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消費者的安全權保護
經法視點
作者:潘睿
作者簡介:潘睿(1989-),女,漢族,四川省樂山市人,法學學士單位:成都理工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專業,研究方向:消費者權益保護。
摘要:近年來,由於當今社會企業為了追求最大利潤,引發許多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另一方麵,我國現行法律的不健全,執法部門分工不明,執法不嚴以及消費者協會職能限製等問題,導致消費者安全權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們應當從立法、執法層麵尋求解決辦法,與此同時,消費者也應該提高自我意識,保護自己的安全權。
關鍵詞:消費者;安全權保護;立法;執法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者的安全權保護作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越發的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在這個追求和諧發展的社會,國民的安全自然是應當解決的最基本的問題。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
一、消費者以及消費者安全權的概念
在法律意義上,消費者是與經營者相對的,不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在我國,消費者的消費多為生活消費,主要包括物質消費,如衣食住行的消費和精神消費,如文化教育、旅遊等方麵的消費。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無論是商品還是服務的消費,隻要其用於生活消費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有償獲得,就屬於消費者。
消費者安全權則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依照合同約定或依據法律規定要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安全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麵,即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又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食品衛生引起的食物中毒,導致消費者死亡;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不受損害的權利,如因家電爆炸引起的傷殘。消費者安全權涉及消費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是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與基礎,也是消費者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權利。一旦安全權得不到保障,那麼消費者的其他權利則更是無從談起。
二、消費者安全權受侵犯的現狀及原因
近幾年來,消費者安全權屢屢受到損害。每天報紙,新聞曝光的消費品引發的事故為人們敲響了警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麵:
(一)經營者的不法行為
企業經營就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現代社會市場競爭激烈,部分商家不能提高產品質量來贏得競爭,為了減低成本,獲得價格優勢不惜以次充好、用假冒偽劣產品來獲取更大利潤,甚至采用欺詐的方法來損害消費者安全權,以實現自身利益。現實社會中,假奶粉、地溝油等各種偽劣產品層出不窮。另一方麵,在我國消費者自我權利保護意識不強,發現自己上當大多都自認倒黴,即使有個別消費者去找商家要求損害賠償,商家也會以多種理由推托,真正因為權益受損而走上法庭的很少。這使得商家欺騙消費者隻須承擔較小風險並能獲得超額利潤。
(二)我國立法不健全
在我國,消費者安全權已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下來,這足以看出我國對消費者安全權的重視,但是我國針對安全權的立法過於寬泛,法律法規很少對特定商品的安全權保護做出相關規定,不同商品安全標準的確定成為一個難題,出現安全事故時很難明確依照的法律法規,這不利於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因此,應當製定和完善針對特定商品的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法律法規。
(三)執法部門執法不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政府的領導下執法,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一是在製定權益保護措施時,不同部門從自己部門利益、角度出發采取措施,未從根本上去解決消費者問題,使得權益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二是在處理權益申訴時,各部門在某些方麵分不清主次,分工也不夠明確,使得處理進程拖遝延誤,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更大的損害;三是某些執法人員與非法經營者相互勾結也使得消費者安全權維護道路步履維艱。由此看來,我國目前的消費者保護行政執法體係尚未成熟,有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