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分析(1)(2 / 3)

據說,在1666年,芒托本課稅區所征收的貢稅,係以極精確的丈量及評價為準。但到1727年,這稅卻變為完全不公平了。為矯正此種弊病,政府除對全區迫課一萬二千利弗附加稅外,再也找不出其他較好的方策。這項附加稅,雖按規定要課在一切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征課貢稅的稅區,但事實上隻課在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實際上納稅過少的地方,借以津貼依照舊的估定稅額實際上納稅過多的地方。比如現在有兩個地區,其一,按實際情況應稅九百利弗,其二,應稅一千利弗。而按舊的估定稅額,兩者通稅一千利弗。在征收附加稅後,兩者的稅額,都定為一千一百利弗。但要納附加稅的,隻限於前此負擔過少的地區;前此負擔過多的地區,則由此附加稅額給予救濟。所以後者所輸納的,不過九百利弗。附加稅既完全用以救濟舊估定稅額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對政府毫無得失可言。不過,這種救濟方法的運用,大抵是憑稅區行政長官的裁奪,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獨斷獨行的。

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賦稅

課於土地生產物的賦稅,實際就是課於土地地租的賦稅。這賦稅,起先雖由農民墊支,結果仍由地主付出。當生產物的一定部分,作為賦稅付出時,農民必盡其所能計算這一部分逐年的大體價值,究竟有多少,於是從他既經同意付給地主的租額中,扣除相當的數目。向教會繳納的什一稅,就是這一類賦稅。農民交出這年產物,而不預先估算其逐年大抵價值,那是沒有的事。

什一稅及其他一切類似土地稅,表麵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實極不公平。在不同情況下,一定部分的生產物,實等於極不相同部分的地租。極肥沃的土地,往往產有極豐盈的生產物;那生產物有一半,就夠償還農耕資本及其普通利潤,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價值,在無什一稅的場合,那是足夠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產物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稅,他就必須要求減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則,他的資本及利潤,就有一部分沒有著落。在這種情況下,地主的地租,就不會是全生產物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隻有十分之四了。至於貧瘠土地,其產量有時是那麼少,而費用又那麼大,以致農家資本及其普通利潤的償還,須用去全生產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況下,即無什一稅,地主所得地租,亦不能超過全生產物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如果農民又把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稅,他就要從地租減除相等的數額,這樣,地主所得,就要減到隻相當於全生產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稅往往不過等於每鎊四分之一或每鎊四先令的稅,而在較貧瘠土地上,什一稅有時要等於每鎊二分之一或每鎊十先令的稅。

什一稅既常為加在地祖上的極不公平的賦稅,因此對於地主改良土地及農夫耕種土地,常為一大妨礙。教會不支出任何費用,而分享這麼大的利潤;這樣在地主,就不肯進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費用的各種改良;在農夫,亦不肯種植那最有價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費用的穀物。歐洲自什一稅實施以來,栽培茜草,並獨占此有用染料的,隻有荷蘭聯邦,因為那裏是長老教會國家,沒有這種惡稅。最近英格蘭亦開始栽培茜草了,這就因為議會製有法令,規定種茜草地,每畝隻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稅。

亞洲有許多國家,正如歐洲大部分地方的教會一樣,其主要收入,都仰給幹征收不與土地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土地稅。中國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國一切土地生產物的十分之一構成。不過,這所謂十分之一,從寬估計,以致許多地方據說還沒有超過普通生產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未經東印度公司統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稅,據說約為土地生產物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稅,據說也為五分之一。

亞洲這種土地稅,使亞洲的君主們,都關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據說中國的君主、回教治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為求盡量增加其國內一切土地生產物的分量和價值,都曾竭盡心力,從事公路及運河的創建與維持,使得每一部分生產物,都能暢銷於國內。歐洲享有什一稅的教會則不同。各教會所分得的什一稅,數量細微,因此沒有一個會象亞洲君主那樣關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一個教區的牧師,決不能發現有什麼利益,向國內僻遠地方修建運河或公路,以拓展本教區產物的市場。因此,這種稅,如用以維持國家,其所帶來的若幹利益,尚可在某種限度抵消其不便;若用以維持教會,那就除不便外,再也無利益可言了。

