以很難待久;即或長久注意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對納稅者無所助益,而且會意起更多的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