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OB方式中的船貸銜接問題
《通則》規定,買方應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所要求的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在實務中,為了保證賣方備貨和買方派船接貨互相銜接。這一到船通知是必不可少的。如有需要,可在合同中對買方應在船到港多少時間前通知賣方作出規定。
C.CFR方式中的已裝船通知
CFR方式中,賣方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具有通知買方及時辦理保險的作用。買方辦理進口貨物保險時,保險公司按有關的裝船通知承保。如果賣方未能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則萬一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其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所以,CFR方式中,賣方應特別注意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D.《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FOB
《修正本》中將FOB分為六種,隻有第五種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與《通則》的FOB相近,但該術語的出口報關的責任在買方而不在賣方。所以我國在與美國、加拿大等國家洽談進口貿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時,除在FOB後注明Vessel外。還應明確由對方(賣方)負責辦理出口結關手續。
E.關於租船運輸時,裝卸費用的負擔問題
如果使用班輪運輸,班輪運費內包括了裝卸費用。但在大宗貨使用租船運輸時,船方是否承擔裝卸責任,也即運費中是否包括裝卸費用,需由租船合同另行規定。故買賣雙方在商定買賣合同,應明確裝卸費用由誰負擔。通常以貿易術語的變形,即在貿易術語後加列字句來加以說明。
a.以FOB方式成交,紀明確裝船費用由何方負擔。常見的FOB術語的變形有:
FOBLinerTerms(FOB班輪條件),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負擔。
FOBUnderTackle(FOB吊鉤下交貨),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吊鉤所及之處,吊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Stowed(FOB理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理船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倉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入艙的散裝貨物平整所產生的費用。
b.以CFR和CIF方式成交。需明確卸貨費用由誰負擔。CFR和CIF術語的變形相類似、以CIF為例,主要有:
CIFLinerTerms(CIF班輪條件),卸貨費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IFExShip'sHold(CIF艙底交貨),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IFLanded(CIF卸到岸上),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
F.象征性交貨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至船上以運交買方,然後賣方通過一定程序(比如:付款交單、信用證)向買方提交包括物權憑證(海運提單)在內的全部合格單據,即完成了交貨義務,運輸單據上的出單(或裝運)日期,即為“交貨日期”、這種方式稱為象征性交貨。以這種方式訂立的合同,賣方隻負責裝運,無需保證到貨,所以又稱為裝運合同,以區別於交貨合同。
FOB、CFR、CIF三種術語,均屬於象征性交貨,與之相對應,買方是憑單付款,所以裝運單據在這類交易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向承運人交貨的三種貿易術語
“貨交承運人”的概念
向承運人交貨的貿易術語有三種,它們是:
FCA(...namedcarrier)——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PT(......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這三種貿易術語不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而且適用於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它們均屬於象征性交貨。
《通則》對在不同運輸方式下的“貨交承運人”這一交貨條件,作了具體的規定:鐵路運輸中貨物夠裝滿一整車或整集裝箱,以及內河運輸和公路運輸中在賣方所在地點交貨時,賣方有責任把貨物裝入運輸工具。在其他情況下,賣方都是在承運人所在地點交貨,隻需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即履行了交貨義務。這一規定,對於海上運輸來說,明顯不同於越過船舷交到船上的船傳統方式。
和傳統貿易術語的比較
FCA、CPT、CIP與傳統的FOB、CFR、CIF相比較。有以下三個共同點:(1)都是象征性交貨,相應的買賣合同為裝運合同;(2)均由出口方負責出口報關,進口方負責進口報關;(3)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運輸、保險責任互相對應、即FCA和FOB一樣,由買方辦理運輸,CPT和CFR一樣,由賣方辦理運輸,而CPT和CFR一樣,由賣方承擔辦理運輸和保險的責任。
由此而產生的操作注意事項,也是相類似的。
這兩類貿易術語的主要不同點在於:(1)適合的運輸方式不同、FCA、CPT、CIP適合於各種運輸方式,而FOB、CFR、ClF,隻適合於海運和內河運輸;(2)風險點不同。FCA、CPT、CIP方式中,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責任劃分以“貨交承運人”為界,而傳統的貿易術語則以“船舷”為界;(3)裝卸費用負擔不同。FCA、CPT、CIP由承運人負責裝卸,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貿易術語變形的問題(4)運輸單據性質不同。海運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而航空運單和鐵路運單等,不具有這一性質。
所以,除了風險點不同之外,可以把FCA、CPT、CIP看成是FOB、CFR、CIF方式從海運向各種運輸方式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