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的價值的法理分析
關於人的價值的哲學理念是保障人的價值、尊嚴和權利之法律理念的基礎,也是保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益的理論根據。一個社會是否尊重人的價值以及怎樣對待人的價值,會通過它的法律體係是否保障以及能否較好地保障人的價值而表現出來。前現代時期各種專製社會漠視人的價值,特別是平民的價值,所以它的法律不維護或不完全維護人的價值,尤其是平民的價值;啟蒙和現代化給人類注入了自由、平等、博愛、人權等觀念,維護人的價值也成了現代文明法律的基本特征。這一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法律以維護、保障人的價值為最高目的,法律的其他功能都服從這一目的。誠然,法律也要維護人們的物質利益,但人的價值高於物的價值,所以人自身的權利重於財產等權利,侵害人身權的懲罰、賠償應高於侵害財產權的懲罰與賠償。
2、法律提出了一係列保護人的價值的法理、學說,如人權思想,以及人格權、民主權、自由權的觀念,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觀念;製定了一係列避免侵害人的價值的司法原則,如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文明執法的各種程序原則等。
3、為了維護、保障人的價值,法律對侵犯、踐踏人的價值的行為製定了相應的懲罰性措施,它不僅懲罰傳統法律也懲罰的侵害行為,如殺人、強奸、拐賣婦女兒童等,還懲罰嚴重侵犯人的價值的執法行為本身,如刑訊逼供等。
4、為了維護、保障人的價值,對損害人的價值的行為,法律製定了係統的懲罰和賠償。例如在交通事故、施工事故中因過失使人致殘致死,必須予以賠償,甚至受刑罰處罰。
總之,法是人製訂的,是為了人更幸福、更有尊嚴地生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維護、保障人的價值是目的,各種法律措施是實現人的價值的手段。
既然關於人的價值的價值觀是法律保護人的價值、尊嚴和權利的基礎,那麼,作為哲學觀念的人的價值如何具體化為法律上可操作的內容呢?筆者主張:哲學意義上的人的價值在法理的層麵可以進一步分析為人的生命價值、人格價值和尊嚴;由後者引申出相應的權益。
1、人的生命價值.
人的生命價值即一個人的生命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和珍貴之處。
一個人的生命對自身的價值在於提供生存的基礎。生命是保障人作為活生生的現實的人生存的前提,是保障人作為有身份、有尊嚴、有人格的主體存在的先決條件。沒有生命,就談不上人和人的價值,其他一切也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彌足珍貴。
一個人的生命對其他主體的價值在於:喚起人強烈的、近乎神聖的類意識:他(她)是我的同類,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他(她)有權利活著。因此,當我們麵對人之死,會有程度不同的悲傷感;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我會全力救助。在這裏,一個人的生命對其他主體來說沒有直接的功利性,但它召喚著我們的人性、類意識和主體自覺性,並通過這種召喚來淨化我們的心靈,提升我們的人格。這種價值是無條件的和不計功利的,所以我們有"人命關天"之說。
生命價值表明:每一個人都享有生的權益,有權要求健康地、安全地延續生命,直到自然地死。生的價值拒絕對生的威逼和剝奪--除非依照文明的法律(來自社會的剝奪),或為了比生命更有價值的東西--尊嚴(來自自我的剝奪)應該這麼做。
2、人格價值。
我把人格價值理解為人作為"人"這種特殊的身份、位格所具有的意義和價值。每個人--無論種族、信仰、地位如何,無論是健美還是殘疾,他(她)都是"人"(而不是"東西"),是我們大家之所是的這個類中的一員,每個人都有隻有人才有的主體身份和主格地位--這是人之外的任何事物所沒有的。它通過人是社會中的一員這個事實以及一係列相關的本質特征表現出來。
人格對個人自身的價值在於確證自己獨特的主體地位和社會身份,全麵地、本質地表示自己不是一個非人的自然物,而是"人"這個類的存在物,一個作為"宇宙精華,萬物靈長"的主體,一個真正的自我或我所是的那個"人"。
