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蘭領土內,所有房屋,不管實際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著還是空著,一律按其價值,課稅百分之二點五。對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納稅,尤其是納那麼重的稅,未免苛刻。荷蘭的市場利息率,普通不過百分之三,對於房屋的整個價值,課百分之二點五的重稅,那在大多數場合,就要達到建築物租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過,據以征稅的評價,雖極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實際價值以下。當房屋再建、增修或擴大時,就要重新評價,其房租稅即以此新評價為準。
英格蘭各時代房屋稅的設計者,似乎都有這個想法,即相當正確地確定各房屋的實際房租,非常困難。因此,他們規定房屋稅時,就根據一些比較明顯的事實,即他們認定在大多數場合對房租保有相當比例的事實。
最初,有所謂爐捐,每爐取二先令。為要確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幾爐,收稅吏有挨室調查的必要。這種討厭的調查,使這種稅成為一般人討厭的對象。所以,革命後不久,即被視為奴隸製度的標誌,而被廢除了。
繼爐捐而起的,為對於每住屋課以二先令的稅。房屋有十四窗,增課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課八先令。此稅後來大有改變。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課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課二十先令。窗數大抵能從外麵計算,無論如何,總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內室。因此,關於這種稅的調查,就沒有爐捐那樣惹人討厭了。
往後,此稅又經廢止,而代以窗稅。窗稅設立後,亦曾有幾許變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英格蘭每屋除課三先令,蘇格蘭每屋除課一先令以外,窗戶另稅若幹。稅率是逐漸上升的,在英格蘭,由對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課最低二便士的稅,升至對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課最高二先令的稅。
這各種稅惹人反對的地方,在於不得其平。而其中最壞的,就是它們加在貧民身上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要重些。鄉間市鎮上十鎊租金的房屋,有時比倫敦五百鎊租金房屋的窗戶還要多。不論前者的住戶怎麼窮而後者的住戶怎麼富,但窗稅既經規定下來,前者就得負擔較多的國家費用。這一年,這類稅就直接違反前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不過,對於其他三原則,倒還不見得怎樣乖違。
窗稅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稅的自然傾向,是減低房租。一個人納稅愈多,明顯的,他所能負擔的房租就愈少。不過據我們所知,英國自窗稅施行以來,通計所有市鎮鄉村的房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若幹。這是因為各地房屋需要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過了窗稅使其減低的程度。這事實可以證明,國家繁榮程度已經增大,居民收入已經增多。設無窗稅,房租也許是會提得更高的。
第二項利潤稅即加在資本收入上的賦稅
由資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潤,自會分成兩個部分:其一為支付利息,屬於資本所有者;其二為支付利息以後的剩餘。
後一部分利潤,分明是不能直接課稅的對象。那是投資危險及困難的報酬,並且,在大多數場合,這報酬是非常輕微的。資本使用者,必得有這項報酬,他才肯繼續使用,否則,從其本身利益打算,他是不會再做下去的。因此,假如他要按全利潤的比例,直接受課稅負擔,他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潤率,或把這負擔轉嫁到貨幣利息上麵去,即是少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稅的比例而抬高其利潤率,那麼,全稅雖或由他墊支,結果還是按照他的投資方法,而由以下兩種人民之一付出。假若把他用作農業資本,栽種土地,他就隻能由保留一較大部分土地生產物或較大部分土地生產物的價值,而抬高其利潤率。他要想這樣做得通,唯有扣除地租,這樣,此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假若把他用作商業資本或製造業資本,他就隻能由抬高貨物價格,而提高其利潤率。在這一場合,此稅最後的支付,就要完全落到消費者身上。假若他沒有抬高利潤率,他就不得不把全稅轉嫁到利潤中分歸貨幣利息的那一部分上去。他對於所借資本,隻能提供較少利息,那稅的全部,就終於由貨幣利息擔當。在他不能以某一方法減輕他自己的負擔時,他就隻有采用其他方法來補救。
乍看起來,貨幣的利息,就好象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樣,貨幣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資危險與困難的報酬後所剩下的純收入。地租稅不能抬高地租,因為償還農業家資本及其合理利潤後,所剩下的純收入,決不能在稅後大於稅前。同此理由,貨幣利息稅,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為一國的資本量或貨幣量,與土地量同,稅前稅後,在推想上,都是一樣的。本書第一篇說過:普通利潤率,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使用的資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換言之,到處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資本量對於必須使用資本來進行的營業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資本使用量,或使用資本進行的營業量,決不會因任何利息稅而有所增減。如果可供使用的資本,不增不減,那麼,普通利潤率,就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但是,報償投資者的危險和困難所必要的利潤部分,也同樣會保持原狀不變,因為投資的危險和困難並無改變。因此,殘餘部分,即屬於資本所有者,作為貨幣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所以,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就好家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