課於土地生產物的賦稅,有的是征收實物,有的是依某種評價征收貨幣。

教區牧師和住在自己田莊內的小鄉紳,有時覺得以實物收取什一稅或地租,也許有若幹利益。因為,他征集的分量既少,所從征集的區域又小,所以對每一部分應收實物的收集和處理,自己通能親自監視。可是,一個住在大都市而有大資產的紳士,如對於其散在各地的田莊的地租,亦征收實物,那就不免要蒙受其承辦人及代理人怠慢的危險,尤其是這般人舞弊的危鹼。至於稅吏由濫權溺職所加於君主的損失,那無疑還要大得多。一個普通人,那怕凡事極其粗心大意,但與小心謹慎的君主比較,對幹督視使用人那一點,恐怕要強得多。公家收入,如以實物征收,由於稅吏胡亂處理所遭的損失,實際納到國庫的,往往不過人民所出之一小部分。然而中國公家收入的若幹部分,據說就是這樣征收的。中國大官及其稅吏們,無疑的都樂得保持這種征稅慣例,因為征收實物,是遠較征收貨幣容易舞弊多了。

土地生產物稅征收貨幣,有的是按照隨市場價格變動而變動的評價;有的則是按照一定不變的評價,例如,市場狀態無論如何變動,一蒲式耳小麥總是評作同一貨幣價格。以前法征收的稅的稅額,不過隨耕作勤惰對實際生產物所生的變動而變動,以後法征收的稅的稅額,就不但隨土地生產物上的變動而變動,而且會隨貴金屬價值的變動,乃至隨各時代同名鑄幣所含的貴金屬分量的變動而變動。因此,就前法言,稅額對於土地實際生產物的價值,總是保持同一的比例;就後法言,稅額對幹那個價值,在不同時期會保持大不相同的比例。

不征收土地生產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價格,而收取一定額貨幣來完全代替所有賦稅或什一稅,這種稅,就恰與英格蘭土地稅為同一性質。這種稅,既不會隨土地地租而騰落,也不會妨礙或促進土地的改良。有許多教區,不以實物征收什一稅,而以貨幣代替實物的稅。那種稅法,亦與英格蘭土地稅相類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時代,其所屬大部分地區,對於征收生產物五分之一的實物,亦據說是以相當少的貨幣代替。此後,東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員,因借口把公家收入恢複到其應有的價值,在若幹州區,也把貨幣代稅改為實物付稅。可是,在他們管理之下,這一改變,一方麵因阻礙耕作,同時又造成征收上營私舞弊的新機會,所以與他們開始管理那種稅收時比較,公家收入曾大大減少。公司人員大抵曾從這個改變得了好處,但恐怕是以他們的主人及國家為犧牲的。

房租稅

房租可以區分為兩個部分:其一,或可稱為建築物租;其二,通常稱為地皮租。

建築物租,是建築房屋所費資本的利息或利潤。為使建築業與其他行業立於同一水準,這種建築物租,就須第一足夠支給建築業者一種利息,相當於他把資本對確實抵押品貸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夠他不斷修理房屋,換句話說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內能收回其建築房屋所費的資本。因此,各地的建築物租,或建築資本的普通利潤,就常受貨幣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場利率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築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後,尚能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點五的收入,那建築主的利潤,就算是足夠了。在市場利率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許要提供相當於全部建築費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點五的建築主利潤,才算是足夠的。利潤既與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築業的利潤,在任何時候超過上述比率過多,則其他行業上的資本,將會有很多移用到建築業上來,直至這方麵的利潤,降到它正當的水平為止。反之,如果建築業的利潤,在任何時候低於該比率過多,則這方麵的資本立即會移用到其他行業上,直至建築業利潤,再抬高到原來的水平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過提供合理利潤的部分,自然歸作地皮租。在地皮主與建築主為各別個人的場合,這部分,大抵要全數付與前者。此種剩餘租金,是住戶為報酬屋址所提供的某種真實或想象的利益而付給的代價。在離大都市遼遠、可供選擇建築房屋的空他很多的地方,那裏的地皮租,就幾乎等於零,或比那地皮用於農業的場合所得不會更多。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別墅,其地皮租就有時昂貴得多。至於具有特別便利,或周圍風景佳美的位置,不待說,那是更其昂貴。在一國首都,尤其是在對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別地段內(不問這需要是為了營業,為了遊樂,或隻為虛榮和時尚),地皮租大都是最高的。

