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術語(1 / 3)

國際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及其國際慣例

貿易術語的概念

國際貿易術語又稱價格術語。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了把某些和價格密切相關的貿易條件與價格直接聯係在一起,形成了若幹種報價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規定了買賣雙方在某些貿易條件中所承擔的義務。用來表明這種義務的術語,稱之為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所表示的貿易條件,主要分兩個方麵:其一,說明商品的價格構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從屬費用,即運費和保險;其二,確定交貨條件,即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方麵彼此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中表示價格的必不可少的內容。開報價中使用貿易術語,明確了雙方在貨物交接方麵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說明了商品的價格構成。從而簡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續,縮短了成交時間。由於規定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對買賣雙方應該承擔的義務,作了完整而確切的解釋,因而避免了由於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約中可能產生的某些爭議。

關於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種。

A.(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W.O.Rule)

由國際貨協會製訂,本規則共21條,主要說明CIF買賣合同性質。具體規定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費用、風險和責任。

B.《1941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由美國九大商業團體製訂,對以下六種術語作了解釋:

(1)SX(pointoforigin)——產地交貨價。

(2)FOB——運輸工具上交貨價。FOB又分為六種,其中第五種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

(3)FAS——船邊交貨價。

(4)C&F——成本加運費(目的港)價。

(5)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目的港)價。

(6)EXDOCK——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該慣例在美洲國家影響較大。在與采用該慣例的國家貿易時,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慣例的差別,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貿易術語所依據的慣例。

C.《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由國際商會製訂,目前通用的是1990年的修訂版,稱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於199O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該通則共包含四組13種貿易術語。見表

E組:啟運

EXW工廠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F組:主運費未付

FCA交貨承運人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FAS裝運港船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組:主運費已付

CFR成本加運費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IF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CPT運費付至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組:到達

DAF邊境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DEQ目的港船上交貨    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DDU未完稅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DDP完稅後交貨    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

目前,(INCOTERM1990)已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納。甚至連美國商會等團體也向美國商人推薦使用這一慣例,以取代《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裝運港交貨的三種常用貿易術語

對三種貿易術語的基本解釋

三種貿易術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貿易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貿易術語,都隻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隻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A.FOB(...namedportof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並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合同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合同相符的貨物和單據,並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B.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於,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隻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麵,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於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於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在合同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價格的110%。

在具體業務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A.風險和費用的劃分界限問題

《通則》以“報過船舷”作為劃分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和費用責任的界限。這裏的風險是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而費用是指正常運費以外的費用。但從實際作業來看,裝船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從岸上起吊到裝船入艙。不可能在船舷這條界限劃分雙方的責任。由於《通則作為慣例並不是強製性的,在買賣合同中,雙方可以另行約定。實際業務中,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已裝船提單”,這表明雙方約定由賣方承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