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所謂“特殊需要”,屬於人的主觀動機,是很難確定的,無論要申請人舉證還是法院認定,都是一個難題。如2008年有河南公民趙正軍,說是為研究價格法律法規需要,要求鄭州市物價局提供2007年以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資料,物價局以不屬於他的“特殊需要”為由予以拒絕,兩審法院也均以申請人對“特殊需要”沒有舉證予以駁回。①那麼,趙正軍要怎麼樣才能證明他有研究價格法的需要呢?難道一個普通公民就無權研究價格法嗎?研究價格法隻是政府部門、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的專利嗎?
早在2007年“條例”公布後,我已故的朋友、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原副所長李斯頤就寫信給我說,根據這一條規定,“如果傳媒出於公益目的提出申請,估計很難成功”。此後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於川也在“條例釋義”中寫道:“立法者似乎無意將采訪權納入在內……媒體不能通過本條構成所謂‘特殊需要’。”這大概就是至今為止沒有見到媒體或新聞記者通過依法申請信息公開的途徑獲取信息的成功個案在製度上的原因。
政府主動公開信息,是任何政府都要做的,如果什麼信息都不公開,這個政府就無法運作,問題隻是在於公開信息是出於推行自己的治理措施還是滿足民眾的知情權。當政府出於某種考慮或者不便、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予公開的時候,民眾向政府申請公開予以促進就是既方便又經濟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就沒有全麵的信息公開。我所見到的一些國家的“信息公開法”或“信息自由法”,都把民眾向政府申請獲取信息置於重要的地位,規定信息權(right to information)、近用權(right of access)之類的權利是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對於申請除了要求對所需信息作必要的描述外,並不需要說明申請的理由和目的。依照這樣的法律規定,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往往成為新聞記者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在美國的一些傳媒法著作中,我們可以看到若幹記者成功申請到信息公開或者法院判令政府向記者提供信息的個案,當然也有判決政府免於公開的。2007年,我國媒體報道美國中央情報局(CIA)實施暗殺外國領導人等多項醜聞,說是美國國家檔案館主動“解密”的;其實是美國華盛頓大學的幾位教授創設的名叫“國家安全檔案”(The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的網站,根據美國《信息自由法》的規定申請獲取的,這個文件的名稱就叫“家醜”(Family Jewels),記錄了25年當中CIA許多見不得人的勾當。有興趣的朋友現在上網還可以查到。②
中國和西方不同,有些做法不宜照搬。不過國家既然已經確認了公民的知情權,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製度,就應當尊崇和保障公民的這份民主權利,維護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統一和莊嚴。
我在《新聞傳播法教程》第四版中遵循“述而不作”原則,客觀介紹了“條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申請公開的規定,讓讀者自行思考和判斷其中是否存在問題。現在寫“劄記”,我就把自己的想法說出來供讀者和有關部門參考。
注釋:
①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9)中行初字第69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9)鄭行終字第135號
②http://www.gwu.edu/~nsarchiv/
(作者為傳媒法學者,本刊學術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