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2 / 3)

二、證明力及其認證規則

(一)證明力及其判斷標準概述。證據的證明理由於解決的是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程度,證明強弱問題,帶有極強的主觀性,在證明力的認定上,法官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英美法係國家,事實問題有陪審團決定,陪審團如何認定證據案件待證事實的證明程度完全是陪審團的職權,法律並不加以限製。大陸法係,由於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采用自由心證原則,證據的證明力一般有法官加以判斷。我國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認定均由法官進行,法官實際上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由於規定的原則性太強,抽象性太強,也是造成法官過大自由裁量的原因之一。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已經建立起了一寫係列的證明力認定規則,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在國外,關於證據證明力的規則主要有僅憑口供不能定案規則,非原始證據證明力受限規則,補強證據規則。”[3]“從立法上看,證據的證據能力的有無主要根據證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加以判斷,他所反映的是訴訟程序與訴訟證據之間的關係。而證據的證明力的規定往往是證明規則在起作用,與訴訟程序無關。”[1]證據的證明力是有證據資格的證據所固有的,而不是法律硬性規定的,證明力往往要法官憑借證據規則去“發現”。“證明力主要通過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標準去來判斷。”[1]其中關聯性標準是中心,實質,是基礎。根據證據的關聯性標準所判斷的證據內容是否對待正事實起作用而確定的證明力為實質上的證明力;而以真實性為標準則反映的是形式上的證明力。證明力反映了證據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統一。

(二)證明力的確定規則。證明理由絕對證明力和相對證明力之分。絕對證明力不需要當事人舉證,在當事人提交後直接根據法律規定便客認定為有效證據。而對於相對證明力來說,單憑某些證據不足以作為定案根據,證據之間互相形成證據鏈,互相印證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因此英美法係中有僅憑口供不能定案規則,非原始證據證明力受限規則,補強證據規則來保證間接證明力證據的可靠性。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都從不同角度進行了規定:如對同一事實的不同種類證據證明力大小的認證規則的規定;對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一些視聽資料的證明力大小的認定;自認證據的認定;既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的其他一些規定。

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在我國訴訟中的現狀及其完善的意義

如前所述,我國關於證據的判斷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三性”標準的規定過於原則、簡單、抽象,既不同玉英美法係的證據規則製度也不同於大陸法係的自由新證製度。這種規定即沒有授權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詳細的證據規則,因此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雖然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已經有了一係列的這方麵的規定,但是隻是初步確立了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認證規則,仍然不完善,有待於進一步係統化。

(一)我國三大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規定。

首先,關於證據能力的規則:

1.非法證據排除。我國刑事訴訟中已經初步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反經查證屬實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陳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但是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必須完善,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並不包括實物證據的排除;言辭證據的排除不具可操作性。此外,在我國還沒有引進真正意義上的默權製度,以及完全意義上的無罪推定製度等配套措施來配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這些多有待於進一步立法予以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57條規定了9種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第58條規定了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任何阿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