一個人的人格對其他主體同樣不表現為功利價值,而是表現為確證和提升主體性的社會文化價值:人通過其他人的人格而培養這樣的自覺:他(她)象我們每個人一樣,是一個特定的"我",是有人格和身份的主體。由於這種自覺,人才領悟到人的獨特性和高貴性,我們的人性和文化性才得以完善、超越。
人格價值表明:人有被當"人"對待的權益。人格價值拒絕把人當物、當牲畜對待--例如物可以買賣、轉讓,人不得買賣和轉讓;人格價值要求人權、人身自由、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3、人的尊嚴
尊嚴是人的主體性、類本質和類意識的最高的和綜合的肯定形式,是人在精神上、情感上被肯定的狀態。
生命是人生存的基礎和前提,但生命價值不是全部的甚至不是最高的價值。這是因為人的生是有尊嚴的生,生命隻有與人的尊嚴結合起來才是真正人的生。撇開人的尊嚴僅僅說生,那就把人的價值降格為牛羊豬狗的價值了。實際上,在特殊情況下,人的尊嚴比生命價值具有更高的價值。如果人的尊嚴受到極度的侮辱、損害和踐踏,那末人寧願選擇死亡。"頭可斷而誌不可屈"的信念、"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信念、"不自由,毋寧死"的信念,以及婦女不甘屈辱和強暴而選擇自殺的事實,證明尊嚴有時候貴於生命。
人的尊嚴對自身的價值和意義在於:通過享有"人"一樣的活法、享有"人"該享有的禮遇和尊重,以滿足人自尊、自重和得到他人尊重的需要,肯定自身的主體性。
就類來說,人的尊嚴在於喚起我們對人的類本質和類意識的敬畏感,對人的愛和尊重意識,並通過這種敬畏、愛與尊重,確證我們的本質,完善我們的人性,使我們的主體性進到更高的文化層次。
人的尊嚴表明:人有自尊和被尊重的權益,應該享有"人"的禮遇,應得到起碼的尊重甚至敬畏。人不得被強暴、侮辱、猥褻、誹謗和褻瀆,不得進行精神與肉體的摧殘。
人因有價值而有權益,這種權益包括與人的價值直接相關的權益(本文姑且稱為本原權益),以及因人的價值引起的附屬權益(本文姑且稱為派生權益)。
本原權益是人的價值的直接體現,與人之為"人"所特有的生命價值、人格價值和尊嚴等直接相關,這種權益是且僅是一個自然人全部內在價值的法律體現。它的具體內涵是:人的生命應自然地安全地延續;身心健康;人應享有人特有的尊嚴、禮遇和珍重;人格平等和人身自由,等。
法律保障本原權益的原則應是:對侵害他人本原權益的行為要予以最高懲罰;對損害他人本原權益的過失要給予最高的賠償。
派生權益是本原權益的衍生權益或附屬權益。當人的價值受到侵害後,不但他(她)的價值本身被否定,還會引起係列後果。該後果是因本原權益受損害引起的損害。維護這種權益就是維護派生權益。本原權益和派生權益在意義和性質上不同,前者與被侵害人的價值直接同一,後者是前者引起的負麵效應或後果指向的權益。如一個人被刑訊逼供,他(她)的生命價值、人格價值和尊嚴受害,這是本原權益受損;他(她)療傷的醫療費用、親屬的精神痛苦等,是派生權益受損。一個人被車撞死,他(她)的生命價值、人格價值因此結束,這損害的是本原權益;他(她)的親屬的精神痛苦,以及被贍(撫)養人的生活無著,是派生權益受害。
三、我國法律中人的價值的誤區和盲點
在關涉人的價值的問題上,我國法律(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猶以執法為甚)存在許多盲點和誤區,主要表現為缺乏"法的首要功能是維護人的價值"之觀念;常常以看物的眼光看待人的價值;人的本原權益特別是由人的尊嚴和人格價值衍生的權益不被重視;在維護人的價值時沒有統一的標準。
1、在現行的法律體係中,人的價值得不到應有的珍重和關注,是一個普遍現象。
從學理上說,我們對人的價值的法理學闡釋不夠,法學界沒有"法的首要功能是維護人的價值"、"人的價值至上"、"人權大於物權"等明確觀念;從實踐方麵說,許多執法人員漠視人的價值,有的不僅不維護公民的價值,甚至直接踐踏人的價值、尊嚴和權利。
例證一:幾部主要法律在規定各自的功能時,維護人的價值的內容顯然不突出。例如《民法》的民事權利中,人身權次於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排在最後;就其內容說,與人的人格、尊嚴相關的權利不完整。《刑法》的任務把維護公民人身權利排在保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製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以及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之後。對比其他內容,關涉公民人身權利的內容也過於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