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作為我國法律基礎的人的價值觀的檢討(1 / 3)

對作為我國法律基礎的人的價值觀的檢討

維護人的價值、尊嚴和基本權利,無疑是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法律要發揮這樣的功能,勢必涉及到在立法、司法和執法過程中,人們如何認識人的價值。在關涉人的問題(人的生命、人格、尊嚴、權利等)時,一定的法律體係總自覺不自覺地基於某種關於人的價值的價值觀。換句話說,如何看待和評價人的價值,這種價值觀支配著法律體係中的公職人員如何去維護人的價值、尊嚴和基本權利,對侵害人的價值的行為怎樣追究法律責任。基於這樣一種預設,本文試圖探討:作為支配我國法律體係之基礎的關於人的價值的價值觀,存在哪些誤區與不合理之處?本文關注的不是具體的法律條款或司法案例,而是想把我國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從法哲學的層麵探討在其背後自覺或不自覺地起作用的關於人的價值的價值觀。

一、人的價值

為了檢討法律體係背後的這種價值觀,我們首先應該從哲學層麵澄清人的價值問題。後者是前者的基礎,而哲學界關於人的價值的認識又很混亂--這種混亂多少影響到了法的觀念。

談人的價值,我們先得澄清人的價值指什麼,然後才能說人的價值是什麼。人的價值的"所指"究竟為何,通常有兩種說法:一是指一個人對他人(社會)有什麼功用;二是指一個人的可貴之處何在,亦即與物(非人)相比,一個人應該享有怎樣的價值?學術界往往把前者稱為人的"社會價值",後者稱為人的"個人價值"。

筆者將要證明的是,第一種"所指"完全是一種誤解。產生這種誤解的原因有二:一是因為人是價值的創造和者提供者,二是人們習慣按定義物的價值的方式定義人的價值。

一般來說,所謂價值,就是客體的屬性顯現的與主體生存、發展、完善等需要的接近、一致和順應的特點,就是在主體客體化和客體主體化的曆史展開過程中客體、對象表現出的屬人性,或對人"好"的特點。流行的觀點把這一定義簡單地套用於人,認為人的價值就是"作為客體的人"對"作為主體的人"(他人和社會)所具有的肯定意義甚至"效用"。

但是,照此推理就會得出如下結論:既然一個人的價值在於你在多大程度上對其他主體有意義和效用,那麼,把人當作工具、手段役使的行為,甚至以侵犯人的權利和尊嚴使其發揮"價值"的行為--比方說,逼迫窮人家的女孩子賣淫,逼迫"打工仔"在毫無人身安全保障的條件下超負荷勞動--就是合理的了!就是肯定人的價值了!這種理解顯然是荒謬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理解,把人工具化、手段化、非人化,把人貶低為"東西"、牲畜,是對人的本質的顛倒和對人的價值的否定。例如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猛烈抨擊資本主義把工人貶低為"手段"、"工具"、"牲畜",沒有了主體人格,喪失了人尊嚴和價值。可見,把人工具化、手段化,以為一個人的價值就在於他對其他主體的意義、效用、貢獻,這一觀點也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思想。

我們也許會遇到這樣的反詰:第一,前文關於價值的定義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涵蓋人的價值?第二,如果一個人不為社會做貢獻,那誰為社會提供價值?

對於第一個反詰,本文後麵關於人的價值內涵的討論會自然作出回答;對於第二個反詰,我們關鍵是要明白:在人的價值問題上,滿足主體、順應主體發展需要的價值對象究竟指什麼?它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勞動、能動的實踐活動及其他主體性。

馬克思在分析資本主義商品生產時,把勞動者(工人)和勞動區分開來。資本家購買的不是工人本身--工人仍是自由的,有獨立人格;他購買的是工人的勞動力,而勞動力的特點是潛存著活的勞動,勞動能創造比自身價值更多的價值。這一思想對我們理解人的價值有極大的啟發意義。人創造價值,為社會提供價值,但人不是直接以自身作為對象與其他主體的需要發生關係,而是以創造性的勞動、能動的實踐活動等主體性行為與其他主體發生這種關係。人的價值不同於物的價值的地方在於人作為能動的主體,他的身上潛在著能動性、創造性,潛在著"活的勞動"。易言之,說人的價值,不是人自身降格為客體、對象,供人"消費"、"享用",而是人的能動的活動、勞動、實踐為社會和他人提供價值之源;作為價值對象的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勞動、活動;不是人具有手段價值,而是人的勞動和活動具有手段價值,人具有通過實踐和創造發揮手段價值的能力。人仍然是主體。所以,人的價值不是指一個人對他人、社會有何意義、功用、效益等。

