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新聞與“偵查不公開”原則
新聞與法
作者:雷水圳
由於犯罪的發生與社會整體環境具有緊密關連,且對犯罪新聞的報道對人們亦會產生警惕和預警的作用,因此台灣新聞媒體多詳細報道犯罪新聞。然而媒體的過度傳播,甚至預設立場的偏頗報道,往往造成媒體審判或輿論審判的情形,不利於刑事訴訟程序公正進行。
一
2012年2月2日,女藝人川島茉樹代(Makiyo)與其日本籍友人友寄隆輝,因與林姓的士司機發生口角磨擦,涉嫌聯手毆傷該司機。事後還將其置之不顧,徑自與隨行的兩位女藝人揚長而去。此事引發社會嘩然。媒體連日瘋狂密集地對整起事件深入報道,甚至涉及與事件無關的事項,如嫌疑人的背景、家族狀況與私人生活等隱私,招致外界對媒體過度報道逾越“新聞自由”,以及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的質疑。
2月10日,TVBS《2100全民開講》在晚上9時播報專訪友寄的新聞。訪問內容隨後被網友轉貼上網。據網友轉貼的訪談過程:該欄目進行到第46分鍾時,欄目才以“今夜最新”的快報字幕指出,友寄、Makiyo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分別求刑6年、4年;友寄也被記者詢問遭起訴的看法。法界人士認為,在檢方偵查起訴前,電視台就專訪友寄,任其澄清,未尊重司法偵查,做法欠考慮。此事涉及兩個層麵,電視台未遵守職業倫理,不宜以人民有知的權利,來合理化專訪友寄談論偵查案情行為;至於友寄方麵,其受訪前,檢方尚未偵結此案,若談論他自己和其他被告的相關案情,可能影響檢方偵查。
“偵查不公開”原則,亦即秘密偵查原則,共分成兩個層麵:一為“偵查程序不公開”,另一為“偵查內容不公開”,前者指偵查相關過程及偵查行為不得任意公開,以維護偵查程序的進行,後者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就偵查中相關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資訊不得公開,以避免造成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等的名譽、隱私或其他合法權益受侵害,防止泄漏機密,保全證據,防止共犯逃脫、串供或湮滅證據,維護當事人以外的相關人士的人格權和安全,並維護被告將來公平受審等權利,以避免造成媒體公審或人民公審,進而侵害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
二
媒體就犯罪事件的報道,對於犯罪嫌疑人及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大致有以下兩方麵:
(一)人格權。所謂人格權,係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為維護生存與尊嚴必須具備的人身權利。其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應不受非法侵犯。然而由於媒體錯誤報道、過度報道,經常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
犯罪事件發生後,在法院審判之前,媒體常會披露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和住所,甚至刊登其照片,此種報道方式顯然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權及肖像權,不僅導致犯罪嫌疑人過早地被貼上犯人的“標簽”,從偵查階段起即遭受精神上的懲罰,亦將造成未來宣告無罪者複歸社會的困難。
(二)公平審判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法官必須通過公平審理以厘清案情真相,在審理程序中不得有使人加深被告涉嫌犯罪印象的談話或動作。
任何受到刑事追訴之人,均應享有法庭公平審判之權,此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顯示的重要的司法人權之一。在偵查階段,甚至尚未進入偵審程序之前,倘若放任媒體恣意對案件發表偏頗性報道或評論,不僅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權,並極易誤導犯罪受害人與一般民眾先入為主,進而產生偏見。一旦事後檢察機關及法院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偵查或判決結果,與媒體、民眾的既定認知產生落差,便會引起民眾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勢必損害司法部門的形象。尤有甚者,當媒體偏頗性報道或評論激起社會公眾同仇敵愾地指責與謾罵,檢察官及法官等司法人員在強大外在壓力下,有時被迫作出不當判斷,以迎合媒體與民眾形成所謂輿論審判,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將不複存在。
三
盡管媒體本身有一係列的規範作為節製,防止媒體以市場競爭為由,對重大刑案進行不擇手段的采訪,然而各項規範對媒體僅是規範性的控製及注意性的指導,沒有強製性約束力。因此在媒體自律無法有效達到要求之前,站在打擊犯罪第一線的檢、警雙方都要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為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除期盼媒體自律之外,警察機關應對執行犯罪偵查工作的警察工作人員加強教育,深植“偵查不公開”的理念,落實在實務工作中。
(作者為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博士生,曾任東森集團總管理室副總經理、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特助兼管理部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