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2 / 3)

第十五條 駐軍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駐該行政區域的現役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按選區直接選舉產生。選區按該行政區域內駐軍各單位的分布情況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1名至3名代表劃分。

第十六條 駐軍應選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團級以上單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的軍人代表大會,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師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由下級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級單位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的,由軍人大會選舉產生。

旅、團級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代表,由連和其他基層單位召開軍人大會選舉產生。

軍人代表大會由選舉委員會召集,軍人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召集。

第五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八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

中國共產黨在軍隊中的各級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十九條 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1/3至1倍;由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1/5至1/2。

第二十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彙總後,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並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反複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並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布。

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選舉委員會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印發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辦法

第十九條 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二十一條 軍人代表大會在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二條 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應當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六章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直接選舉時,各選區應當召開軍人大會或者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進行選舉。投票選舉由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主持。

軍人代表大會的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四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選民因殘疾等原因不能寫選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二十五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軍人委員會或者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麵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六條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七條 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推選的或者軍人代表大會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