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81年6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6號公布施行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9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參加軍隊選舉的其他人員依照本辦法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 人民解放軍及人民解放軍團級以上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領導全軍的選舉工作,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本單位的選舉工作。
第四條 連和其他基層單位的軍人委員會,主持本單位的選舉工作。
第五條 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在軍隊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的職員、職工以及行政關係在軍隊的其他人員,參加軍隊選舉。
駐軍的駐地距離當地居民的居住地較遠,隨軍家屬參加地方選舉有困難的,經選舉委員會或者軍人委員會批準,可以參加軍隊選舉。
第六條 駐地方工廠、鐵路、水運、科研等單位的軍代表,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軍隊人員,可以參加地方選舉。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人員,凡年滿18周歲,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具有選民資格,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參加選舉。
第二章 選舉委員會
第八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上一級選舉委員會批準。
下級選舉委員會受上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第九條 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由9至15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員若幹人。其他各級選舉委員會由5至11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員若幹人。
第十條 團級以上單位的選舉委員會組織、指導所屬單位的選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軍人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二)確定選舉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名單;
(四)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的投票選舉;
(五)主持本級軍人代表大會或者軍人大會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承辦本級有關選舉的日常工作。
辦公室設在政治機關,工作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決定和分配
第十二條 人民解放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各總部、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人民解放軍選舉委員會分配。
第十四條 各地駐軍應選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駐地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有關選舉事宜,由省軍區、警備區、軍分區、人民武裝部分別與駐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大軍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由大軍區負責與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章 選區和選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