對房租所課的稅,如由住戶付出,且與各房屋的全租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當長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建築業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潤,他就會不得已拋棄這行業,這一來,不要多久,建築物的需要提高,他的利潤便會恢複原狀,而與其他行業的利潤,保持同一水準。這種稅,也不會全然落在地皮租上。它往往會這樣自行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由住戶擔當,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

比方,假定有一個人,斷定他每年能出六十鎊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戶支出的房租稅,為每磅四先令,或全租金的五分之一,那末,在這場合,六十鎊租金的住宅,就要費他七十二鎊;其中有十二鎊,超過了他認為能擔負的額數。這一來,他將願意住壞點的,或租金五十鎊一年的房屋,這五十鎊,再加上必須支付的房租稅十鎊,恰恰為他斷定每年所能負擔的六十鎊的數額。為要付房租稅,他得放棄房租貴十鎊的房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便利的一部分。我們說他得放棄這另外便利的一部分,因為他很少得放棄其全部。有了房租稅,他會以五十磅租得無稅時五十磅所格不到的較好的房屋。因為,這種稅,既把他這個競爭者排除去,對於年租六十鎊的房屋,競爭自必減少,對於年租五十鎊的房屋,競爭亦必同樣減少,以此類推,除了租金最低無可再減,而且會在一定時間因此增加其競爭的房屋外,對於其他一切房屋,競爭都會同樣減少;其結果,一切競爭減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多少下落。可是,因為減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當長期內,不會影響建築物租,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因此,房租稅最後的支付,一部分落在那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戶頭上,另一部分落在那因為分擔此稅而不得不放棄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頭上。至於他們兩者間,究以何等比例分擔這最後支付,那也許是不容易斷定的。大約在不同情況下,這種分配會極不一樣;而且,隨著這些不同情況,住戶及地皮所有者,會因此稅而受到極不相同的影響。

地皮租所有者由於此稅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於上述分擔上偶然發生的不平等。但住戶由於此稅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就除了分擔上的原因以外,還有其他原因。房租對於全部生活費的比例,隨財產的大小程度而不同。大約,財產最多,此種比例最大;財產逐漸減少,此種比例亦逐漸減低;財產最少,此種比例最小。生活必需品,是貧者費用的大部分。他們常有獲得食物的困難,所以他們細微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費在食物上。富者則不然。他們主要的收入,大都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虛飾品而花費掉;而壯麗的居室,又最能陳飾他的奢侈品,顯示他的虛榮。因此,房租稅的負擔,一般是以富者為最重。這種不平等,也許不算怎麼背理。富者不但應該按照收入比例為國家提供費用,而且應該多貢獻一些,難道可說這是不合理的嗎?

房租在若幹點上,雖與土地地租相似,但在某一點上,卻與土地地租根本不同。土地地租的付給,是因為使用了一種有生產力的東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產生地租。至於房租的付給,卻因為使用了一種沒有生產力的東西。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會生產什麼。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須由其他與房屋絕不相關的收入來源中提取所需的款。隻要房租稅是落在住戶身上,它的來源必與房租本身的來源相同,而必由他們的收入來支付,不管這收入是來自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隻要房租稅是由住戶負擔,它就是這樣一種的稅,即不是單獨課於那一種收入來源,而是無區別地課千上述一切收入來源,在一切方麵都與任何消費品稅有同一的性質。就一般而論,恐怕沒有哪一種費用或消費,比房租更能反映一個人全費用的奢儉。對這種特殊消費對象比例征稅,也許所得收入,會較今日歐洲任何其他稅收為多。不過,房租稅如定得太高,大部分人會竭力避免,以較小房屋為滿足,而把大部分費用移轉於其他方麵。

