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微電影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探討(3 / 3)

廣告性質的微電影因其主旨及目的均是對某一商品或服務的宣傳,因此除了符合非廣告性質的微電影的審查機製外,還應當遵守《廣告法》(1995年實施)、《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5年實施)及其他廣告類規章或者文件的禁止性規定。《廣告法》第七條對禁止性內容做出了規定。③除了九條禁止性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其他法定禁止情形以及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製定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

(三)微電影的法律責任追究機製

與其他視頻類節目不同,微電影由於自身定位的模糊及理念的不同,橫跨互聯網、電影、廣告等多個領域。法律對微電影的規範也因此呈現錯綜複雜的狀態,對微電影關涉的法律問題及責任追究機製也呈現出多頭並進的模式。首先,微電影可能引起的法律後果涵蓋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有侵權(人身權、名譽權),有犯罪(分裂國家和傳播暴力、色情),有行政違法(未經許可拍攝電影)等等。目前,微電影審查主體主要是網絡信息服務商、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常常被忽視。因此,建立微電影法律責任追究機製,應當明確好管理責任主體及輔助體係,使微電影能夠納入健康快速的發展軌道。

微電影的知識產權問題

作為思想藝術的載體,微電影具有獨特的藝術魅力,其作者當然享有對該微電影的知識產權。與其他電影、文字作品一樣,微電影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著作權法》中,微電影屬於第三條第六項規定“(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從目前的實踐情況看,微電影在傳播中遭遇的侵犯著作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例並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兩方麵造成的:一方麵,有相當一部分的微電影是由廣大電影愛好者及大學生群體製作的,他們更注重電影內容的時代性及藝術性。對微電影的傳播是其默許、許可的一種行為。另一方麵,作為傳播投資方理念的廣告性微電影,廣而告之是其獲取廣泛知名度與利潤的手段,這就促使了廣告性質的微電影對著作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放開。然而,不可否認,微電影有其自身的商業價值和藝術價值。在微電影帶來巨大利益的未來,其相關知識產權問題也會層出不窮。

結語

微電影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但這並不意味著微電影會脫離法律的限製,微電影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製作和傳播。

注釋:

①崔兆倩:《淺析微電影的現狀及發展》[J],《新聞愛好者》,2012年第4期

②崔笑維:《試論微電影的發展空間》[J],《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2年第5期

③《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信息法與傳媒法專業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