然而與地租比較,貨幣利息究竟是不宜於直接課稅的,這有兩種的情由。
第一,個人所有土地的數量與價值,決不能保守秘密,而且常能正確地確定。但是,一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金額,卻幾乎常是秘密的,要相當正確地確定,差不多是做不到。此外,資本額隨時容易發生變動。慢講一年,就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減。對於各個人私人情況的調查,即為求適當課稅,而調查監視各個人的財產變動,乃是非常使人生氣,非人所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動的,而資本則容易移動。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產所在國的一個公民。資本所有者則不然,他很可說是一個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著於那一個特定國家。一國如果為了要課以重稅,而多方調查其財產,他就要舍此他適了。他並且會把資本移往任何其他國家,隻要那裏比較能隨意經營事業,或者比較能安逸地享有財富。他移動資本,這資本前此在該國所經營的一切產業,就會隨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資本,使用勞動的是資本。一國稅收如有驅逐國內資本的傾向,那麼,資本被驅逐出去多少,君主及社會兩方麵的收入源泉,就要涸竭多少。資本向外移動,不但資本利潤,就是土地地租和勞動工資,亦必因而縮減。
因此,要對資本收入課稅的國家,曆來都不采用嚴厲的調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寬大的,因而多少是隨便的估算方法為滿足。采用這個課稅方法,其極度的不公平不確定,隻可用極低的稅率才能抵償。因為照此做的結果,每個人都會覺得,自己所稅,已遠較其實際收入為低,那麼鄰人所稅雖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沒有什麼過不去了。
英格蘭所謂土地說,原來是打算和對資本所課的稅采用同一的稅率。當土地稅率,每鎊課四先令,即相當於推定的地租的五分之一時,對於資本,也打算課其推定的利息的五分之一。當現行土地稅初行的時候,法定利息率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鎊資本,應該課稅二十四先令,即六鎊的五分之一。自從法定利息率縮減為百分之五,每百鎊資本應該隻課二十先令。這所謂土地稅征收的金額,乃由鄉村及主要市鎮分攤,就中一大部分是由鄉村負擔。市鎮方麵負擔的部分,大半是課自房屋,其對市鎮上的資本或營業(因為對於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不打算課稅)征稅的部分,遠在資本或營業的實際價值以下。因此,不論原始估定的稅額,不怎麼公平,以輕微緣故,終沒有意起何等紛擾。今日由於全國將近普及的繁榮,在許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資本的價值,已增高很多了,然而各教區、各地區對於這一切的課稅,卻依舊是繼續使用那最初估定的稅額,所以在現在看來,那種不公平,更無甚關係。加之,各地區的稅率久無變動,這一來,這種稅的不確定性,就其課在個人的資本說,已大大減少了,同時,也變成更不重要了。假若英格蘭大部分土地,沒有依其實際價值的一半估定稅額,那麼,英格蘭大部分資本,就恐怕沒有依其實際價值五十分之一估定稅額。在若幹市鎮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稅,都是課在房屋上,資本和營業,全不征稅。但倫敦不是如此。
無論哪個國家,都曾小心謹慎回避了嚴密調查個人私事的舉動。
在漢堡地方,每個居民,對其所有一切財產,都得對政府納千分之二點五的稅。由於漢堡人民的財產,主要為資本,所以,這項稅,實可視為一種資本稅。各個人輸納國庫的稅額,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長官之前,把一定數額的貨幣,付人國家金庫,並宣誓那是他所有財產總額的千分之二點五,但無須宣布其財產額,也不受任何盤詰。這種稅的完納,一般是非常忠實的。因為,在一個小小共和國中,那裏的人民,都完全信賴長官,都確信賦稅是維持國家所必要,並且都相信,所出的稅,將忠實地為維持國家而使用,這種憑良心的自發的納稅辦法,有時是會做得通的,不限於漢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爾德聯邦,常有暴風及洪水的災害,所以常有籌集臨時費的必要。遇此場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財產額數,然後依此課稅。在久裏奇,根據法律,每有緊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個人應依其收入比例納稅,對於該收入數額,人人負有發誓宣布的義務。據說,當地行政當局,從來沒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騙他們。在巴西爾,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貨物的小額關稅。一切市民,都應當宣誓要每三個月繳付按法應納的一定稅款。一切商人,甚至~切旅舍主人,都須親自登記其在領土內外所賣的貨物,每到三個月末尾,就把計算單——在該單下端算出稅額——送呈國庫官吏。絕沒有人疑慮國庫收入,會因此受到損失。
對於各市民,加以公開宣誓其財產額的義務,在瑞士各聯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漢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從事冒險性貿易的商人,無時不害怕要公開其財產實況。據他料想,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壞、企業慘敗。至於從未從事此類冒險事業的質樸節約的人民,卻不會感到他們有隱蔽其財產實情的必要。
