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報道中的媒體失範與規範
新聞與法
作者:姚紹毅 劉豔
在西方新聞史上,大眾化報刊曾經盛行,在新聞采編上極盡煽情之風,在采訪技術上采用竊聽、跟拍等手段,在新聞內容上慣用“星、腥、性”填充的“黃色新聞”。雖然飽受爭議並在一段時期內陷於低迷,但在當前市場化運作的利益驅動之下,大有複蘇之勢。
在媒體高度商業化和市場化的今天,吸引讀者、觀眾注意力,提高閱讀率、收視率,是大眾傳播媒介堅定不移的追求目標,媒體越來越傾向於通過犧牲新聞內容標準以置換更高的被關注率。這是一種飽受爭議的做法,在贏得“眼球”的同時,卻往往使媒體陷入新聞倫理和法律的困境。
綜觀國外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結構,犯罪報道以其暴力、血腥及給讀者帶來的刺激性、新奇性體驗而占據眾多版麵和頻道資源。紐約塞拉克斯大學曾對美國100家電視台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大約30%的新聞是犯罪報道。
我國媒體也越來越傾向於對犯罪新聞的報道,特別是熱衷於涉及性犯罪的報道。由於缺乏新聞倫理準則的自我約束機製和新聞法規的懲戒機製,媒體往往在犯罪新聞報道中“失守”,做出有悖於新聞倫理和職業道德的事。
性犯罪報道的特殊性
客觀、準確、全麵地對新聞事件進行報道,原本是新聞媒體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可媒體往往會為追求新聞事件的刺激性和新奇性,而喪失最基本的理性原則,將新聞價值和職業準則拋到腦後。
性犯罪新聞就是這種極易導致新聞操作失範的報道題材。媒體的性犯罪報道往往能吸引公眾眼球,成為輿論關注熱點,但同時也會引起公眾對報道的各種批評與詬病。因此,性犯罪不僅是社會學的重大難題,也是媒體需要研究與反思的重要課題,而如何規範當前性犯罪的新聞報道,也成為媒體必須正視的問題。
與一般刑事犯罪相比,性犯罪具有高度的特殊性和個性化特征,媒體在選擇此類事件和題材進行報道的時候,必須考慮到其內容的敏感性和特殊性,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具體而言,性犯罪報道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受害者的“雙重傷害”與終身傷害
性犯罪行為不僅會對受害人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傷害,也會對受害者的精神與人格造成嚴重而持久的破壞,對某些受害者而言甚至是終身傷害。性犯罪很容易造成受害者的“創傷後應激障礙”,即性犯罪行為導致受害者延遲出現或長期存在的精神障礙和情緒化的易激惹或回避行為。
北美醫生桑德拉·休特蘭和多納爾德·舍爾(1977年)所做的調查顯示,性侵害對受害人的婚姻和正常社會交往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害。在受害的女性中,83%的人在事後無法擺脫內心恐懼,58%的人自尊感降低,28%的人產生心理孤獨感、回避社交活動,55%的人在生活態度上滋生敵意,養成好攻擊的性格。①
性犯罪行為中的受害者往往是脆弱、易怒的,因此對於媒體來說,新聞采訪行為與新聞作品中內容的隱私侵犯和價值判斷等,很容易讓受害者再次受到傷害,進而引發難以預料的後果。
2.受眾對性犯罪反應的特殊性
在一般刑事案件報道中,公眾一般會對施暴者予以指責,而對受害者予以同情或提供幫助。但在性犯罪報道中,受害者往往會成為公眾、家人責備和唾棄的對象,甚至還被當成性犯罪的始作俑者。特別是在重視“廉恥”的傳統文化熏陶下,無辜的受害者往往會遭受流言蜚語的持續精神刺激。日本某項實證調查顯示:在強奸和猥褻性傷害中,被害人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占70%,因強奸被迫遷居的超過20%,因猥褻被迫遷居的占13%,因強奸不能正常工作就學的占18%。②由此可以看出,通過大眾媒體進行傳播後的性犯罪報道,極易引發受眾價值判斷對於受害者造成的“二次傷害”。
3.信息傳播的敏感性
相對於其他刑事犯罪的新聞報道和其他題材的新聞報道,性犯罪信息因為涉及性與暴力的雙重屬性,在內容上更具敏感性。性犯罪過程的細節信息描述在成年人群體中或許是可以接受的,但對於青少年群體而言是不合適的。而對性受害者而言,信息的不正當獲取與傳播往往會涉及受害者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因此,性犯罪報道中,信息傳播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信息的不當獲取與傳播不僅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更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性犯罪報道中的新聞倫理失範
近年來,性犯罪新聞越來越成為媒體報道的焦點,誇張的標題以及煽情的寫作手法在媒體報道中層出不窮,這些報道往往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放棄新聞操作標準和記者職業規範,使新聞陷入倫理失範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