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教學實踐中,上述兩類題材的音樂作品都難以引起學生的興趣或者說是濃厚的興趣。如果把當下時興的《我是歌手》《中國好聲音》中的歌手、歌曲拿出來欣賞,就是另一番景象。“傳統”遭遇“現代”當然使得在現代社會發展模式成長起來的大學生與傳統有了一定的隔閡,再加上“泛娛樂”化音樂的橫衝直撞,大學生個體對音樂審美價值的判斷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誤解,但並非不可挽回。作為教育者應該清楚的認識到這一點,但更重要的卻是應該懂得人對音樂的審美感知能力著實需要一個過程。就拿通俗性音樂來講,它的形態較為簡單,旋律優美而質樸,材料重複不斷擴張、變形,節奏感強,鮮明而簡單,較少使用複雜、極端的力度對比,音響的結構層次也趨於單純,因此它對受眾群體提出的審美感知能力較低,即便對音樂知識一無所知的人也會輕而易舉的接受它。但相對於藝術性較高的“高雅”音樂或接近於“高雅”的音樂而言,音樂形態就不會那麼簡單。瞬息萬變的速度、力度,充滿張力的織體構造,調式調性的遊移不定,音高使用的跌宕起伏,立體和聲音效的動蕩與不安,沒有經過專業訓練或音樂聽覺經驗少的人很難可以馬上接受。從兩者的關係比較來看,很容易就可理解現代大學生為什麼容易選擇通俗化的音樂而對藝術化更高的音樂索然無趣。
從審美價值判斷的基礎依據來看,“價值是事物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王次炤,價值論的音樂美學探討[J],音樂研究,1986,(02))也就意味著音樂的審美就是讓個體從音樂當中產生美的體驗。在講究“以人為本”、倡導個性獨立的當代社會,個體完全可以產生自我的審美價值判斷。大學生處於張揚個性的年齡階段,往往是“我行故我在”,他們很容易就把“我喜歡的就是好的”這樣的審美論調加以感性的表達。從主體的審美價值判斷而言,這顯然不適於用正確和錯誤去簡單衡量。但作為教育者卻不能簡單地投其所好,把公共音樂課都上成是通俗音樂課,毫無疑問是存在很大紕漏的,因為個體的審美價值是以社會整體的審美導向為前提的,這種社會整體的審美導向正是基於審美的“群體普適度性”。
“人之初,性本善。”社會個體成員無論是在心理上還是生理上都存在著一定的相似屬性,這種相似性的生理、心理基礎決定了人的審美體驗是有規律可循的,也就意味著審美價值判斷在社會成員之間存在共性特征,從而,審美價值判斷的共性特征也就構成了社會主導性的審美價值判斷標準。那麼對於社會而言,什麼樣的藝術才符合整體的審美價值判斷標準呢?對於藝術的“美”而言,美的本質不僅在於有序,更是有序下的愈加豐富。
從音樂發生、發展的本身來看,越是藝術化層次更高的音樂它的情感、哲理更加豐富,普世價值更大,對社會核心價值的構建和使之有序、持續發展有更大的裨益。通俗音樂和古典音樂毫無疑問都是有序的,但如前所述,古典音樂較之通俗音樂在內容上體現的更加豐富,大學生隨著年齡的增長、聽覺經驗的增加和審美感知能力的增強,他們對藝術的追求不可能隻停留在感性突出的通俗音樂上,藝術層次更高、哲理性豐富的音樂早晚會進入到他們的生活,並且作為“古典”注入內心深處。
因此,對大學生進行的公共音樂教育既要遵循個體審美的價值判斷,更要站在藝術發展的社會價值高度對其進行熏陶,兩者並不存在截然的矛盾衝突,因為古典和通俗可以交集。如施特勞斯的圓舞曲輕快、華麗,可謂是古典中的流行。還有許多依據古典音樂創編的歌曲,如根據莫紮特《第四十交響曲》主題改編的《我不想長大》,根據施特勞斯《藍色多瑙河》改編的《春天來了》等,公選課教師完全可以選擇這些流行元素較大的音樂供學生欣賞,再借機引入到古典音樂話題上,才能對學生進行更有價值、更有意義的音樂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