那麼,人的價值究竟指什麼?就是指人獨特的可貴性。為什麼呢?從字麵上說,人的價值是說"人"這個獨特的類、獨特的生命存在所具有的價值,或者說人珍貴在什麼地方。從本質上說,人是唯一具有自覺自由意識、並能創造性地滿足自己、發展自己和完善自己的生命存在。人的這一本性使得人不但異於萬物,而且高於萬物、尊於萬物、貴於萬物。這才是人的價值的"所指"、"賓詞"。明白了這點,我們再考察人的價值的本質:人的價值是什麼?

人的價值是人的類本質和類特征所顯現的與主體自身的生存、發展、完善等需要的接近、一致和順應的特點,是主體在曆史的深化和展開過程中表現出的自我肯定或否定意義。

至少就目前已知,人是我們這個世界上唯一具有自覺自由意識,並能動地、創造性地改變世界和改變自身的生命存在,也是唯一能夠創造價值並使世界有了價值和意義的生命存在。人的這一本性使得人成為主體,成為異於萬物、高於萬物、尊於萬物、貴於萬物的獨特的"類的存在物",也就是有人格、身份、尊嚴和權利的"人"。這是人的類本質和類特征。

人的主體性、類本質和類特征對主體的發展和完善來說具有多方麵的肯定意義:它確證人的人道意識和人文意識--人通過人的本質特征意識到自己是"人",即被"文化"了的主體;它確證人的主體意識--人通過其他主體的創造性活動使自己的主體性得到現實的肯定;它確證人的自由意識--人通過其他主體的自覺自由意識意識到自己的主體性,並激發自己的自覺自由意識……一個人的主體性所顯現的與其他主體性提高向度一致、統一等特點,就是人的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價值問題與物的價值問題有以下本質的差異:

1、我們可以說物的價值是客體的屬性對滿足主體需要的效用(雖然不準確),但人的價值不是說一個人的主體性對另一主體有什麼用。人的價值表現為人的主體性的自我確證、自我完善、自我激發。再具體些:第一,其他人的主體性是映現我的主體性的一麵鏡子:我從其他人的主體性那裏觀照到包括自身在內的"人"的主體性,從其他人的類本質和類特征那裏感受到包括自身在內的"人"的類本質和類特征,體驗到"人"應如何以及完善和發展的向度的。第二,其他人的主體性是激發、完善我的主體性的動因,人的主體性、類本質和類特征是我的主體性、類本質和類特征發展、完善的根本原因,我是在觀照別人的主體性和類本質過程中學會如何發展自己的主體性的,其他人的主體性是教導我成為更加文明的人的真正導師。第三,如何對待其他人的主體性,是我的主體性應該怎樣被對待的一麵鏡子。由於這種關係是相互的、對等的,所以人的價值說到底是人的主體性對自身的意義,是主體性的自我確證。這種相互性又進一步決定:對一個主體性的肯定是肯定其他主體性的條件。

2、物的價值是具體的對象相對於特定的主體而言,人的價值則是人自身的類價值,它具有超越性。

人的價值不是這個人的主體性對那個人的主體性的關係問題,而是就整個人類來說,人的主體性對主體自身的發展、完善有何意義。也就是說,人的價值是超越具體個體的需要、追求之上的。無論特定個體的主體性對我個人是否存在肯定或否定性關係,他(她)都有價值,他(她)的價值不依他(她)與我個人的關係為轉移,因為在這裏作為價值主體的是整個類。孟子謂人皆有惻隱之心,見小孩掉進井裏,雖然我不認識他,也不想巴結他的父母,但我仍想去救他,這一現象其實就是人的價值的超越性的表現。

3、相對於物的價值而言,人的價值具有至上性。

第一,人是唯一具有自覺自由意識和能動性、創造性的主體,是與任何非人有本質區別的獨特的類,是唯一不能從"有用性"理解其價值的存在。世界上惟有人不能被當作工具,而隻能被當作有人格、有身份、有尊嚴的價值主體。第二,人是唯一創造價值的主體,人的價值獨特性就在於它使世界具有價值。因此人的價值是元價值、絕對價值,是比物的價值高一階的價值。一種絕對價值、創造價值的價值當然要高於相對價值、被創造的價值。第三,一切其他價值都是為了人的,都是以人為目的和歸宿。從根本上說,人是目的價值,其他價值是手段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