確定房租,如采用確定普通地租所必需采用的方策,就容易做到十分正確的地步。無人居住的房屋,自當免稅。如果對它征稅,那稅就要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使他為不給他提供收入也不給他提供便利的東西完稅。設所有者自己居住,其應納稅額,不應當以其建築費為準,而應按房屋要是租給別人依照公平裁定所能租得的租金為準。假若依其建築所費為準,那每鎊三先令或四先令的稅,再加上他項稅捐,就幾乎會把全國的富戶大家全部毀掉,並且,我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國如都這樣做,也都會得到同一結果。不論是誰,隻要他留心考察本國若幹富戶大家的城中住宅及鄉下別墅,他就會發現,如按這些地宅的原始建築費百分之六點五或百分之七計算,他們的房租,就將近要等於他們地產所收的全部淨租。他們所建造的宏壯華麗的住宅,雖積數代的經營,但與其原費相比,卻僅有極少的交換價值。

與房租比較,地皮租是更妥當的課稅對象。對地皮租課稅,是不會抬高房租的。那種稅,將全由地皮所有者負擔。地皮所有者總是以獨占者自居,對於地皮的使用,盡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為多為少,取決於競相爭用地皮者為貧為富,換言之,取決於他們能夠出多出少來滿足其對一塊地皮的愛好。在一切國家,爭用地皮的有錢人,以在國都為最多,所以國都中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過,競爭者的財富,既不會因地皮稅而有所增加,所以他們對於使用地皮,亦不願出更多的租。地皮租的稅,是由住戶墊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墊支,無關緊要。住戶所必須付納的稅愈多,所願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稅的最後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無人居住的房屋的地皮租,當然不應該課稅。

在許多場合,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為所有者不用親自勞神費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這種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國家費用,對於任何產業,都不會有何等妨害。地皮課稅以後,與未稅以前比較,社會上地勞動的年產物,即人民大眾的真實財富與收入是不會兩樣的。這樣看來,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恐怕是最宜於負擔特定稅收的收入了。

單就這點說,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適合作為特定稅的對象。因為,在許多場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歸因於地主的注意和經營。地租稅過重,足以成為這注意和經營的妨害。地皮租則不然。地皮租就其超過普通土地地租的數目說,完全是由於君主的善政。這善政,保護全人民的產業,同時,保護若幹特殊住民的產業,使這些住民能對其房屋所占地皮,償付大大超過其實際價值的租金,或者說,使這些住民能對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過足夠賠償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損失的報酬。對於借國家善政而存在的資源,課以特別的稅,或使其納稅較多於其他大部分收入資源以支援國家的費用,那是再合理沒有的。

歐洲各國,雖然大都對於房租課稅,但就我們所知,沒有一國把地皮租視為另一項稅收的對象。稅法設計者,對於確定房租中什麼部分應歸地皮租,什麼部分應歸建築物租,也許曾感到幾分困難。然而要把它們彼此區分,究竟不是何等了不起的困難。

在英國,有所謂年土地稅,照此種稅法,房租稅的稅率,應該是和地租稅的稅率相同。各不同教區和行政區,征收此稅所定的評價,彼此常為一樣。那在原來已是極不公平,現今依然如此。就全王國大體說,此稅課在房租土的,依然比課在地租上的要輕一些。僅有稅率原來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的少數地區,據說,每鎊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稅,與實際房租的比例相等。無人居住的房屋,法律雖規定要納稅,而在大多數地區,卻由估稅吏的好意免除了。這種免除,有時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稅率的小變動,但全地區的稅率總是一樣。房屋建築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稅卻無增加,這就使特定房屋的稅率,發生更大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