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議對公益訴訟的修改(2 / 2)

3、公民作為原告主體的可行性研究

在公民作為公益訴訟主體方麵,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美國在《反欺騙政府法》中規定了凡是美國公民或相關公司發現了欺騙美國政府或索取財物等行為,都可以行使起訴當事人的權利,從而保障公民的權利。之後美國又修改了一些法律,進一步拓寬了公民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的權利,被修改的法律有水質汙染管製法、噪音管製法等等。英國這方麵也有相關規定,在英國的地方政府機關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不必一定要得到檢察長的許可就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公益訴訟。德國也有相關規定,任何一般公民隻要認為某項法律或者行為侵犯了聯邦憲法賦予的權利,不管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也不管侵權案件是否發生,都可提起訴訟。

這些國家通過給予本國公民一些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權利,能夠極大的調動公民參與的積極性,也能夠讓公民了解到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識,時刻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強化了大家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同時這種做法也是符合當今時代的立法潮流的,深得民心。

當然了,在實際運用中,法律上將公民的個人行為作為原告是有法律界定的,需要僅限於與自身“直接利害關係”的這個標準,從而就造成了很多侵害環境公益的行為沒有得到遏製和懲罰,也由於法律在這方麵的空白使得該破換行為沒有得到經濟上的補償,進而產生了一些危害社會安定的事件。

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公民個人在民事訴訟的製度構建方麵可以有以下改進意見:(1)確立公民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公益訴訟製度的正式確立與明文規定,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是一個曆史性的進步。但是,當前的民事公益訴訟卻還是一個公民“缺席”的公益訴訟。(2)明確利害關係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在訴訟過程中他們可以作為形式當事人或程序當事人,可以限製實體處分權,防止濫訴行為。(3)原告勝訴以後應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起訴一方不但要麵臨著諸多社會風險壓力,而且還要為此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花費。給予獎勵的行為將非常有利於更多的人們參與到公益訴訟領域中,有效的製約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

新修改的民訴法對我國民事訴訟進程以及司法實踐活動有著深刻的影響。任何一項好的製度都是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的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在民事公益訴訟中,理論的研究和實踐的摸索缺一不可,近些年,對我國民事公益訴訟的關注已不僅限於概念及必要性等理論上的研究,而且在實踐中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摸索和發展。在不斷思考,辯證,實踐,再思考,再辯證的過程中,公益訴訟製度將會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實現其應有的價值與作用。(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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