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創新(3 / 3)

PVg1=-Cog1+(R1g1-Cr1g1)/(1+r)+(R2g1-Cr2g1))/(1+r)2+…+(Rng1-Crng1)/(1+r)n

PVg2=-Cog2+(R1g2-Cr1g2)/(1+r)+(R2g2-Cr2g2))/(1+r)2+…+(Rng2-Crng2)/(1+r)n

………………………

PVgm=-Cogm+(R1gm-Cr1gm)/(1+r)+(R2gm-Cr2gm))/(1+r)2+…+(Rngm-Crngm)/(1+r)n

為了選出一種最有利的安排,決策者將比較每種可選擇的競爭性組織的淨現值,從中選出一個最大正現值的形式。如果所有現值為負,那麼,就不會有什麼創新。一直要等到收入上升或成本降低到足以產生一個經濟上可行的安排後才會有創新,盡管這個表達式過於簡單,但仍顯示出一些有意義的結果。

1.由於用於報酬和成本的貼現在時間上會延滯,因此,支付與收入的時間結構對所選擇的安排水平可能具有重要意義。在美國曆史上,有三個方麵對製度安排結構的決定顯得特別重要。第一,由於組織成本是不能推遲的,所以當利息率較高時,組織與首筆報酬的實現之間所經曆的時間就特別重要。由於自願聯合的成員間的協議常常取決於廣泛的和過於長時間的討價還價,因此,在發展的初級階段當利息率較高時,政府恰當地提供了選擇的安排。進而,用相同的理由可以部分地解釋自願合作團體若能重新調整一下現存組織的目標,而沒有導致一個新安排的整個組織成本,那麼,自願合作團體的收入可能會自然增長。

第二,貼現率愈高,從一項組織創新的安排變遷中獲取較小的但是穩定收入的預期能誘致組織創新的可能性愈小,同時,如果有一個較大的預期初始報酬,盡管它持續時間很短,也能誘致一個即便是具有較高貼現率的創新。

第三,由於創新時必然產生組織成本,則那些決策所不期望的“阻滯”成本也會存在於安排的整個生命期。如果其他方麵相同,那末,可以預料,在發展的早期階段,當利息率較高時,會存在一種選擇政府性安排的傾向,因為政府性安排的現值相當低,因此其中有一部分成本是長期被延滯的。

2.政府安排的運作成本並不總是由決策單位來承擔的。如果社會根據利潤比例來分攤成本,就不會發生問題。例如,如果社區活動的資金是靠財產稅支持的,那麼分區委員會這一安排的成本和收益亦由社區內的每一個財產所有者合理地均等分攤。然而,如果獲利團體能夠將安排運作的部分成本轉移給他人,那麼,即便在組織成本和收益完全相等的情況下,政府層次的淨現值也可能高於“最好的”私人和自願安排的淨現值。在上述條件下,就形成了政府性替代安排變成事實上的選擇方案的一種傾向。這一事實可能為下述偏好提供了至少是部分的解釋,即在某些商業團體中,對通過準立法機關的政府委員會決策來對之施加影響(兩個適當的例子是州際商業委員會ICC和FCC),而不是通過可選擇的自願合作來施加影響。

3.由於個人和個人組成的團體有著不同的內含貼現率,安排的選擇就會因為相應決策單位掌握資本市場的途徑不同而有所差異。團體所麵臨的貼現率越高,決策機構的組織成本增加越大,行動團體就越有可能選擇傾向於當前報酬流量的安排。因此,模型預言容易進入資本市場的大商業企業將更有可能組成自願合作的安排,而小商販、勞動者和消費者團體則願意獲得政府水平的製度安排。

投資理論似乎提供了一種安排性選擇的模型,但是,正是技術變遷理論和現代政治科學理論幫助我們解釋了對現在製度安排的外部利潤的認知和能影響它們的內部化的安排創新之間存在時滯的原因。

遺憾的是,無論是技術變遷的理論還是現代政治科學的著作都沒有像投資理論那樣得到詳盡的說明。結果,我們無法從分析中獲得在“層次”決策中得到的那種預測性(或解釋性)的含義。相反,我們自己也是將我們的關於時滯的理論盡量看作是建議性的,我們從政治學和技術理論方麵找到一些事先的製約條件,並在很大程度上要用曆史來檢驗它們的有用性,而不是用理論來解釋曆史。

