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學前教育政府導向的缺失(2 / 3)

二、缺乏有力的立法保障

由於學前教育未納入到公共服務體係中,還不屬於義務教育範疇,導致政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近幾年,社會辦學力量逐漸多了起來,由於現行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地方政府對於辦園者的辦園資格、收費標準和師資力量等方麵缺乏管理,現行的法律法規不能很好地保障民辦幼兒園及民辦園教師的合法權益,這勢必會給民辦幼兒園辦園者的辦園積極性、教師工作積極性及辦園質量帶來不利影響。

縱觀發達國家,很多國家都對學前教育進行了立法,以此保障學前教育的規範發展。如美國頒布了《兒童保育和發展固定撥款法》、《全美兒童保護法》、《入學準備法案》等。日本頒布了《保育大綱》、《幼兒園教育大綱》、《新幼兒園教育要領》、《幼兒教育七年計劃》、《振興幼兒教育十年計劃》等。韓國頒布了《兒童福祉法》、《嬰幼兒保育法案》、《幼兒教育法案》等。[7]我國政府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盡早製定出更為有效的法律法規條款,以促進學前教育健康穩定地發展。

當前,我國涉及學前教育方麵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幼兒園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了學前教育的性質、任務及事業發展方針與幼兒保護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了學前教育的性質、任務和事業發展方針、幼兒保護規範,還規定了幼兒園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規範、幼兒園設置管理規範、幼兒園保育教育規範及衛生保障規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專門有兩章對幼兒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目前,全國性專門的幼教法規有《幼兒園管理條例》,它對幼兒園管理做出了全麵的規範。全國性幼教規章有兩項:一是1995年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製度》,二是1996年頒布實施的《幼兒園工作規程》。[8]

盡管1989年及1996年頒布了《幼兒園管理條例》與《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規性條文,許多省市也製定了學前教育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如2001年,北京市頒布了學前教育管理條例;2004年,太原市頒布了學前教育管理條例;2005年,南京市頒布了學前教育管理條例;2008年,深圳市頒布了學前教育管理條例等,但相對於其他教育階段而言,學前教育立法還存在一些缺陷:一是立法效力層次低、範圍窄。當前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都是以章程形式出現,立法層次低,不能保障學前教育的發展;二是立法內容缺乏責任主體義務和責任的規定。現行學前教育法律法規的內容不是很具體、過於粗糙,難以執行。[9]這就導致政府責任不夠清楚、資金投入不夠、管理體製不暢等一係列問題。比如,2005年南京製定的《南京市學前教育管理辦法》第四章,關於學前教育保障的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中,隻是籠統說明了學前教育機構要保障教職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對幼兒教師進行業務培訓,以及政府部門應定期進行監督指導等,[10]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工資數額、培訓的次數及政府部門應該如何進行監督指導,這就造成教師工資沒有最低保障、專業培訓體係不夠完善等問題,教師流失在所難免。

三、學前教育資金投入的匱乏

目前,導致學前教育資金匱乏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門的認識不足和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與其他階段的教育相比,學前教育的投入還是比較低的。2008年,用於小學教育和普通初中教育的國家財政性經費分別為32978952萬元和22507836萬元,而用於幼兒教育的財政性經費僅為1329444萬元。前兩者分別是幼兒教育財政經費的24.8倍和16.9倍。[11]我國0~6歲的兒童多達1.3億,是世界同齡兒童的五分之一。我國學前教育經費長期以來僅占全國教育經費總投入的1.2~1.3%,這個比例很難支持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