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文學藝術研究
作者:尚誌剛 丁毅
摘 要:在我國,關於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問題,學理上一般認為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證據的屬性。我國關於證據的判斷標準 “三性”標準的規定過於原則、簡單、抽象,既不同玉英美法係也不同於大陸法係,在實踐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將研究、吸收和借鑒兩大法習關於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優點,完善我國證據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認證規則,從而在日後我們製定統一的《證據法典》做好準備,屆時將規定一套係統、完善的認定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規則,從而完善我國訴訟製度。
關鍵詞:證據能力;證明力;認證規則;完善
中圖分類號:G7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8—0222—02
關於我國“認證”的認識證據,在訴訟中不可或缺,在訴訟中,證據既是法律事實,有時客觀事實。在訴訟進程中,取證、舉證、質證、認證是四個環環相扣的環節,缺一不可,其中認證是最關鍵的環節。雖然對於“認證”的人士在理論界存在著爭議,但是在當事人完成舉證責任環節後,他的主張是否被支持,承擔了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是否已經履行了舉證責任等都需要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資格,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的證明力的大小予以認定。在這裏,證據資格,又稱證據能力。
可見,“認證”主要是關於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判斷。證據的證據能力解決的是證據的門檻問題,證明力解決的是證據對待證事實證明的強弱程度問題。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著密切的聯係,證據能力是證明力的前提和基礎,證據沒有證據能力,證據不合法,就喪失了作為訴訟證據的依據,從而也就談不上什麼證明力的問題。證明力是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基礎,沒有證明力證據能力也就喪失了現實的訴訟意義。[1]因此,隻有當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同時存在是,證據才有訴訟意義,因此在訴訟中,對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認定的“認證”環節也更顯重要。
一、證據能力及其認證規則
(一)關於證據能力的認識。在西方國家,將證據資格稱為證據能力,或證據容許性或可采性。在我國,證據資格被稱為證據的合法性。特定的證據材料必須有證據能力,法律允許其作為證據,他才能有法律上的證明力。在我國,關於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學理上一般認為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證據的屬性。客觀性指 也有學者主張以“真實性”取代“客觀性”,認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是經過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證據”。[2]我國《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法庭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審核認定。
(二)證據能力的認證規則。比較外國證據能力的認定標準和我國的認證標準,在國外關於證據能力的認證規則主要有相關性規則、傳聞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佳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等。[3]這些規則中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與我國的真實性標準相對應;相關證據規則與我國關聯性標準相對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我國的合法性標準相對應。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規定雖然可與以上所列英美的證據規則相對應,但是我國的規定過於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而英美法係國家為了保證證據能力發展出一整套證據規則,如為保證證據的真實性他們發展出了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意見證據規則,在這裏傳聞證據、最佳證據、意見證據均不具有可采性,不能做定案證據使用,以傳聞證據規則為例,所謂傳聞證據“最為廣義的普通法中傳聞證據的定義是:在審判中或者詢問時作為證據的證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所表達或者做出的被作為證據提出以證實其所含的事實是否是真實的,一種口頭的或者書麵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意無意的帶有某種意思表示的非語言行為。”由於它具有誤傳的危險性,因此被排除在訴訟之外。
同樣,英美法係中的相關證據規則與我國的關聯性相對應,“簡單地說如果所出示的證據具有證明作用,那麼這一證據就具有相關性。”“所謂證據有證明力就是支部違反排除證據規則。”[4]相關性規則是有關相關性的一個規則,是指隻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英美法理論認為,作為證據必須既有相關性,又具可采性。有相關性的證據能否采納,首先看他是否與被傳聞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和特權規則等予以排除,如果被這些規則排除的話,就不可采。即使未被排除,也可能不被采納。”[5]“法官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排除相關證據。此外,相關性證據還可以因公共政策原因被排除。”[6]非法證據排除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玉非法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非法證據除非法律特別規定不得作為定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