從說明的觀點看,把總時滯分成四部分,並構造一種能夠獨立預測每個時滯的模型來看是有用的。然而,讀者需要記住的是,總時滯並不必然是各部分的加總,它可能會更少些(例如,某一個時滯階段需用執行的活動有可能在其他時滯階段與其他活動一起執行)。第一,有一種“認知與組織”的時滯——從辯識外部利潤到組織初次行動團體所需要的時間。第二,如果不知道的安排可以使外部利潤內部化,或者如果它們隻能以成本侵蝕全部所得為代價而被內部化,那末,另外還需要一段時間來發明一種新“技術”。第三,有一種“菜單選擇”時滯,搜尋已知的可替換的單子和從中選定一個能滿足初次行動團體利潤最大化的安排的時間,這一時滯同技術變遷理論中最佳適用技術的傳播也要時間這一點是一樣的。第四,可選擇的最佳安排和開始旨在獲取外部利潤的實際經營之間存在著時滯,我們將這個時滯稱為“啟動”時滯。J.施模克勒的著作為第二個時滯的分析提供了某些有益的見解,W·索爾特的著作則為第三時滯的分析提供了有益的見解。現代政治科學的著作(特別是布坎南和圖洛克,A.當斯和W·賴克的著作)為第四種時滯的性質作了一些說明,而政治科學的著作和技術變遷著作共同為我們提供了一組關於“認知與組織”時滯長度的假說。

從這一工作在其他領域裏的成果中,我們作出了有關四個別滯的一組事先約束條件,它們成為我們分析美國經濟發展史上發生的實際製度滯後的基礎。在每一情形下,我們都假定其他情況不變。

時滯1:認知和組織

1.一種安排創新中得到的潛在利潤愈大,時滯愈短。如果收益愈大且愈接近於時點,且所獲知的預期成本和預期收益的確定性程度愈高,則這些利潤愈大。

2.已知的合法安排選擇單子愈長,時滯愈短。選擇單子愈長,某種創新獲取利潤的可能性愈大。因此,加速行動團體的組織的理由也就愈多。同時,如果製度環境排斥了某些潛在選擇,那末,菜單上的這些選擇對時滯的影響要比那些沒有受到此類約束的選擇少。然而,一個十分確定的事實是,某些非法的安排選擇的存在有可能比那些不知道可選擇安排的場合產生更少的時滯。

3.組成有關行動團體的成員愈少,時滯將愈短。組織是既費成本又耗時間的,成本包含在利潤計算中,但時間並沒有包括進去。所以,要組織人數更多的組織,需要的時間將更長。

4.如果組成有關行動團體的成員的原型組織已經存在的話,時滯將較短,理由同3類似。如果這一團體存在,不僅進行重組的代價不會很大(成本考慮已包括在現值計算之中),而且它也可能比從頭組織一個相同團體的時間更少。

5.通訊和交通條件愈好,時滯愈短。組織本身包含著把行動團體滲合在一起的含義,這樣便於做出統一的決定。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交通和通訊的條件愈好,組織就能進行得更快一些。

時滯2:發明

1.如同施莫克勒在很窄的意義上對發明者所作的論述那樣,假定安排的發明者也是利潤最大化者,這看來是有用的,從新安排中能夠實現的利潤愈大愈確定,發明時滯就愈短。這些利潤愈大,給予成功的發明者的報酬就愈高,那末,相比於其他的可能的發明而言,投入於該發明的創造性活動必定愈多。

2.以完整的形式被借用或以修正了的形式運作於其他行業或經濟中的相似安排數目愈多,時滯就愈短。如同狹義的技術可以在不同的社會中轉換,安排也是可以轉化的,當這樣的借用是可能的時,發明的時滯就會縮短。

3.基於法律和政治環境的經濟安排愈可靠,能為將來安排的廣延性提供基礎的現存安排數目愈多,發明的時滯就愈短。假定其他方麵相同,由於發明者能以一些“子裝配線”為基礎,因此,安排的基礎愈大愈牢固,一個安排中的“新”的部分就愈簡單。

4.經濟環境對可選擇方案的製約愈少,時滯就愈短。非法解決辦法的範圍愈大,任何給定的發明落入該範圍的可能性也愈大,從總體上而言,產生一個落在該範圍之外的發明或改變“合法”安排的選擇單的時間愈長。

時滯3:菜單選擇

1.在已知菜單上可行的安排選擇數目愈多,時滯就愈長。如同餐館裏長長的菜單會導致選擇的延遲,一長列合法安排的選擇會增加對潛在選擇的評估(如執行比較檢驗)的時間。

2.顯現在菜單上的選擇方案的現值分布愈大,時滯將愈短。如果一些選擇明顯優於另一些,選擇時間將縮短。但是,如果所有各串的選擇都很接近,則作出一項選擇所需的時間會增加。在一家餐館的菜單上,在牛排(我們喜歡的)和爛胡椒(我們無法忍受的)之間的選擇無需費多長時間,但在牛排和龍蝦(都是我們喜歡的)或在爛胡椒和新英格蘭煮食(都是我們不能忍受的)之間作選擇,所費時間就比上麵長得多。

3.對外部利潤內在化至少能起部分作用的現存安排的總成本中固定成本部分愈大,時滯愈長。盡管更新更有“效率”的安排會替代現存的安排,但隻有當舊安排運作的可變成本大於新安排的總成本時,替代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組織是沉澱資本成本的安排性部分,由於對組織的投資常常沒有折舊,這一短期確實也可能是非常長的。

