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辦案人替當事人喊冤:一樁強奸案23年未了怨(3 / 3)

2015年1月6日,律師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送電子郵件,請求河南省高院張立勇、田立文二位大法官關注並督促此案進展。2015年1月13日,律師又向最高法院發送電子郵件,舉報、投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久拖不決。

2015年1月23日下午,河南省高院李姓法官與段書予律師通電話,有關案件進展可以詢問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段書予律師立即撥打周口中院張庭長手機,張庭長接聽了電話並告知:正準備向省高院書麵彙報審查情況。

死刑立即執行是否量刑過重?

迷霧重重一聲歎息

在律師提供的一份書麵材料中,有這麼一段話:範梅性格外向,活潑愛美,喜歡化妝和打扮自己,比較早熟。據調查,時年25歲姚二紅已婚並育有兩個孩子。兩人是同村人。1992年夏,姚二紅與範梅在本村西頭豆地裏發生越軌行為。此後半年期間,二人又發生幾次不正當關係。1992年12月27日晚,二人在姚二紅奶奶的廢棄小屋內再次發生關係。第二天,範梅家人盤問範梅,第三天範梅才被迫向家人說出實情。

據調查,範曉春的大哥是當地村長,在當地算得上“人物”。姚二紅與範梅“通奸”的醜聞傳出並發酵之後,對兩家的影響都很大,尤其是範曉春一家,更是感覺在當地抬不起頭來。

事情發生的第三天,範梅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當地派出所報警。就在警車前往該村準備調查時,範曉春召集親友,將姚二紅騙至家中,將其打成重傷。

在接受西華縣公安局與檢察院的調查時,範曉春堅稱女兒被姚二紅強奸。對於自己打傷姚二紅一事,範曉春沒有否認,認為是姚二紅有錯在先,自己是激憤之下的正常行為。

範曉春女兒被人“強奸”,而他又將對方打成重傷,西華縣公安局研究後決定:要麼雙方都追究,要麼雙方和解,此後互不追究。但是,姚二紅的父親姚文亮,不停地上訪、告狀,到處說範梅與姚二紅係通奸,不是強奸。原本還隻是在村裏傳開的醜聞,漸漸擴大到了鄉裏,進一步,連西華縣其他鄉鎮的人,也聽說了此事。範曉春一家人更是感覺難堪。

案件由西華縣檢察院移交周口市檢察院之後,範曉春很快被無罪釋放。據調查,西華縣公安局與檢察院調查時的幾位證人,在周口市檢察院接手案件並著手調查後,相繼改了口供,稱他們“看見姚二紅與範梅通奸”係“偽證”,是在姚文亮的“唆使”下這麼做的。基於此,姚二紅父親姚文亮被追究“教唆偽證罪”。

1994年10月20日,原周口市檢察院對姚文亮提起公訴,原周口市法院審理後認定姚文亮犯教唆偽證罪,於1994年11月22日,對姚文亮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在姚文亮被判刑不久,河南省高院關於判姚二紅死刑的複核裁定書也下來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995年3月21日,姚二紅被執行槍決。按法律規定,與不滿14歲的女性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性是否自願,都可認定男方強奸;但範梅當時已經年滿16歲,為何會被認定是強奸且將姚二紅處死呢?辦案民警和檢察官、律師均認為據相關法律人士介紹,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從姚二紅這起案件來看,這5個條件都不具備。為何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至今為止是個疑問。

當年經辦此案的西華縣檢察院退休檢察官劉清太在他親自擬寫的一份材料中,寫道:“1993年初,西華縣公安局將姚二紅強奸案件報捕材料送到我們科,我當時主辦此案。審查公安局的卷宗材料後,我發現卷內沒有物證、沒有現場,證據不足,決定退卷補充偵查。公安局補充偵查後,第二次報捕,我審查後,沒有新證據,再次退卷。公安局第三次報捕時,送來一件紅棉襖,還有一個布扣子。基於此,我帶著書記員小郭一起前往案發地調查,但未發現更多的證據。聽說姚二紅被判處死刑,我非常震驚!我認為判定姚二紅構成強奸罪,證據不足。作為退休的老黨員、老檢察幹部,20多年來,每當想起此案,我深感姚二紅強奸案是個冤案!特向黨和國家的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上述情況,保證絕對屬實。如有虛假,我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相關社會學專家認為,姚二紅作為成年已婚人士,與不滿18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強奸還是通奸,都有違社會公德。而範曉春與姚文亮互不相讓,將一件原本可以控製的“醜聞”,鬧得沸沸揚揚,滿城皆知,最後雙方都不下了台,進一步導致了事態的惡化,教訓不可謂不慘痛。

目前,關於姚二紅案的調查還在繼續,我們充分相信:是非黑白,遲早會還原其本來麵目。

(除範梅與範曉春外,其他均為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