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術語(3 / 3)

其他貿易術語

1.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本術語以EXW(nmedplace)表示

賣方在其商品的產地或儲存地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了交貨義務、買方則負責自行將貨物裝運,並承擔其間的全部風險、責任和費用。包括貨物出入境手續和費用。

這個術語是賣方承擔義務最少的貿易術語,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貨物出境手續時,則不宜采用這一方式。

2.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本術語以FAS(namedportofhipment)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若買方所派船隻不能靠岸,賣方應負責用駁船把貨物運至船邊,賣方在船邊完成交貨義務。

裝船,出口結關的手續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如買方無法直接或間接辦理出口手續,則不宜采用這一方式。

3.邊境交貨(......指定地點):本術語以DAF(......namedplace)表示

賣方負責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將貨物運至邊境的指定交貨地點(出口國或進口國的邊境),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義務。這一術語主要適用於毗鄰國家之間的陸路運輸交易。但術語本身對運輸方式來加限製。

4.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本術語以DES(…namedportofdestination)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製之下,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DES和CIF在主要價格構成上有相同之處,即貨價中都包含運費和保險費。但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手續、費用和風險責任劃分上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CIF是象征性交貨,買方應憑單付款;DES是實際交貨。賣方必須把貨物置於買方實際控製之下,買方才有責任付款。

費用和風險的責任劃分不同。CIF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實際交貨後為責任轉移的界限。

保險性質不同。CIF中賣方辦理保險是一種義務,應按台同或慣例規定履行;而DES賣方是為自己買保險,不構成一種義務。

CIF合同為裝運台同,隻規定裝運時間;DES合同為交貨合同。必須規定到貨時間。

5.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本術語以DEQ(......namedportofdestination)表示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並卸至碼頭賣方還應負責取得進口結關的有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然後將貨物置於買方的控製之下。

通常情況下,DEQ後麵應加注“DutyPaid”,即由賣方支付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等稅、捐。

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賣方不負擔增值稅(VAT),則應加注“VATUnpaid”。

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由買方負責辦理進口結關手續並支付關稅,則應加注“DutyUnPaid”。

6.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本術語以DDU(......namedplaceofdestination)表示

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指定地,交由買方處置,賣方並承擔貨物運至該處的費用和風險(不包括關稅、捐稅及進口時應支付的其他官費,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風險)。買方必須負擔由於他未及時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而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

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實際業務中貨物均以集裝箱方式裝載。

7.備完稅後交貨(......指定自的地):本術語以DDP(·namedPlaceofdestination)表示

賣方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指定地點,交由買方處置。賣方還應承擔交貨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把貨物進口報關的手續和費用,以及支付進口關稅和其他捐稅。

與EXW相反,DDP是賣方所承擔的義務最多的貿易術承術語。

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實際業務中貨物均以集裝箱方式裝載。

貿易術語的表達與使用

貿易術語的表達與使用

貿易術語的表達:貿易術語應在貨物單價中得到表達。

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中,單價應包括:計價單位、價格及貿易術語。其中應注意在貿易術語的縮寫字母後麵,寫上規定的裝運地(港)或國的地(港)。

例如:每噸1000美元FOB上海,此處上海應為裝運港。

每噸1100美元CIF紐約,此處紐約應為目的港。

每噸1200美元CIP紐約希思羅機場。此處紐約希思羅機場應為空運目的地。

貿易術語的使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承擔不同的義務。采用何種貿易術語,既關係到雙方的利益所在,也關係到能否順利履約,所以在洽談交易時,雙方應恰當地選擇貿易術語。目前在國際貿易中,較多使用象征性交貨的術語、即以裝運港或裝運地交貨的方式成交。我國外貿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對貿易術語的選用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有利於我國遠洋運輸業和保險業的發展,增收減支。我國在進口貿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術語。在出口貿易中,則爭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有利於發展雙方的合作關係。有些國家規定進口貿易必須在本國投保,有些買方為了謀求保險費的優惠,與保險公司訂有預保合同,則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時,國外買方為謀求以較低運價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與之成交。

與運輸方式相適應。FOB、CFR、CIF隻適合於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在航空運輸和鐵路運輸情況下,自應采取FCA、CPT、CIP術語。但即使是海洋運輸。在以集裝箱方式運輸時,出口商在貨交承運人後即失去了對貨物的控製,因而作為出口方,應盡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類貿易術語還有利於出口方提早轉移風險,提前出具運輸單據,早日收彙,加快資金周轉。

重視規避風險。我方進口大宗貨物需以租船方式裝運時,原則上應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賣方與船方勾結,利用租船提單,騙取貨款。

貿易術語又是合同諸多貿易條件中的一個方麵。它的選用必須和其他貿易條件相適應。在以後的章節中。將有進一步的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