荷蘭在故奧倫治公爵就總督職後不久,對於全市民的財產,課以百分之二,或所謂五十便士取一的稅。各市民自行估計其財產,以及完稅的方法,全與漢堡相同。據一般椎想,他們納稅也很誠實。當時人民,對於剛由全麵暴動而樹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這種稅,是為了救濟國家特別急需而設的,隻征收一次。實在說,要是永久征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蘭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很少超過百分之三,今對一般資本最高的純收入,課以百分之二的賦稅,即每鎊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為擔此重稅,而不侵蝕其資本的恐怕不多吧。當國家萬分危急之秋,人民激於愛國熱忱,可能大大努力一下,放棄其一部分資本。但他們決不能長久這樣做下去。設長此做下去,這種稅不久便會毀壞人民,使他們完全無力支持國家。
英格蘭依土地稅法案所課的資本稅,雖與資本額成比例,但並不打算減少或分去資本的任何部分,而隻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稅的比例,課貨幣利息以相等的稅。所以,當地租稅是每鎊四先令時,貨幣利息稅,亦是每鎊四先令。漢堡所課的稅,以及翁德沃爾德和久裏奇所課更輕微的稅,也同樣打算以資本的利息或純收入為對象,而不是以資本為對象。至於荷蘭,其所說對象則為資本。
特定營業利潤稅
有些國家,對於資本利潤,課有特別稅,這資本有時是用在特殊商業部門的,有時是用在農業上的。
在英格蘭,對於小販商人及行商所課的稅,對於出租馬車及肩輿所課的稅,以及酒店主為得到麥酒火酒零售執照所納的稅,都屬於前一類稅。在最近戰爭中,曾經提議對店鋪方麵課同類的稅。戰爭發動起來了,有人說戰爭保護了本國商業,由此獲利的商人,自應擔負戰爭費用。
不過,對於特殊商業部門資本所課的稅,最終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場合,必須有合理的利潤,並且,在商業自由競爭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過這合理利潤)負擔,而是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必然要在買物的價格上,支付商人墊付的稅額。而在大多數場合,商人還會把價格提高若幹。
當這種稅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最終總是由消費者付出,於商人無所謂壓迫。但當它不是與商人營業成比例,而同樣課於一切商人時,雖最終亦是出自消費者,卻對大商人有利,對小商人成為多少的壓迫。對於每輛出租馬車,一周課稅五先令,對於每乘出租肩輿,一周課稅十先令,在這種稅是由車輿所有主分別墊付的範圍內,那就恰恰和他們各別的營業範圍成比例。照這樣稅法,它既不有利於大商人,也不壓迫小商人。領麥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二十先令;領火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四十先令;領葡萄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八十先令,這種稅製,對於零賣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營業者必然要獲得若幹利益,小營業者必然要受到若幹壓迫。前者要在貨物價格上取還其墊付稅款,一定比後者容易。不過,因為這稅率輕微,雖不公平,亦比較無關重要,並且,在許多人看來,小麥酒店到處林立,予以小小妨阻,亦無不當。課於店鋪的稅,本來打算大小店鋪多寡一律,而實際上也隻得如此,無他辦法。這種稅要想相當正確地按各店鋪的營業範圍比例課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國家人民絕難忍受的調查外,再也無法進行。這種稅如課得很重,將成為小商人的重大壓迫,並使全部零售業歸於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競爭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將享受營業上的獨占。如其他獨占者相同,他們立即會聯合起來,把利潤大大抬高到納稅所需的限度以上。這一來,店鋪稅的最後支付,就不是由店鋪主擔當,而是由消費者擔當;消費者且還要為店主的利潤,再付一大筆的價錢。因此之故,就把這種稅的設計,拋在一邊,而代以1759年所設的補助稅。
在法蘭西,有一種稅稱為個人貢稅,這種稅也許是對農業資本利潤所課的最重的稅了,在歐洲一切地方,都實行這種稅。
在昔時歐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亂局麵下,君主迫於情勢,不得不滿足於僅對一般無力拒絕納稅的人民課稅。大領主們,當君主有特別急需時,雖願意幫助,但對於恒久納稅一層,終不肯承認,而君主亦無實力強其承認。歐洲的土地占有者,其初大部分都是農奴。他們後來在歐洲大部分,逐漸解放。其中一部分人,獲得地產保有權。他們有時在國王之下,有時在大領主之下,以賤奴條件保有地產,如英格蘭音時根據官冊享有土地者一樣。其他沒有獲得保地權的人,則在他們領主之下,以老幹年為期,租得其所占有的土地,這一來,他們也比較不依附於領主了。大領主們看到這些下級人民,繁榮起來,獨立起來,不勝其忿,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樂得同意君主課他們以賦稅。在若幹國家,這種稅的對象,限於那些以賤奴條件保有的土地;在這樣的場合,這種稅可以說是不動產的貢稅。沙廷尼阿故王設定的土地稅,以及在蘭多克、普馮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課稅區,在亞琛及康頓選舉區,乃至在法蘭西其他若幹地區,所課的貢稅,都是課在上述保有地上的賦稅。在其他各國,這種稅的對象,乃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推定的利潤,不問土地的保有條件如何。在這樣的場合,這種稅可以說是個人的貢稅。法蘭西所謂選舉區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這種稅法。不動產的貢稅,既隻課於一國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雖不公平,究竟不常出以專恣,雖然有時不免如此,至於個人的貢稅,則是打算對某一階級人民的利潤,比例征收,而這利潤究竟有多少,又隻能推測,所以必然是專恣的、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