時滯4:啟動時間

A.個人安排

潛在利潤愈大愈確定,啟動時間愈短。利潤愈大,行動團體花時間來解決新安排創新中的疑難問題就愈值得。

B.自願合作安排

1.潛在利潤愈大愈確定,啟動時間愈短,理由同上。

2.初級行動團體成員間的意見一致的程度愈高,而且成員間對潛在利潤的分配愈公允,啟動時滯愈短。如果團體範圍內分歧很大,談判就會花費時間,如果一些成員覺得他的收益比別人少得多,那麼,他們就會“采取行動”試圖抬高他們的所得比例。

3.初級行動團體的成員規模愈小,啟動時間愈短。成員愈少,在意見分歧的條件下達到某種協調的時間愈少。

C.政府性安排

1.潛在利潤愈大愈確定,啟動時間愈短,理由同上。

2.選舉頻率愈高,時滯愈短。如果選擇包括某些必要的法律修改,那麼,有必要通過動議方式或選舉新的能夠間接影響這類立法的代表來通過新的立法。在上述兩種方式中,選舉的時間間隔愈短,改變受影響的法律結構的時間愈短。

3.相互對立的政治聯盟的力量愈是平衡,在這一特定問題上受初級行動團體影響的代表的熱情愈少,時滯就愈長。當政治議題通過某種間接選舉的形式得到解決,以及當這些間接的團體(如州立法機關)麵臨數個議題(安排創新隻是其中之一)時,如果反對一項計劃的人數很少,以及如果當支持此議題的人很熱情而反對此議題的人相對不熱情的話,我們就能預料,這時的決策將快得多。政治力量的平衡及感情力量的逆轉必定會導致時滯的延長。

如同對選擇問題的更精確的公式允許我們作出某些預言性表述一樣,有關時滯決定的這一類說明(盡管它不像我們期望的那樣明確)也使我們能預測某些外生變量對安排總時滯長度的影響程度:對四個時滯結構的檢驗使我們能夠預測,個人安排的總時滯應該小於自願合作的安排的總時滯,反過來,前兩種安排的總時滯又要小於政府性替代安排。由於“菜單”規模對兩種不同的時滯起相反的作用,就不可能對擴大菜單規模所能產生的淨效應作出預測(例如,製度環境的變動能使原先不能接受的安排變成為合法的或社會上可接受的安排);任何增大潛在利潤規模或確定性的行動都將減少總時滯,任何擴大相應行動團體規模的行動都有可能產生一個較長的總時滯。當然,隻有在考察了美國曆史經驗後才能判斷,我們的模型是否有助於解釋安排創新的時間,或者我們事先的理論化是否需要根據實際經驗來修正。

結論

下圖是一張流程圖,這張圖試圖將我們已經勾勒的安排變遷理論作一個直觀的概括。某些外生性變化(如技術、市場規模、相對價格、收入預期、知識流量或者政治和經濟遊戲規則的變化)使得某些人收入的增加成為可能。但是,由於某些內在的規模經濟、外部性、厭惡風險、市場失敗或政治壓力等原因,上述可能的所得並不可能在現存的安排結構內實現。所以,那些創新出能夠克服這些障礙的製度安排的人(或團體)才能夠獲得潛在利潤。

某些人或這些人組成的團體意識到潛在利潤的存在,經過一段時滯後,它們將受影響的當事人組成一個初級行動團體,或者重新調整方向,將已經建立的行動團體的目標調整到獲取這些潛在利潤。“認知與組織”時滯的長短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利潤規模(如確定性狀態),也取決於初級行動團體獲取利潤的安排技術是否能夠得到。如果沒有這樣一種技術的存在,使上述行動在成本少於利潤的情況下實現,較長的時滯就會發生。同時,在這段時滯裏,就一直會有發明新技術或修改舊安排的嚐試出現。如果一個或多個經濟可行的安排確實存在,行動團體將選擇一個報酬最高的安排。在決策時,他們必須考慮以下事項:潛在收益,組織成本,經營成本,非想要決策的“阻滯成本”(如果他們的選擇涉及政府)以及分配這些成本和收入的時間。如果可能的選擇不止一個,那麼就要花費一些時間尋找一個事實上“最好”的選擇,因此,一個“選擇菜單”的時滯就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可行選擇的個數和多樣性。另外,還有一點需要說明,在任何一個時點上,製度環境總是要排除某些潛在的選擇(例如,菜單上的選擇個數與法律和政治上可接受的數目之間存在一個差額)。有鑒於此,下述情形就很明顯,即環境的變動將導致在菜單內的重新選擇,即使現在的安排已經早在運行之中。

一旦安排選定,它就必須作出創新。由於這種安排為團體間的合作或競爭設置了新規則,所以創新的過程同樣需要時間。很可能,在個人安排的場合,創新的“啟動”時滯最短,涉及自願合作團體的長一些,涉及政府的則最長。最後,利潤的取得有時可以直接來源於新安排,有時隻來源於新安排產生的新製度裝置的使用,有時則間接地來源於新安排建立的次級行動團體(asecondaryactiongroup)的活動。然而,一旦取得了利潤,係統就複歸均衡,這時,就不再有改變安排的任何壓力,除非一些外在事件又產生新的外部利潤,均衡重新被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