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電影審查機製麵臨的困境
作為表達思想的形式,微電影因契合了生活碎片化及思想多元化時代的要求而備受觀眾喜愛。但不可忽視的是,微電影在發展中出現了低俗化、色情化的傾向。因此,對微電影進行審查勢在必行。但究竟是依據《條例》進行審查,還是依據視聽節目管理條例審查以及是否應附加廣告法的審查機製,都是必須加以明晰的問題。而且在對微電影的審查機製進行分析的過程中,必須注意把握微電影的特性,否則,微電影的法律地位就受到了質疑。
(一)微電影的製片方及投資方
根據《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設立電影製片單位的應當有名稱、章程、主管部門、業務範圍、資金等等,而且需要經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核準以及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的審批。此外,還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這樣繁瑣的程序,在微電影的製作過程中顯然並不存在。首先,在微電影的製作主體上,微電影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而《條例》中規定電影製片方隻能是單位,境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立從事電影片攝製活動。其次,微電影的拍攝並不需要經過廣電行政部門的審批,也不需要領取《攝製電影許可證》。最後,微電影的投資方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廣告商或其他組織。而《條例》卻規定,個人僅僅是可以參與投資,而非單獨作為投資方。此外,微電影拍攝結束之後,隻需要上傳到網絡即可,不需要申請《電影公映許可證》。由此可以發現,如果嚴格按照《條例》進行審查,則微電影自產生之初就是違法的,故現行的法律規範並不適應微電影的特征。
(二)微電影內容的審查
1.非廣告性質微電影的內容審查
電影審查主要包括製片方的審查、電影審查機構對劇本及內容的審查,形式有備案、審核,審核主體是電影審查機構及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而在目前的審查機製中,微電影的審查是由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商的事前審查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事後審查組成的。
由於微電影法律定位的不明確,故明確其審查體製需要從現行的法律規範中尋找答案。而從微電影自身的特征及傳播的特性來說,現存的電影法律規範及網絡類法律規範都對其有管製效力。
在對內容的審查中,微電影的內容應當不含《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十項禁止內容。同時,由於微電影主要是在互聯網絡上進行傳播,因此同樣應當遵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00年)及《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8年)對信息內容的禁止性規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反對憲法、違反國家安全等九條禁止性內容。此外,《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禁止的內容與《條例》內容相同。
在這些法律規範中,《規定》的禁止情形與《條例》是一樣的,《辦法》中則去除了“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增加了“散布謠言”、“教唆犯罪”等更加具體化的內容。可以說,《辦法》更加具有針對性,《條例》更具概括性。從法律位階看,二者都是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而《條例》施行時間晚於《辦法》,適用時應遵守新法優於舊法規則。但考慮到互聯網的特殊性,二者一旦發生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則應當先考慮適用《辦法》。
(2)廣告性質微電影的內容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