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3 / 3)

第二十八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二十九條 直接選舉時,參加投票的選民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軍人代表大會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條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隻選1人,候選人應為2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1/3;團級以上單位的軍人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軍人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一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確定是否有效,並予以宣布。

第七章 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三十二條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三十三條 對於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旅、團級選舉委員會書麵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軍人大會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麵提出申辯意見。

旅、團級選舉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麵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

表決罷免要求,由旅、團級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四條 軍人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可以提出對由該級軍人代表大會選出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軍人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予以表決。

第三十五條 罷免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三十六條 罷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軍人代表大會選出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各該級軍人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

罷免的決議,須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舉單位的選舉委員會書麵提出辭職。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原選區的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書麵提出辭職。辭職的請求被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接受的,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軍隊上一級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人民解放軍選出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補選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人民解放軍的選舉經費,由軍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